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赤水县委监委委员会对马华仁同志所犯错误事实调查结论材料大都失实的检查报告 ## (一) ## 对马华仁案件的分析和处理过程   我县复兴公社的整风整社运动是从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份中央批转河北省通海口公社整风经验之后,开展整社的试点,整风初期马华仁同志参加了领导小组,并负责全面工作。在一九六一年元月中旬县监委员会同组织部根据中央“六条标准”对全县干部进行了排队,当时分析,马华仁同志工作积极,基本上能掌握政策,但政策水平低,生活上有些特殊,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不够民主,历史上其父当过伪保长,本人解放前当过伪328师的班长,并拐骗过妇女,系属一般政治历史问题,排为第二类(按西南局六条标准即属第五类),后在同年二月初旬,县委召开三级书记会议时,传达贯彻了省委扩大会议关于农村整风整社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之后,在会议中原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周文炳同志(现下放任复兴公社党委书记,周入社整风时是整社工作队副队长),向县委汇报复兴公社整风整社情况时说“马华仁对死人未如实上报,粮食上虚报产量,生活上虽不突出,但复兴的问题(即死人问题)应由马负主要责任”。为此,县委常委对马华仁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当时县委第一书记刘凤鸣同志根据县委组织部介绍马华仁同志的历史情况说:马仁化地历史上当过伪328师的班长,拐骗过妇女,并叫组织部长王扬萃同志拿档案来看(这次因管理档案人员不在家未拿到),经过一番分析后,刘凤鸣同志又继续带有结论性的说“从马华仁历史情况来看像个坏人”。并指示一边揭发、一边把材料整理好上报。会后县委分工,书记处书记解亭同志负责复兴公社的整社工作,当解亭同志在会议结束后去复兴公社贯彻县委三级书记会议精神的时期中,刘凤鸣同志又率县监委干部高其六同志去复兴公社检查整风整社的情况,正在会议中解亭同志叫县监委干部先绍庸同志根据群众检举揭发马的材料写一个电报稿上报地委,先将电稿写好后交刘凤鸣同志审查修改。在电稿中,县委对马华仁同志的结论意见是“马系混入革命队伍的坏人,为纯洁组织,先撤销党内职务,交群众斗争,报请地委批复”。当时地委的指示是“停职斗争”。同年三月下旬,县监委在家的同志根据地监委的指示,依照先绍庸同志写的电报稿和一些揭发材为,重新整理作为到地委开会的案件标准材料。当时县监委对这个案件曾作了初步研究,认为从马华仁的历史情况和现有材料来看,像个坏人,因此认定马为坏分子(未经县委审查),带去地委召开的会议上作为案例介绍。在这次会上对马的材料专门作了分析,并指出错误事实部分上下左右的责任来分清,特别是虚报浮夸,春节慰问团大摆酒席县委有一定责任,不能完全加在马的头上,又指出在认定性质上,只看历史不看事实,因此混我为敌的错误,最后统一的意见应划为四类,会议结束返县后,以县委组织部部长王锡萃同志为首把地委整风整社组织处理工作会议精神向解书记作了汇报,同时对马华仁同志案件的结论情况也作了简要汇报。根据县委指示,在召开全县各公社组、监干部会议,贯彻地委组织处理工作会议精神时,又将马的材料作为案例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划为四类是恰当的。会后分工监委干部先绍庸同志专门包王复兴的案件,并明确交待要把马华仁的材料查实分清责任,特别是在粮食和死人问题上要分清责任。这次会后,复兴公社报县审批的材料划为活官僚,给予撤职处分。县监委重新整理后,于5月18日报请县委和了讨论,决定为活官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打印后,因未与本人谈话,兼之五月二十八日马从中监委申诉回县找县监委副书记邱维新同志谈话。从谈话中发觉马的处分决定材料事实出入很大,他立即叫此决定暂不上报下达。六月初旬,我们在省、地监委等人共同前往复兴公社对马华仁同志所犯错误事实进行逐条查证的结果表明,原处分决定中的大多数材料事实都已失实,故于六月二十日请示县委常委对马的问题进行了复议,讨论决定马划为五类好干部,同时决定撤销县委五月十三日结论马华仁同志为活官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 (二)   根据马华仁同志提出的申诉和我们这次配合省、地监委派人对马所犯错误事实材料逐条调查证实的结果,原处分结论材料事实大部失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复兴公社整风整社运动初期,根据中央“六条”标准,马华仁同志系划为二类(即西南局标准的五类)的好干部,并参加整风领导小组、同时代表公社党委作过几次检讨,直到运动中期,即六一年二月上旬才确定为斗争对象。在斗争中主要是没有把上下左右和他本人应负的责任区别开,有的责任应该属领导上承担的,领导上没有承担起来,把全公社出现的问题都压在他个人头上。