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被开除出党的分子的政治情况和今后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 (1956年3月经中共中央批准)   中央监察委员会为了了解几年来被开除出党的分子的政治活动和各方面的表现,确定今后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办法,曾在1955年8月间通知各地监委对散布在机关、工矿、企业、文教、人民团体等部门的被开除出党的分子有计划有重点地作一次调查。现在已经收到18个省、市监委和10个地、市监委及铁道兵团政治部的调查报告,兹将调查的情况和今后意见通报如下: ## 一、被开除出党的分子的政治表现   根据对4,913名被开除出党分子的调查,这些人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类工作积极,要求进步;第二类情绪消沉、悲观失望;第三类不认识错误,一贯对党不满;第四类进行反革命活动。上述四类分子中,第一类和第四类都是少数,第二类和第三类占绝大多数。据辽宁和四川两省重点单位调查的778名被开除出党分子的统计,第一类占16.8%,第二类占35.7%,第三类占29.9%,第四类占17.5%。上述各类分子的具体表现及其特点是:   (第一类,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被开除出党后工作积极,要求进步,愿意靠近党的组织,有的还努力争取重新入党,有的因为工作成绩显著,已被评选为劳动模范或受到表扬奖励,也有个别被重新接收入党的。如辽宁省中国医科大学常文漠,三反中因贪污被开除党籍,并判徒刑3年,由于在狱中表现很好,被提前1年释放,回校后工作积极,吃苦耐劳,在劳动竞赛中受到奖励。)   贵州省公安厅总监狱干部苏本立、黄宗海,在三反中因贪污被开除党籍并判徒刑,由于在狱中协助领导方面破获了反革命分子企图越狱暴动案,因而被提前释放留用。原天津县委书记张镜,因搞机关生产霸占农民土地等错误在三反运动中被开除党籍后,在工作和学习上始终表现努力,现在已经被提任专署农林局付局长。这一类分子绝大多数出身成份好,政治历史情况不复杂,有的受过较长时间的革命锻炼;同时党组织在处理他们的过程中和开除出党后,都对他们认真地进行了教育和监督,提高了他们的觉悟,因而使他们对自己的错误和对党的纪律有了正确的认识,能够继续靠近党,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第二类,是对错误认识不足,被开除出党后对党的组织表示疏远,对前途悲观失望,对政治生活表示冷淡。他们在工作上是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态度;在生活上自由散漫,不愿参加集体活动,言语行动谨小慎微,遇事模稜两可,怕得罪人。如辽宁纺织厂梁欣被开除党籍后,工作“随大流”,整天沉默寡言,对别人说:“政治地位没有了,还有什么可谈的,干活吃饭算啦!”原吉林省商业厅处长陈少杰三反时因贪污被开除出党,对前途悲观失望,称商业厅是“伤心厅!”有的说:“在党内不自由,开除了倒轻松”,有的说:“好花没有百日红,总要落下来的”。这类分子绝大多数参加工作时间较长,对革命事业曾经有过一定的贡献,但是因严重的个人主义、骄傲自满,因而不愿正视自己的错误,嫌处分重,怨党“冷酷”、“无情”;有的明知道自己的错误严重,应该开除党籍,但是由于严重的个人主义思想,因而丧失了革命热情和政治进取心。   第三类,是坚持错误,对抗组织。这些人被开除党籍后不但不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以消极怠工、诽谤领导、无理取闹来对抗党的组织,甚至进行反党活动,诬蔑党是“卸磨杀驴吃”、“党内黑暗”。这类分子大部分出身成份不纯,品质恶劣,错误情节严重,有的参加革命时间虽然较长,但是并没有得到改造,自恃有功,以为党和国家对他们无可奈何,受到处分后不愿改造自己,往更坏的道路上走。原开封市委书记戴季英、原军委情报部办公厅付主任姚警尘,就是属于这一类的人。他们被开除党籍后,仍然坚持错误立场,诬蔑辱骂党的负责同志,公开散布反党反中央的言论。姚警尘竟以自杀自绝于人民。这类分子中,有的还被反革命分子利用。如中央建筑工程部直属工程公司干部学校学员XXX,因贪污受贿被开除党籍并由政府判处徒刑,出狱后继续腐化堕落,和一个坏女人结了婚,被反革命分子XXX利用来刺探我党内情况,散布污蔑我党领袖的谣言。有的对党严重不满,想干脆脱离革命。有的消极怠工,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事故,损害国家财产和政治信誉。   第四类,大多数是被清除出党的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他们被开除出党后更加仇视党,有的经常散布反动言论,有的玩弄两面派手法,一方面伪装积极,要求重新入党,另一方面则拉拢有政治问题的分子和对党不满的分子,进行宗派活动或组织小集团,挑拨群众与领导的关系,破坏党的威信。如山东省昌潍专区五金公司被开除出党的阶级异己分子XXX,公开污蔑行政会议是“追悼会”,还发现他在一张北京市详图上标明着中央各机关的住址(此案正在追查中)。玉门油矿被清除出党的阶级异己分子XXX,组织了所谓“桃园三结义”的小集团来同党对抗,给同伙的其他分子写密信,探听消息,将苏联专家的建议偷抄给其它坏分子,并且表示要向党“斗争下去”。