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当前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指示   全国各地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到二月上旬为止,全国农村私商已有百分之五十五左右纳入了合作商店、合营、代购代销、经销等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其中黑龙江、河南、广东、湖北、山东、山西、辽宁等七个省和北京、天津二市郊区的农村私商都已基本上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目前情况,我们认为当前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农村私营商业改造工作的质量,搞好商品流转,便利农民购销,发挥社会主义商业优越性的问题。这就要求各地供销社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加强领导,同时必须切实注意以下问题:   (一)农村私商纳入各种改造形式后,不要轻易改变他们原有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大家知道,我国农村的私营商业绝大部分是小商小贩,其中夫妻店又占多数。固然,这些小商小贩的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好的东西,但是也有不少经营方式和服务方式是好的,他们多年来能够存在的事实说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适应商品流转和广大农村分散农民的购销需要的,比如经营商品零星、品种繁多,无论大小金额的交易都做、营业时间没有一定规定,有些小商贩还经常流动串乡,以物换物,购销兼营等等,都是适合农民的习惯,深受农民欢迎的经营方式。这些人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应该更好地发挥为满足农民购销需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对这些特点应该保持和发扬,对他们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包括进货关系、销货制度、会计帐务、工资制度以及灵活周到的服务方式等等,一般在几个月内都不要轻易改变,而应该首先加以仔细研究,摸清底细,区别出哪些是好的,可以发扬的;哪些是不好的,需要改变的,然后有领导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那种不加分析研究,一律否定的想法和做法,都必须坚决反对。现在已经发现某些地区在组织改造过程中,轻率地改变了某些良好的服务方式,割断了许多零星商品的进货关系,缩短了营业时间,以致造成商品品种减少,群众购销不便等现象。山东平原城关有一商户过去主要经营梳、篦、发卡、鞋带、扣子等,给供销社代销后则换成卖呢子帽、衬衣了;浙江余姚横河镇的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只忙于接替供销社让给的大宗商品,而把价值小、利润少但一向为群众日常需要的小商品如刨花、扫帚、网罩、绒球等丢掉了;辽宁、浙江省的一些地区私商改造后,卖小吃和卖宵夜(夜间小吃)的也没有了;山东德县、平原等地有些饭铺、茶店等本来晚上也营业,接受改造后则改为六点钟下班,结果群众反映,一到晚上即吃不上饭,买不到酒,喝不上茶。这些决不可容许的现象必须立即纠正过来,并严格防止这类现象继续发生。最近山东省供销社已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各地把经营零星商品的小商贩,不论是老汉、老婆婆都要保留下来,并且积极协助和鼓励他们寻找货源,原来的进货关系不许中断,经营小商品批发业务的小商贩也必须统筹安排,发挥他们贩运的作用;2、供销社招请经营零星商品有经验,熟悉货源的小商贩作为“顾问”,大量组织货源;3、对零星小百货的价格绝不能管的过严,甚至可以暂时不管,仍由其自行定价,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4、组织专人检查,并研究如何很好地解决零星商品的供应问题。我们认为这样做是非常必要的。江苏省有些地区的供销社还在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已改造的商贩开展以搞好商品流转、便利农民购销为目的的服务良好月和红旗竞赛运动。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也是很好的,各地可以仿行。   (二)为了适应农村分散经营的特点,在改造的组织形式上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事实证明,对分散在农村中经营零星商品和经营串乡流动的小商贩,采取代购代销和经销形式,并允许他们自营一些供销社不经营的零星商品是当前最好的办法。