在处分决定中一些事实和文字结论,也有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其具体现现为:   一、如在死人问题上,结论马仁华同志知道情况不向上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问题。经调查马华仁自去复兴公社以后,在五九年十二月发现凤凰水库断粮死人,就派副书记张建良同志去检查处理。张去检查主要是断粮,肿病多,并写一式二分报告,马华仁同志亲自分别送交县长张峻玉和农工部副部长周文炳二同志,请示解决,当时张指示由公社解决,马说公社无粮,而张还叫公社自己想法。这次整风中作为马华仁同志的错误算。五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天台管理区总支书记施云华在电话向马反映观音生产队三天死亡30多人后,次日马奔赴检查确有此事,并在电话上向县福利部和卫生科反映请示解决,第二天县委派福利部长李登伦同志带领工作组和卫生人员前去解决,后来二月区委书记会议上,马华仁同志将此情况向原地委书记何林汇报,被何林指责“病是有,是钩虫病,血丝病,死人归罪于粮食,实际上是归罪于共产党,医生有右倾,不发药就走了,干部不加分析一盘端过来,办社会主义事业,死几个人何必大惊小怪。”接着张峻玉县长传达了地委对粮食三不供应精神,即:旧历年前不供应;不是经济作物区不供应;不是灾区不供应。张并补充一条赤水县都不属这三类地区。这次斗争把何林的论点和三不供应的指示等也强加在马华仁同志的身上。六零年二月县党代会前夕,凯旋总支书记钱水福反映管区断粮死人严重,而马华仁同志在党代会上请示县委解决,县委派财贸部长洪奠华(县委委员)带领工作组前去检查,洪去后不但不检查发粮,反而大搞反瞒产斗争,结果死人越来越严重,这次整风中马华仁同志提出申辩,被工作队长周文炳同志责成为推上推下,态度极不老实,强制承认。六零年四月县五级干部会前,马华仁同志发现全公社的口粮只有五天供应指标了,在电话上请示县委如何解决,县委答复没有指标,可吃碗胡豆。因此公社党委根据县委指示研究决定,平坝地区31个队吃碗胡豆,把五天口粮供应高山地区。后马华仁同志到县开会,耿焕民(原遵义地委书记处书记)同志问马的生活安排如何,此时马将此情况如实地向耿反映了,耿答复:“不行,要供应”,县委才拨粮13万斤,当指标下达后,马华仁同志立即打电话通知张建良组织供应,张建良接电后不但没有如数安排,反而说下面有粮吃,在马的连续追问下,才回答承认下去调查。第二天马华仁同志直接打电话问天台管理区供应否?天台总支书记反映,已断粮一天多,病情十分严重,马并请示县委,当时就派杨振宵同志乘车到天如检查解决了。在整风中说马华仁决定停止三十一个队的口粮供应,造成断粮死的严重后果。一九六零年三月下旬,马华仁同志到省开会去了,留社的副书记张建良发现复兴镇的金红队有粮食1000多斤,张就以此类推下面有粮,回社后立即召开电话会宣布全社停止五天供应,两天后县委杨援宵同志到吼师管理区检查工作发现断粮,在电话上指示立即供应,张建良同志不但不执行,反而规定要各管理区先造计划报公社审批。因此先后断粮四天。在这次整风中,马提出来应由张建良负责,当时被工作组长王扬萃(县委组织部长)同志拍着桌子说“你负责全面工作,一点责任都没有吗?”逼着承认。   二、六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决定把各管理区报上来的700多万斤湿谷子作为干谷子上报,再加15%作为湿谷子上报的事,是县委书记处书记杨振宵同志主持办的,但确给马华仁同志结论为“六零年秋收后仍未吸取上春教训继续浮夸,多报产量160万斤,用空数字安排生活”,一律推在马华仁个人头上。六零年元月马华仁同志去正安县开现场会,临走时,为了报数字与县委对口,将前届书记马春景同志移交下来集中800多万斤粮食数,抄在留社副书记张建良同志的本子上,也说是马仁华同志虚报浮夸。   三、在处分决定上给马华仁同志结论为“经常在商店购买糖油油、酒、肉、鸡、鸭、鱼等个人吃喝,私开小伙,大吃鹿茸精等补品药100多元。据调查马华仁同志到复兴公社一年多来仅在商业部门购买饼干8斤,天麻3.9两,花生米一斤,曲酒2瓶,牛肉1.3斤,炒米糖7两,红苕糖2.3斤,猪肚肉2斤等少量东西,也没有开过小伙,据反映马华仁同志生活作风还比较艰苦。   四、历史成分的结论也有不够确切的地方。复兴公社党委对马华仁同志个人成分的结论系伪军人身身,其理由是说马华仁曾先后当兵三次为依据论定的。实际上马华仁同志只在当地伪警察所当兵和伪328师当班长共计约一年的时间,当兵之前主要生活来源靠帮人、务农、赶马车,马的家庭出身贫农,因此,马的个人成分应结论为农民,县监委干部先绍庸同志整理材料时,仅凭审干办公室干部袁伯林同志口头介绍马华仁同志在四九年曾拐骗一民妻出卖,即作为文字依据写入结论。根据马华仁本人交待和审干部调查材料,证明是当地邻居胡树芬给他介绍一个况姓童养媳谢友莲,因为当时生活所迫,马就介绍到他表兄张家士处寄居,后又由张介绍到伪遵义税捐处当女工,马就到伪328师当兵去了,此后谢因偷别人的东西逃跑了,并非出卖。 ## (三)   马华仁案件材料为什么大部失实和结论不当呢?从县监委检查,主要原因是:   一、从调查结论马华仁案件材料大部失实的情况来看,县监委是有直接责任的。特别是监委副书记邱维新同志应负主要责任,如在一九六一年元中旬,邱维新同志曾会同组织部负责同志对马华仁同志作过分析排队,当时根据马的历史和平时工作表现划为二类(即属西南局六条标准的五类)干部,当二月中旬复兴公社整风工作队周文炳同志向县委汇报马的错误事实时,县常委依据马的历史和现实错误,初步结论为坏人的,未积极提出建议和自己的认识。