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调解民族纠纷问题的指示   甘肃省委统战部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转来的甘肃省委九月二十四日批转潘光亚、王自强同志“关于调处甘南藏族自治州与河南、黄南等地边界纠纷、建立党内联系的意见”及青海省委对这一问题的意见阅悉。中央基本同意甘肃、青海省委的意见。甘肃、青海、四川等地少数民族(主要是藏族)内部部落间和封建集团间的纠纷事件,经过我们这几年的工作,已经大大减少。但是在这些地方特别是在省区接界的地方,直到现在纠纷问题还是常常发生。这一个时期各有关党委是很重视调解纠纷工作的,但是在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的问题是有关党委之间互通情报和交换意见作得还不够,对自己地区工作的督促检查还不严,在个别党员干部中则有偏信自己地区上层分子的反映,畏惧困难、互相推诿、甚至互相怀疑和互相责难的现象。以致党内意见很不一致,给了上层分子钻空子的机会,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进行。现在这些地区除西藏和昌都以外,均在考虑或已经开始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为了使各地的纠纷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为这些地区实现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造成更有利的条件,也就是为从根本上削除产生和制造纠纷问题的阶级基础造成条件,中央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研究执行。   一、今后凡是省与省、自治州(专区)与自治州(专区)、自治县(县)与自治县(县)之间的少数民族内部发生纠纷问题的时候,双方有关的党委应该主动地直接联系进行调解。在党内对有关情况必须有一致的认识,对调解的方针、步骤、方法必须取得一致的意见,然后进行调解工作,重大的纠纷问题还应该建立统一的调解委员会之类的临时机构,并在其中成立党组。这种调解委员会和党组由有关的省委共同决定组成,共同领导,并由首先发生问题的地区的省委,或由这个省委指定的地委、县委负主要领导责任,调解委员会和党组的主要负责人也由这个省委指派。   二、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参加调解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有关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要问题应该及时报请上级党委核示,其中重大案件的调处经过和调处中的问题并须报告中央。对上级党委的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三、各有关党委平时应该经常教育本地区的民族上层和人民群众,防止发生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尽可能约束本地区的民族上层和人民群众听候调解,不要使事情扩大。对参加调解工作的干部也应该加强教育,提高政策思想,严防可能发生的地方主义和民族主义倾向,同时还应注意克服干部中的简单急躁和草率从事的作法。   四、各地应该严密侦察反革命分子制造纠纷和挑拨关系的破坏活动,经常互通情报,密切配合行动,共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灭反革命分子的阴谋活动。   五、川、甘、青三省边境地区的纠纷问题的调解,由三省边境工作团负责。   (附一:) ## 甘肃省委批转潘光亚、王志强同志“关于调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与青海省河南、黄南等地区边界纠纷、建立党内联系的意见”的报告   (甘南工委、青海省委抄省委统战部:)   省委统战部报来潘光亚、王志强同志“关于调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与青海省河南、黄南等地区边界纠纷、建立党内联系的意见”的报告,省委原则同意,请甘南工委径与河南、黄南党委研究执行,如青海省委同意,亦请转告河南、黄南党委。    甘肃省委9月24日   (附二:) ## 调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与青海省河南、黄南等地区边界纠纷、建立党内联系的意见   近来甘南与青海省所属之河南、黄南等地区不断发生纠纷,为了使纠纷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不致扩大,我们交谈了两省边界发生的纠纷情况,认为边界双方县委应取得经常的密切的及时联系,具体商定解决纠纷的意见,报请各自上级党委批准执行,以免往返拖延时间。以往在两省边界党内联系不够密切,必须予以改进。经我们研究,提出加强联系的意见如下:   (一)今后凡在两省接壤地区发生民族部落纠纷,双方县(工)委必须互相主动积极的取得及时密切联系,交换意见,互通情报。   (二)发生纠纷后,双方县(工)委必须各派县委委员去纠纷地点了解情况,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各经县(工)委研究后,分别层报上级党委批准执行。   (三)发生纠纷后,在尚未调解之前,双方县(工)委必须及时的进行群众工作,控制双方民族部落群众行动,不使事态扩大,听候处理。   (四)边界的历史纠纷很多且很复杂,我们不可能一件件都给解决,对于历史纠纷,双方县(工)委应加强民族团结教育,逐步消除历史隔阂,党内不能去翻历史上旧账,要严格警惕党内的地方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的发生,陷自己于纠纷之中。    潘光亚王志强1955年9月13日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