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林启武反革命案的刑事判决书   申诉人(即原审被告人):林启武,男,46岁,广东省潮阳县人。原住本市新闸路1051弄34号。现在安徽省庐江县215信箱就业。   申诉人林启武因反革命案不服本院(83)沪中刑字第367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查明:原判认定林启武1958年去香港后向国民党特务分子提供我政治、经济情报,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判决如下:   一、本院(83)沪中刑字第367号刑事判决撤销;   二、宣告林启武无罪。    1985年4月3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楼康安代理审判员 杨仓山代理审判员 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85年4月30日书记员 吴?生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80)沪中刑中字第331号   (林启武:)   你的来信收到,对你要求发给平反证明或通知一事,答复如下:   我院于1985年5月送达你的撤销原判,宣告你无罪的(80)沪中刑申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证明你原被错判,已平反纠正。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再另发证明或通知。   特此告知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11月18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