# 陕甘两省关于处理甘肃外流妇女与陕西群众非法同居问题的座谈纪要   为了贯彻西北局和陕西、甘肃省委关于处理甘肃灾区外流妇女与陕西群众非法同居问题的指示精神,陕、甘两省的省、专、县有关部门,于1963年12月11日至13日在西安召开了座谈会,研究讨论了进行这项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甘肃省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民政厅副厅长王志厚,天水专署副专员白璋、定西专署副专员毛德功以及省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武山、甘谷、秦安、张家川、通渭、陇西、漳县的负责同志等22人;陕西省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民政厅副厅长吕向晨、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振瑞庭长,省妇联副主任刘静以及省公安厅、宝鸡专署民政局、咸阳专署民政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干部12人。   据部分地区的调查材料估计,自1959年以来,甘肃灾区流入陕西的妇女约有5万多人,由于两省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已先后动员遣返原籍有2.5万人。现仍留陕西的约有2.5万人,这些妇女中原籍有丈夫的占相当比例,而很多人已同陕西群众非法同居。妥善处理甘肃灾区外流妇女与陕西群众 非法同居问题,对维护国家法纪、社会秩序,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对发展集体生产、巩固集体经济,对增强两省人民的团结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陕甘 两省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互相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的形势很好。甘肃地区的农业生产已有了很大的恢复和发展,群众生活有了保证;各地正在陆续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群众的政治觉悟都有很大的提高;两省各级党政领导均很重视,几年来在具体工作中也取得了很多经验,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利条件。   座谈会认为:处理甘肃灾区外流妇女与陕西群众非法同居的问题,必须认真贯彻西北局转发的陕西省委批转省政法办公室“关于制止、处理与外省灾区妇女非法同居问题的报告”精神。在座谈中,双方就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过协商讨论,共同提出以下意见:   一、 对甘肃灾区流入陕西的妇女,流入地区应认真动员,使她们返回原籍与家人团聚,而动员重点是有夫之妇。   1.有夫之妇原则上均应反复说明动员其返回原籍和家人团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由于人数较多,工作量大,因而在进行工作的步骤上,应尽先说服动员原夫来信或来领的妇女和现役军人妻子及早返回。   2.现役军人妻子(包括未婚妻),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妻子,应坚决说服动员返回。涉及诉讼法律等问题时,应按保护军婚的原则处理。   3.部分 有夫之妇因与本夫感情不合,或因与现同居者已生有孩子等原因坚决不愿回原籍的,应继续说服动员,什么时候思想通了什么时候送回,不要强迫命令,防止发生意 外。个别与原丈夫感情已完成破裂,无法和好的,如双方同意,可向男方或女方现居地的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向本人现居地法院起诉,由 法院和对方法院取得联系后判处。   4.无夫之妇,愿回原籍的,应当送回原籍;如和现在同居者情投意合,不愿回原籍的,由本人和原籍联系,原籍公社应及时出具该人在原籍无有配偶的证明,女方现居地公社接到证明后,应准予落户,承认其婚姻关系。   5. 童养媳和流来的小孩,原则上应一律送回原籍。其中原籍确无亲人,生活没有依靠愿回原籍的,遣回甘肃,由甘肃省设法安置。个别坚决不愿回去的,应准许现抚养 人继续抚养,不得歧视虐待;但属于童养媳的,应一律宣布废止,待双方达到婚龄时,是否结婚由双方白行决定。返回妇女原带来的小孩,应一律随其母返回原籍; 与现同居者所生的小孩归谁抚养,应本有利孩子教育成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凡经说服动员后愿返回的 妇女和小孩,应按本人具体情况,有的可由政府或本人与原籍联系,取得同意后自行返回。有的由前来接领的家属领回,毗连地区,如陕西的陇县、千阳、略阳、宁 强遣回甘肃清水、张家川、康县、文县等地的尽可能通知原籍家属和政府派人前来接领,有的可由甘肃工作组接领,不能自行返回也无人接领的,经当地收容站通过 专区所在地收容站送至甘肃省天水北道埠接收站接转,但由收容站遣送时,必须防止强迫命令、民兵押送、打骂捆绑、侮辱妇女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自行返回和 家属领回所需车路费一般的自筹,有困难时由当地民政局从资遣费内酌情补助;甘肃工作组或有关县来人接领的,所需车路费由甘肃方面负责;各县、市遣送妇女所 需的车路费,由各县、市资遣费内开支。   二、工作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处理甘肃灾区外流妇女与陕西群众非法同居问题,是一项相当复杂和艰巨的工作,有些基层干部、群众有许多思想阻力,特别是现在未返回的妇女,其中有很多人流来时间较长,有些和同居人已建立了感情,有的已生有孩子,有的是过去曾动员而不愿返回的。因此,必须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和艰苦的说服教育工作,严肃慎 重,妥善处理,绝不能强迫命令,简单从事,严格防止发生打骂、捆绑等事情。流入和流出地区,均应向基层干部、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反复地耐心地做好思想工 作,时刻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严防抢亲、斗殴、凶杀等事件的发生。凡党、团员和基层干部有留居甘肃流来妇女的,应说服教育他们带头将留居妇女送回原籍;并 通过他们积极向群众宣传动员,将流来的甘肃妇女及早送回。   2.对送回的妇女,甘肃地区必须认真的做好接待和安置工作,对她们的衣、食、住等具体困难,应及时予以妥善解决,不能岐视虐待和刁难,以便使她们回原籍后心情舒畅,积极参加生产,防止再行流出。具体接待,安置办法,由甘肃省另定。   3.这一工作涉及两省的很多地区,情况又很复杂,因此在工作中省与省之间,流入地区与流出地区之间、上下左右之间必须取得经常的联系和配合。任何地区和单位,对有关方面索要的情况和要求配合解的问题,均应及时予以认真处理,以便使工作顺利进行。   4. 在陕西、甘肃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和各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两省各级民政、公安、法院、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应主要做好说服动员、 资遣和接领安置工作;法院应做好有关法律、诉讼等审理工作;公安部门应做好保证安全和办理户口登记等工作;妇联、共青团应主动协助做好说服动员和安置教育 工作。   三、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甘肃省已由民政厅王志厚副厅长率领工作组二十余人到陕西具体联系和协助。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接领返回妇女、协助陕西地区进行说服动员工作、和流入流出地区 联系并处理一些具体问题。工作组住宝鸡市。宝鸡市和其他地区对工作组的工作和生活应给以协助和照顾。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