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中南局对河南省委《关于潘复生同志‘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平反决议》的批示   中共中央1962年5月18日批示:中央同意河南省委“关于潘复生同志‘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平反决议”和中南局的批复,并同意将河南省委的平反决议和中南局的批复一起在《中南通讯》上发表。   (河南省委并报中央:)   中南局同意河南省委《关于潘复生同志‘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平反决议》。潘复生同志在河南工作期间,基本上贯彻执行了中央的方针政策,不是什么右倾机会主义,不应当受到处分。河南省委这样明确地纠正自己在对待潘复生同志问题上所犯的错误,是正确的和十分必要的。   纠正这个错误之所以必要,首先是在于:对一个同志处分错了,就应当予以平反。其所以必要还在于:第一、河南省委在过去有一段时间内所犯“左”倾蛮干错误,实际上是从错误地斗争潘复生同志开始的。潘复生同志许多正确的意见被当作右的错误的东西受到了批判,结果造成了某种政策界限不清,是非混淆,人人自危的局面。第二、从错误地斗争潘复生同志开始,凡是对省委的作法表示异议的同志,动辄被带上右倾机会主义的帽子。被这样错误地处分了的干部为数不少,损害了党的团结。第三、在斗争潘复生同志时候,采取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方针。这种过火斗争完全违反了党内生活的准则,对河南党内生活造成了十分有害的影响。由此可见,河南省委在对待潘复生同志问题上所犯的错误,不只是错误地对待了潘复生同志一个人的问题。一年多以来,河南省委在中央直接帮助下纠正“左”倾蛮干的错误,是取得了成绩的,但进展还不够快,党的某些政策的执行有时还难于贯彻到底,“恐右病”和“怕挨整”的思想,还相当广泛地在干部中存在。其所在如此,同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有着一定的关系。现在省委认真地纠正了这个错误,中南局相信,今后河南全党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加强党的团结和联系群众方面,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就。为了更快地达到这个目的,中南局再提出几点意见如下:   第一,全面彻底做好平反工作。1958年以来,河南斗争错了和处分错了的干部数量较大,如果逐个进行甄别,必致迁延时日,不利工作。因此,根据中央指示,可以把个别确实明显地犯有严重错误因而应当保留原来结论的人除外(开列名单,经过批准),其余的成批宣布,一律平反。   第二,划清政策界线,抓紧传达这个决议的机会,使干部和群众懂得,潘复生同志过去哪些意见是符合中央政策的,即便在今天也还是应当那样做的,而哪些意见则不是完全正确的或是有错误的,以及错在什么地方,只有划清政策界线、分清是非,才能统一思想,加强团结。   第三,恢复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的集体领导,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的分歧必须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处理。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永远不再犯过火斗争的错误。   第四,加强团结。中南局希望,无论是原有的或者新去的同志,外地的或者本地的同志,特别是被错斗了或者错斗了别人的同志,为了党和群众的利益,都要紧密地团结起来。受了委屈的同志既已得到平反,就不要计较个人的恩怨。河南省前一段的错误应当由省委负主要责任,现在已经纠正了错误,大家便应当积极支持省委、拥护省委的领导。我们要往前看,不要往后看,要抓紧现在,不要计较过去。在调整恢复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方面,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河南的困难较大,河南五千万人民群众热烈地盼望着我们党领导他们去战胜困难,恢复生产。我们相信河南省委和河南全体同志,在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河南的艰巨斗争中,必能发奋图强,鼓足干劲,团结一致,逐步克服困难,取得胜利。   妥否,请中央指示。    中共中央中南局1962年4月24日   来源:原载于1962年《中南通讯》和《河南通讯》,转载于《风雨春秋》——潘复生诗文纪念集,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