这类被开除出党的分子,在厂矿中利用各种空隙制造事故,破坏生产。甘肃省阿干煤矿反革命分子XXX(剿共挺进队长)被清除出党后,多次制造事故,有意破坏了蒸汽机和汽缸。唐山市启新水泥厂5年来先后破获了6次被开除出党的坏分子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关押4名,管制2名)。河南省人民银行计划科第二付科长XXX被开除出党后,对党十分不满,被XX派来的潜伏特务XXX收买,并加入了中统特务组织。据云南省财经、文教两个直属党委的调查,在106名被开除出党的分子中,已经有23名在肃反运动中列为重点对象。 ## 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通过这次对被开除出党分子的调查,各地检查了过去在处理被开除出党的分子中和处理后对他们监督教育工作方面所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主要是:   1、过去,某些党的监察机关在处理这些被开除出党分子的问题的时候,缺乏明确的阶级观点,有单纯就事论事的非政治倾向。主要表现在对其中重大的政治性案件查的不深不透,对于他们的政治问题没有进行认真的追查;对于犯了包庇反革命错误的人拉进来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大多数没有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使他们仍然逍遥法外;也有的仅仅处理了反革命分子,而对于包庇反革命的人没有认真地追查他的政治责任。各地监委在这次肃反运动中,对过去已处理的一些有关政治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复查,揭发出不少这样的事实。   2、大多数党的组织和党的监察机关对于被开除出党的分子存在着开除了事不闻不问的态度,忽视了对他们的监督教育,对这些分子的政治活动情况和在各个时期的表现没有进行系统的调查了解,因而未能针对他们的不同表现采取相应的办法。一方面,对于那些已经有了进步、积极工作、努力改造自己的人缺少应有的鼓励和帮助,对于大多数可能改正错误的人缺少积极的监督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坚持错误、进行反党活动、向党无理取闹的分子,没有及时开展必要的斗争,给予应得的惩处,有的对于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丧失警惕性,缺乏适时的必要的措施。   3、有些地方,在对于被开除出党分子的使用上,存在着严重的右倾麻痹情绪和使用不当的现象。如有的在党内已经开除了党籍,在行政上还保留着原来的领导职务,有的没有调离要害部门,某些单位甚至单纯强调这些人“能干”而加以提拔重用。如山西省长治专区重点调查的39名被开除出党的分子中,仍任原来领导职务或被提拔为科长级干部的就有29人;降级使用的仅10人。临汾铁路机务段司机XXX(国民党区党部监察委员),1952年整党中被清除出党以后,自1953年到1955年连续被提拔了三级——由司机到调度员、到运输付主任、再到运城机务段折返段段长。   4、过去对于被开除出党的分子,多数没有公布,同时,有些单位在处理开除党员党籍的过程中,没有很好地通过支部大会展开斗争,对其错误事实进行公开的揭发批判,某些地方在执行党纪中手续制度不健全,有的没有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或没有随本人调动而及时转递,以致新的单位不能掌握本人的情况,给坏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抚顺市食品厂被开除出党的坏分子XXX,就是利用这个空隙再度混入党内的。   5、某些党的组织对于被开除出党的分子,没有经过较为长期的严格的考验,就轻率地重新接收他们入党,在党内影响很坏。   此外,在这次调查中,也发现有一些人虽有错误,但是本不应该开除党籍而被开除了的,这种情形尤以三反时为多,其中个别开除不当而迄今仍有未予平反的。如青海省交通厅杜蓉,三反时因贪污被开除出党并予法办,本人提出申诉后,组织上虽认为当时结论与事实出入很大,但是借口找不到调查线索,拖延至今未予纠正。在农村中处理轻率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江苏省启东、金坛两县,1954年开除党籍的108名党员中,就有24名不应该开除。 ## 三、今后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全国不完全的统计,1954年全年被开除出党的分子达22,980名(这只是经过监委(纪委)系统统计的数字,如把农村整党中开除的数字算上,全年被开除出党的约有10万人)。如果把历年被开除出党的各类分子加在一起,将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而其中绝大多数人又是对错误认识不足,对党疏远,或在政治上消极悲观;有一部分人程度不同地和党对抗;有的竟被反革命分子拉拢利用,或自甘与人民为敌,陷入了不可救药的境地。这种情况,显然是对革命事业不利的。事实证明,对于这些分子,除了那些极少数的政治敌对分子以外,只要我们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教育,绝大多数还是可以再改造好的。