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沿河县委对黎春仲所犯错误的处分报告   黎春仲,男,21岁,家庭贫农成分,个人学生出身,城关公社黑水管理区人,解放前读书,解放后1956年黑水完小毕业后,在黑水管理区联盟大队供销部工作,1959年担任大队会计,1960年三反时被撤职。其错误如下:   一、逼死人命五条:1,1959年腊月,贫农黎大林偷杀了大队羊子一只,被黎春仲吊绑用柴棍毒打,双手吊得连碗不能端,并扣饭5天后就死了。2,1959年正月,田国香为说黎春仲私分粮食的做事,黎春仲就将田国香吊绑毒打,黎春仲并将田国香手里抱着的小孩黎永祥用脚踢地受到重伤,并没收去田国香家大米三斤,后小孩黎永祥死去。3,1959年贫农黎万代偷吃了大队贮放在他家中的红糖,被黎春仲没收去家财,并罚其半月不计工分,20天不给口粮,因而饿死黎万代的小孩黎顺芝(女)、黎国顺(男)。4,1959年腊月11岁小孩黎春云因偷黎万凡的葱,被黎春仲看到,跟踪追击,黎春云从一丈高的岩块跌下负重伤后,继扣饭三顿死去。5,1959年腊月黎万菽偷杀大队耕牛一头,被黎春仲绑吊脚,跌后第二天准备送黑水管理区,黎万菽怕受重刑,被迫跳岩而死。   二、违法乱纪、吊打过7人,田三花2次,付香2次,黎年照、刘云弟、崔严告、崔七、黎艰芝等各被吊打一次。   三、翻箱倒柜9户,黎年照、田国香、刘云弟、付香、张花、黎万尧、黎万定、黎年丰、黎万菽等9户。   四、贪污:粮食70斤半,现金100元。   撤职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