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吴文英反革命罪的刑事判决书   原判被告人:吴文英,女,现年78岁,汉族,湖北省恩施县人,现住本市华西后坝小学路5号。   1958年12月5日,本院(58)刑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书,以反革命罪判处吴文英剥夺政治权利3年。   现经本院复查:原判认定吴文英在其丈夫被逮捕之后的言论,属于认识问题,至于所写诗词,纯属思想范畴的问题,均不构成犯罪,原判反革命罪不能成立。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58)刑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书,对吴文英宣告无罪。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87年5月3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