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沿河县监委对杨光发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杨光发,男,现年五十一岁,家庭贫农成分,个人当兵,原借四川省酉阳县丁市区人,五七年入党,五九年任幸福大队分支书,解放前四七年在沿河来招亲被国民党拉去当兵,四八年解放入伍,五二年复员回家,其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1)六○年二月社员田永必(小土地经营),因宰杀耕牛,被杨光发发觉,吊在食堂内进门毒打,当即把田永必的尿屎打出,用扁担、柴棒打的(扁担、柴棒均已打断);田永必身受重伤,不能行走,又把其全家搬到刺竹弯去坐,不给饭吃,十多天即死了。   (2)六○年二月(古历腊月)社员崔光应(中农),在难关时将耕牛杀来吃,被杨发觉,并亲手将崔吊起,用柴棒毒打一顿,当时把崔打残废,并叫崔光中押送乡公所,乡里见人受重伤,叫其回家,回家后三天即死了。   (3)五九年腊月间(古历)社员肖兰英在水利上因无粮食吃向田茂远请假回家,杨不给饭吃,肖便背着背兜进城,走在肖家坝碰着杨光发,当即被杨光发踢了几脚,倒在地上,杨便走了。   (4)吊打群众,克扣粮食。被吊的有玉蛮、崔兰英、肖士荣、田世六、王南全、田南英、田贵现等人。   (5)翻箱倒柜,没收群众财产计十家。   (6)贪污粮食430斤(米票),现金188元7角。   根据以上错误事实,杨光发的违法乱纪是严重的,但在这次运动(下缺)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