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沿河县委对冉崇清所犯错误的处分报告   冉崇清,男,35岁,家庭贫农成分,个人农民出身,城关公社黑水管理区人,解放前随他的外舅父地主张信庭放牛,1947——1948年在张信庭的儿子张顺新伪保长手下当保丁两年,解放后历任互助组长,初级社主任,承包小队长等职。其错误事实如下:   一、逼死人命三条:1,1959年2月,复员军人贫农张加金替食堂推包谷,张加金以半斤包谷面去换了蕨巴吃,冉崇清和张加乾共谋吊绑,后又三天不给张加金饭吃死去。2,1959年古历三月,贫农石翠香患浮肿及双脚背生大疮,冉崇清让其看一条大水牛,并规定每天打草一背,石翠香在放牛时偷了胡豆半碗,被冉崇清、张加乾主谋扣饭三顿,石翠香饿得没法,将小孩口粮自己吃掉,就此石翠香小孩死去,小孩死后,石翠香以稻草将小孩埋在灶前未报,又被冉崇清、张加乾知道,藉石翠香吃双分粮,这样又扣发石翠香口粮死去。   二、亲手吊绑2人(黄兰英、张加金的妻田永芝),其中田永芝贫农被吊打后手成残废。   三、冉崇清就亲手扣因偷食堂蔬菜及因病没有出工社员9户,共53顿被冉吃掉。   四、翻箱倒柜,共抄家8户16次(其中唐翠华2次,田玉华3次,黄兰英3次,唐满翠3次,田永香1次,张加全2次,黄月英1次,张富珍1次)。   五、贪污粮食700斤,牛肉10斤。   撤职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