因为代购代销形式最适合农民对零星用品和小土产、废品等方面的购销需要,尤其是农业合作化后,农民为节省时间不愿经常赶集,小商贩流动串乡、购销兼营的方式就更受农民欢迎,同时也符合零售网下伸的原则。就代购代销户本身来讲,由于还允许他们自营一部分商品,因此可以保持他们原来的进货关系,扩大经营,也便于发挥他们深入了解农民需要的积极性。这种形式,由于其货源主要由供销社供应,进销货计划由供销社批准,企业由供销社领导,而手续费又类似社会主义企业中的计件工资制,因此,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业,只是人员的支付工资形式不同而已。有些同志对这种形式将长期存在的情况认识不够,有些地区改造工作中对这种形式有所忽视,这是不对的。对于小商小贩,如果他们要求合营,也可以批准他们的要求,但其经营方式仍然采取代购代销、经销和兼做部分自营业务的办法。此外,为适应农民需要,对那些经营品种十分零星,居住又很分散,而供销社又不掌握货源的小商贩,以及那些随着季节转移业务重点而经营额很小的小商贩(例如有时卖瓜、果、菜,有时又卖扇子、草帽,有时专收废品等等),则可只加强对他们的领导、管理和统筹安排,不必勉强把他们组织起来,可以长期保留原有经营方式,以继续发挥他们的灵活性和积极性,这对满足群众需要不仅无害,而且是有利的。   (三)在目前改造中,对于私营店铺一般不作合并和迁移,对于农村分散的原有店铺,可基本上不动;对于集镇上如确实需要合并的店铺,可适当合并,但必须首先深入了解市场需要的情况慎重地进行,绝不能大并大合。否则就会影响商品流转,影响农民购销,同时也影响商人的生活。目前有些地区由于对市场需要了解不够,缺乏统一计划,盲目号召私商大并大合店铺,结果把原来分布在街头巷尾的小店铺、摊床或农村分散的店铺合在一起,由于店铺过度集中,而造成农民购销不便。例如湖北随县在改造中盲目按“大编队”,把九十六户卖花生、香烟、糖果的流动小商贩组织在一起集中经营,结果使群众购买很不方便;此外,也有的地区过多过急地让私商从集镇上往乡村迁移搬家,对于迁移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又缺乏统一安排,未能主动协助解决,也使一些商户在迁移中业务受到很大影响。这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希望各地认真注意。   (四)对于一经批准通过合营、合作商店(饭店)形式改造的商户,要迅速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范围,应该是原来投入商品流转的固定与流动资金。目前有些地区把某些家店不分的生活资料(主要是家具用品)也视为商品流转资金进行清理,这是不妥当的,应该纠正。   (五)农村私商从批准改造到完成改造,需要相当相同。因此,批准改造只不过是改造工作的开始,还有很多工作要紧接着跟上去,除进行清产核资和根据量才录用原则做好人事安排工作外,应即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建立与健全各项简易可行的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制度,如计划统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学习制度和在较大的商店中建立店务管理委员会等,还应妥善处理批准改造后的其他未决事项,以便集中力量搞好业务经营。要把企业改造与人员改造密切结合起来,以逐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克服人员的资本主义经营思想和作风,树立社会主义的经营思想和作风,启发其经营积极性,以便更好地为群众购销需要服务。   (六)在改造工作中,还必须注意保持与居民购销需要相适应的商业人员的数量。就全国农村来看,目前商业人员的数量并不是太多,相反地在不少地区已经感到商业人员不足了。但是,现在已发现一些地区不顾市场需要,单纯强调有条件的私商小贩转农业的现象。有的地区转农业的比例竟高达当地现有私商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此外,由于农业合作化,特别是组织高级社的影响,也促使了许多农商兼营户自动弃商转农。这样下去,势必造成商业人员缺乏,影响群众购销,妨碍商品流转。因此,今后对弃商转农的问题,除那些市场既已不需要,而本人又确属自愿转业者外,凡是目前商业人员的数量与社会需要大致平衡的地区,均不应再减少商业人员;对于某些商人过于集中的地区和过剩的行业,一般应通过商业网的合理调整加以解决;对商业人员少的地区的农商兼营户主动申请转业者,应该加强说服教育工作,避免盲目转业现象的发生。对于那种不顾市场需要,硬性动员转入农业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1956年3月3日天津《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