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周居正太太曾昭英申诉的通知书   (曾昭英:)   你对本院1963年度刑二字第20号(甲)刑事判决不服,以周居正写《民主社会主义论》是针对当时“左”的错误提出自己的看法,没有从事反革命的实际活动,属思想认识问题,不构成犯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周居正为首组织“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的事实存在。周居正1957年被劳教期间,于1961年7月与劳教分子彭恢荣商定成立“中华工农民主联盟”。之后,周居正草拟了《三大战略十战术论》。1962年3月,周居正发展魏昭加入该组织,魏昭提出修改组织名称为“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并由周居正草拟了政治纲领《民主社会主义论》。周居正与魏昭又共同商定了该集团的总路线、方针、任务和组织路线。1962年5月,杨应森加入该组织后提出修改组织纪律的建议。周居正制定了该集团的组织系统,设立中央委员会,自任书记总长,并对魏昭等组织成员进行了任命。该反革命集团共发展成员69人。上述事实有汤从才、丁志超、姚风起、刘大学等多人的检举;经公安机关侦查缴获的纲领、宣传资料、战歌、组织成员入盟时交的凭证、成员照片等等书证、物证;其他组织成员的审讯笔录、亲笔交待,以及周居正的供述、亲笔自传等予以证实。如周居正亲笔交待:“自从1961年7、8月,我与彭恢荣开始进行反革命组织后,就考虑到武装夺取政权的问题,并由我初步拟定了武装夺取政权的战略战术。……思想上就打算着去川东山区将来建立武装根据地的问题,但首要的问题是建立组织的问题……关于武装夺取政权的问题,除上述情况外,还没有在其他方面或地方作过打算和行动,这是由于时间短和环境的关系。”   本案大量证据证实,周居正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企图通过武装夺取政权。该组织有纲领、组织严密,反革命目的明确,周居正的行为已构成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罪。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原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章)1988年11月9日   抄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