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罗山县委关于万家印同志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中共罗山县委>   万家印,男,现年32岁,贫农出身,学生成分,初中文件程度,汉族,在罗山河口公社尚庙大队。自幼上学、务农,1951年3月参加工作,1952年6月入党,历任乡长、区团委付书记、书记、区宣传委员、付书记、书记、县委统战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1956年参加县委,工资18级。 ## 主要错误事实   一、道德败坏,奸污妇女,破坏(?)婚姻。1958年12月24日,万家印同志率领工作组在贡(?)圹工作时,与组员潘万惠(有夫之妇)双方阴谋,离婚后两人结婚。,59年4月底的一个夜晚在灵山寺后白果树下发生两性关系。后被组织发现,曾多次通知将潘调出工作组,他拖延不执行,设法将潘安排在林场工作(还住灵山大寺)。5月底县委通知他回县时,二人订立共(应为“攻”-编者注)守同盟,终身不说,互换象(应为“像”-编者注),方给潘钱4元,并给潘母写信,表示愿意跟潘母作儿。1960年7月份万因病住院,潘前来探望,方又嘱咐,不能说此事,坚持错误长达一年之久,直到60年10月份,在群众的揭发,女方的证实和领导多次谈话,他才作交待。   二、压制反映真实情况的干部和工人。农业局干部彭明礼于1959年11月24日探家返回向万反映:“我那大队无粮,食堂已停伙,大人吃粮,小孩饿的哭,生产无人搞......等。”万听后,责成县委整风领导小组和农业局对彭进行批判处理。公安局干部徐登高,商业局干部刘自立因反映了农村里一些真实情况,万叫公安局、商业局分别给予批判打击。信阳机械厂一个工人回??探家,见到农村缺粮断炊的情况,亲自向万反映,万批评说:“你站在啥立场?有什么根据?缺粮不缺粮公社党委还不能比你清楚?你为什么要捏造事实,硬说没粮呢?”事后他叫办公室李培德写信给该厂党支部说该工人立场不稳,随富裕农民叫喊,建议该厂领导进行批判处理。   三、封锁消息,掩盖事实真象。1959年12月份民政科根据省、地委指示,两次统计全县的灾情送其审核,其说:“罗山没有灾情,不需要上级救济”等。59年底其亲自召开两次医生座谈会,假意找死人原因,控制医生把非正常死人归结为:“久旱必有一瘟,卫生搞的不好,水里有毒”等。60年元月份,胡玉立等同志到竹竿调查死人数字为3800人。方看后责问说:“你们这数字是那来的?经过第一书记审查没有?拿回从(应为“重”-编者注)搞!”县公安局向专公安处报年终户口和全年全县死人情况,当时通过调查,统计全县共死13000余人(实际不只(应为“止”-编者注)),送万审查上报,万看后将此数字扣压,叫原县委办公室只上报1800余人。59年12月统计科根据专里指示,当时统计全县有14个大队缺粮停伙,送万审查上报,万说:“你们是胡搞,不准上报,以后这些数字你们不要搞。”   万家印同志在1959年犯乱搞男女关系的错误;在“信阳事件”中发挥一些乱令,犯了封锁消息,掩盖事实,压制反映真实情况的干部等错误。但其通过集训学习后,尚能检讨认识错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经支部大会5月12日讨论,县常委于1962年7月24日讨论,决定给予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罗山县委1962年7月24日 ## 本人意见:   根据我在信阳事件中和在事件前所犯的错误,的确在性质上和情节上均属实严重。为了使我接受教训和挽救我自己,同意县委对我所犯的错误事实的结论和给予我的处分。    万家印1962年7月26日   · 来源:   河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