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沿河县委监委对张茂香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张茂香,女,现年45岁,家庭贫农成分,个人农民出身,沿河县城关公社黑水管理区人,解放前务农,解放后历任妇女代表、社主任、生产队长、大队分支书等职,于60年三反时,因贪污、违法乱纪被撤销大队分支书职务。其错误事实如下:   一、逼死人命三条:   (一)60年2月,贫农田永荣,因女儿田世容从杨家迁回崔家坝居住,随带户口和粮食迁移手续,支书张茂香无理拒登户口、拒发口粮,田永荣只得五口人的粮食六口人吃,后来田永荣患了浮肿病,加上饿饭死去。   (二)59年8月,田永汉因偷了队里的蔬菜,张茂香便指使其田永绪、崔光华扣饭半月,并罚田永汉桐卷子40背,加看水牛一头。张茂香指使田永绪、崔光华吊打扣饭,终于死去。   (三)59年腊月,田世方之爱人崔梅偷了队里死牛一头,被田永绪发觉后吊打,张茂香暗地指使田永绪先后吊打过五次,打后又扣饭,就死去了。   二、违法乱纪,贪污粮食620斤,偷盗粮食238斤,指使田永绪、崔光华曾吊打过六人,翻箱倒柜41户,占崔家坝49户总户数的百分之九十,宰杀山羊五头。   综合以上错误事实,其情节后果严重,已经违犯党纪,为此,经研究决定,给予张茂香撤销分支部书记职务,交出赃款。    中共沿河县委监察委员会1961年5月1日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