同年三月下旬,县监委在家同志根据地委指示,将马的材料整理为案例,县监委未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而简单草率的研究初步论定为坏人,即否定了原排二类好干部,带去遵义地委召开的组织处理工作会议上作为案件标兵介绍。会议认为马的问题有所出入,暂划为四类,并责成邱维新同志会后回县将马的错误事实查清,分清上下左右的责任,再作处理。邱回县后在全县各公社、组、监干部会后,虽明确分工监委干部先绍庸同志专门包干复兴公社的案件,并具体交待必须将马的材料查证落实,特别是粮食和死人问题要分清上下左右责任,但先绍庸将马的材料带回公社后,只作了一般调查了解,又分工给公社组织副部长邓光成同志负责查对马的材料的工作,由县派出的专职干部明方位同志负责审查和起草处分决定,决定写好后,公社研究结论(马本人未到会,已去中监委)报县,县监委在此基础上由专干王直宾同志负责审理起草的第二次处分结论(这份结论写好后曾经县委组织部长王锡萃同志[监委委员]审阅,当时在家掌握组织处理工作的副部长王远茂同志负责),邱维新从大同回县开会时,马的这个结论材料只在未报县委研究之前审阅修改了一下。于五月十三日报县委研究结论为活官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执行)材料也是邱维新同志介绍的。因此,从对马华仁同志的排队到呈报审批案件的过程,邱维新同志不仅知情,而且亲手承办,这就充分说明邱维新同志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不严肃的,未有坚持党的原则,在工作上是极不深入的,对专职干部办案工作缺乏检查,审阅材料粗枝大叶,马虎草率,不分析,不调查,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是相当严重的。   二、从调查结论马华仁案件材料大部失实的情况来看,还反映了具体承办马华仁案件的有关人员缺乏深入调查了解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呈批材料说“六零年春节迎接王临池慰问团时,马指使民兵持枪强迫群众严道欢迎,实际上是复兴镇为了保护安全,派民兵去厨房看管东西和监厨的,也未持枪。又说在迎接慰问团的当天复兴街上摆着三具死尸是马华仁同志为蒙蔽真象逼着民兵抬去埋的。据调查三具死尸有这回事,一具是复兴镇长雍太炎同志发觉后叫运输队抬去埋的,一具是民兵队长曹克文发觉后请示公社秘书郭云磊,郭随口答复抬至工人宿舍,并请医生打一针才死,还有一具是林归队的人,不是在此期间死的,与马华仁并无关系。但具体办案人邓光成(公社组织部副部长)、先绍庸(县监委干部)二同志不作深入调查,硬说是马华仁直接和指使办的,而两次结论为“群众处于水深火热死人成堆时,不关心群众死活,逼着管理区抬走蒙蔽真象”。又说马华仁同志因生活特殊,别人向他提意见就利用职权对商店干部刘敏池、禹明开等人进行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据调查刘、禹二人都未检举,单弄一分检举材料就作结论。同时县专案人员王质宾同志在起草第二次处分决定时,也未认真详细的审查马华仁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有关检举揭发和查证材料的真实性,而又凭公社成批的综合材料,只是删减了一部分长的文字而重新抄一道,因此,这就造成了马华仁案件的错误。上述情况说明,经办马华仁案件的有关人员,在调查案件工作中不深入,不细致,不实事求是,不倾听和采纳本人和群众言之有物的意见,偏听偏信,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主观意测,情况事实不清就乱下结论的思想作风是极其严重的。 ## (四)   通过对马华仁案件的检查,对我们的教育是深刻的,为了彻底转变作风,认真改进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工作,今后必须:   一、认真学习中央和上级党委监委的方针、政策和指示,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坚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斗争,克服患得患失,不敢反映情况的个人主义思想,在党委的绝对领导下,当好党委的助手。   二、深入调查研究,在调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弄清事实真象,客观冷静,实事求是的分析,切忌主观片面,情况未弄清前决不乱下结论。   三、加强集体领导,县监委对每个案件都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对每个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都必须抱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克服马虎草率不负责任的态度。   以上检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中共赤水县委监委一九六一年七月一日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