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十人小组转发江西省委五人小组“关于鉴别与运用证据的几个问题” ## 中央十人小组批语:   江西省委五人小组关于鉴别与运用证据的报告很好,现发给你们参考。   从江西省的经验证明,任何材料不经过认真查对、鉴别以后、不能作为证据。就是查获的敌伪档案也不能不经鉴别即盲目相信。如果对证据不加分析、不加核对、鉴别,盲目使用,必然发生打击不准、冤枉好人,给运动带来混乱。此点请各地在专案工作和甄别定案工作中特别加以注意。   (附:) ## 中共江西省委五人小组“关于鉴别与运用证据的几个问题”   根据最近甄别定案工作中所发现的情况来看,各地在专案审查工作中,对于调查研究取得证据的工作,一般是重视的。但在证据工作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是:   一、有些专案小组忽视了证据的复杂情况,对于调查来的材料,特别是对敌伪档案,不注意鉴别其真伪,不加分析地作为证据使用。如有些单位将道听途说,人云亦云,平时吹嘘谈天的材料,均认为真实的证据。如南昌专署斗争对象江X(现年28岁),平时好吹嘘,曾对别人吹过:“我参加过马歇尔召开的会议,48年10月并以记者的身份乘飞机观察过淮海战役”,该单位竟信以为真,作为报捕根据之一,有些单位片面的认为档案是原始的直接的证据,忽略了敌伪档案中,也有不可相信的材料(有的是解放前歹敌人捏造事实,进行挑拨,陷害好人;有的是反革命分子谎报材料,造假名册,夸功要赏;甚至有的是我地下党同志为了便于工作,掩护自己,编造情况,迷惑敌人等等)。如查获伪“江西民国日报”上曾载有大批地下党员的“脱党宣言”。其中谭XX同志,经查证实际并未自首叛党,他的名字系叛徒开列上去的;华中钢铁公司曾通知省委组织部,说从敌伪档案中查出,高XX同志系三青团分队长,经查对弄清,这个档案是有的,但这系我地下党员张树群同志打入敌人机关后,为了取得敌人信任,故意编造的。省花纱布公司曾派一个干部去南昌市公安局了解该公司斗争对象陈X的问题,恰好在敌伪档案中查到“陈忠”参加过政工队,该单位未经分析,即认为铁证如山,后经多方查对,原来不是这个陈忠,而是同名之误。   二、有些专案小组不注意分析研究证明材料所能起的作用,往往扩大其作用,以致做出错误结论。如南昌市斗争对象林XX,已经查明,林于1947年在“美军顾问团”任翻译,曾译过伪国防部二厅给“美军顾问团”的两个情报电稿,至于林本人是否已参加军统,则无其他任何材料,但该单位即认为他就是军统特务。   鉴于证据工作上存在着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提高专案工作的质量,又好又快地完成专案审查工作和甄别定案工作,就必须进一步,加强证据工作:   一、所谓证据就是那些能够据以证明或推论证明的事实确已存在的材料。凡是能起这些作用的人的证言和物件,未经串供,指名指事问供的口供,都可作为证据。所谓证据工作,就是蒐集,鉴别,分析研究证明材料的工作。任何反革命分子的任何活动,都是社会的行为,必须同一定的人和物发生关系,因而都是能够找到一定的证据的,有些人问问虽然难以找到原始的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是能够找到的;有些人的问题虽然目前暂时难于找到证据,但将来终究是可以弄清的。因此,必须重视证据工作。凡目前能取得证据的问题。必须抓紧找到证据,加以弄清,一时确难找到可靠证据的问题,则可暂时挂起来,以后继续弄清。   二、任何证据均须经过鉴别才能运用。所谓鉴别证据就是要从证据的来源、取得证据时的情况和证据本身的各个方面来加以分析,确定其真、伪、精、粗,这是保证作到不错不漏的重要环节之一。在鉴别证据的过程中,必须细心研究,具体分析,切忌粗枝大叶,主观臆断。对于人证,一般该注意:(一)证明人的政治面目、思想作风、生理状态;(二)证明人与被证明人或事有无利害关系,证明人提供证明时的思想状态如何,有无隐瞒、陷害、伪造等情况?(三)证明人所证明的事情,是亲自参加、亲自所睹、还是道听途说、分析推测?对于物证(包括敌伪档案),一般应注意:(一)从我们取得这些物件的经过情况去研究其可靠程度;(二)从这些物件制成的时间、它们的颜色、痕迹、他们所表明的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合理等方面去研究其可靠程度;(三)如果物证是文件,还要注意是正本还是抄件。对于同案人的口供,则必须注意:(一)这些被审查者是否已经串供;(二)我们取得口供时是否有指名指事问供的现象。只有经过这样细心鉴别的证据,才能运用它们去证明问题。   三、在运用证据时,必须分析各个证据所能起的证明作用,并且把它同审查对象所交代的材料及现行表现联系起来研究,在运用证据时必须注意分清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肯定问题的性质者)和间接证据(只是某一行为的原因或结果,只能间接不能直接肯定问题的性质者)。根据肃反运动情况来看,对这两种证据都必须同等重视,不可偏废。但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注意:任何间接证据,只能当它除了能证明我们所要的证明问题外,不能不任何其他解释时,才能作为间接证据去运用,而且一定要有几个互不矛盾、彼此一致,能从各个方面证明同一问题的间接证据,才能用以去证明问题,决不可单凭一个间接证据去证明问题。   无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必须把它同所要证明的问题具体情节联系起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把死材料变成活材料,才能正确无误的运用它们。   鉴别证据和运用证据是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规格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必须加强这一工作,结合具体情节认真研究,使专案小组的全体成员在实际工作中,都能掌握这一科学方法,以保证专案和甄别定案工作的胜利。   来源:《肃反文件(第二辑)》[绝密],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办公厅编印,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