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沿河县委对崔道扬其人的犯罪事实和处理决定   崔道扬,男,30岁,家庭贫农成分,个人务农,城关公社高穴管理区青虎生产队人,解放前务农和做小生意,解放后任过农会主席,高级社付业委员,大队付业委员,工交股股长食堂会计。   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一、逼死人命2条。(1)60年3月社员田腊香因先后两次扯自留地的菜和胡豆时,被崔道扬知道后,先后两次罚款32元和吊打5小时并扣饭两天,田因当时无钱,只好将全家财产折价24元上交,杨就罚田到大坪队去作苦工三天,田又被扣饭,当时就在大坪饿倒下,后到医院医时,因吃不下食,两天就死去。(2)59年腊月,因社员陈同文偷了队上两个红苕,被崔道扬罚款30元,全家扣饭5天,陈无钱交罚款,崔道扬把陈家全部财产抢光,一床被条却抢去了,在又饿又冻的情况下,陈逃外度生,而么儿陈同武当夜被烧死。   二、翻箱倒柜10户,罚款4户97元,苦工4人。(1)59年12月和60年元月,因社员陈善全,神淑秀,田香,冉树香,田腊香,崔光林,黄锟智,崔道田,崔德分等10户因偷几个红苕和几把菜而被他抄家。(2)因59年粮食未下来时社员偷红苕被他罚款的有陈善全30元,崔光换15元,谌淑秀20元,纸张53托,纸精1000斤,木柴1000斤,火药150斤,引丝10.73万根,折币2971元,现金21050元,共31815元。(下缺)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