这就需要我们对他们采取正确的分别对待的办法。我们认为,我们对于他们的基本办法应当是:对第一类表现好的,要团结教育他们,鼓励他们继续进步,靠拢党;对第二类、第三类要争取教育,继续改造;对第四类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应该依法予以处理。具体作法是:   (1)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组织部门,应该定期地系统地调查了解被开除出党的分子在各个时期的政治活动和他们各方面的表现,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思想教育工作。各个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应该对被开除出党的分子进行一次调查登记,并针对他们的表现加以分类排队,以便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中曾经参加过反党集团的主要分子、个人野心家和叛党分子及有严重内奸嫌疑的分子,所在单位应该每半年或一年将他们的表现写成单行材料分别报告有关党委和党的监察部门。   (2)对被开除出党的分子,除了少数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外,一般应该采取教育改造的方针。因为被开除出党的分子中绝大多数仍然是国家或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有的还担负着一定的领导工作,在政治上党还是应该对他们关心的;在今天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的鼓舞下,只要我们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就仍有可能促使他们改正错误,消除他们对党的不满情绪,减少被敌人拉拢利用的可能。因而,对于第一类积极工作、努力改正错误的分子,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对他们的每一进步表现都表示欢迎,并且可以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情况及工作能力,分配给他们以适当的工作职务和给以相当的待遇;对第二类和第三类中的大部分人应该着重教育,向他们指明前途,注意批判他们的严重的个人主义骄傲自满等错误思想,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帮助他们加强自我改造;对经过一再教育仍然坚持错误、无理取闹的分子,就应该及时开展斗争,并且应该根据其错误情节,在行政上做适当的处理。对于那些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或因对党不满而陷入反革命泥坑的分子,应该严肃及时地处理(目前可以结合肃反斗争加以处理)。   (3)对于被开除出党的分子,在没有经过长期考验的时候,不要轻易考虑他们的入党问题,不要被他们一时的假积极所迷惑。对于那些不属于政治上的敌对分子,在开除党籍后,在长时期的实际斗争中证明确实已经改正了错误,本人又迫切要求重新入党,经过慎重考察确实合乎党员标准的时候,可以重新接收入党。如果发现了确实有不应该开除而被开除了的,应该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   (4)为了避免被开除出党的分子利用各种空隙进行破坏活动,除要害部门外,一般不要调离原单位,以便对他们进行监督、改造。在使用上,除特殊情况外,不应该担任原来的领导职务;工作没有显著成绩,或没有经过较长期的考验,不得提拔。对于被开除出党后没有恶劣表现的工人和普通工作人员的升级问题,应该按一般的非党工人、工作人员对待。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处理被开除出党分子的时候,如果认为被开除出党的分子不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行政职务,应该主动向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5)为了便于群众对被开除出党分子的监督,并便于各级党组织了解掌握他们的情况,党员被开除出党的案件,一般都应该在党刊(或党报)上公布或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加以通报。此外,对于过去被开除出党的分子的材料,应该由省以上党的监委编印成册,发给县以上党的组织部门参考。今后应该每年编印一次,对于每个被开除出党的分子的有关材料必须全部归入本人档案,调动工作的时候及时妥善地加以转递,并且将本人的表现向所到单位作负责的介绍,提出工作分配的意见。   (6)在处理被开除出党分子的时候,各级党的监察机关应该和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交换情况,提出有关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到党外的政治问题)。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