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领导小组关于目前在新公私合营企业中安排资方在职人员的意见的报告和关于各地在安排资方在职人员中提出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委、县(市)委、2千人口以上的镇委:)   兹将省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小组《关于目前在新公私合营企业中安排资方在职人员的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并将你们进行人事安排工作的情况和经验报告省委。   省委对资改造小组《关于各地在安排资方在职人员中提出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也请各地参照实施。如果发现新的情况,请连同你们的意见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   (附:) ## 省委对资改造领导小组关于目前在新公私合营企业中安排资方在职人员的意见的报告 ## (1956年2月15日)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包括两个方面的:一方面要把资本主义企业逐步地改造成为社会主义企业;另一方面,要依靠剥削为生的资产阶级分子,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人民。改造资产阶级分子是要以企业的改造为基础的,因此,在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就必须对资产阶级分子有计划地、妥善地加以安排。这不但是进一步教育改造资产阶级分子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一种属于赎买的性质,这种赎买是必要的。目前,本省杭州、宁波、温州等7个市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全部地按行业实行了公私合营,其他地区也正在继续进行。资产阶级分子对他们的工作安排问题,表现得十分关心。对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资产阶级分子思想上的混乱,影响生产经营;并使我们不能很好地教育改造资产阶级分子、最后达到消灭资产阶级这一个剥削阶级的目的。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事安排工作,兹根据“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批准全业公私合营以后,对原企业内的资方在职人员 (包括挂名支薪的及兼任工商联、民主建国会工作的在内)必须全部包下来,并且根据量才使用和适当照顾的原则,在企业内(包括专业公司)逐步地妥善地安排他们的工作。   (二)在批准公私合营以后,一般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资方在职人员的工作,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即:“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工作等,仍旧由原企业主继续负责,企业原有人员原来担任的职务也一般的不要变动”。如果对资方在职人员已经进行安排并且对外协商宣布了的,就不再变动。对准备安排而没有对外宣布的,就不要宣布。对国家派到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干部已经对外宣布职务的一般的不再作变动,还没有宣布职务的或者准备派入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干部,可以以公方代表的名义或者以专业公司工作组的名义,协助与监督原企业主做好生产经营工作。   (三)对资方积极接受改造的核心分子中政治上、经济上有代表性的进步人物,也可以先安排在专业公司任经理、副经理,还可以继续兼任原来企业中的职务。其余的在职人员,在生产改组和调整商业网的时候,再进行全面安排。   (四)对资方所有在职人员的物质待遇,目前一律不动。   (五)对家庭工的工作和工薪,目前仍旧维持原状。   (六)对年老体弱的资方在职人员(包括挂名支薪的),目前仍旧维持原状;今后,可以在企业内给予轻微的工作,或者安排在董事会内支薪。   (七)对资方在职人员中的反革命嫌疑分子,在他们的问题没有搞清楚以前,工作暂时不动。   (八)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及同业公会组织,目前一律保留。对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改组过程中由各有关的业务主管机关逐步吸收。   (九)对资方在职人员的安排,目前主要是积极做好准备工作,要以行业为单位进行摸底排队,制订出安排的方案,报经地、市委批准后,姑得执行。对省级代表性的人物(如省人民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民主建国会委员、省工商联常委等)的安排,应当经地、市委决定,报请省委批准;县级代表性人物的安排要经地、市委批准,报省委备案。   (附:) ## 关于各地在安排资方在职人员中提出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近各地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对安排资方在职人员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问题,要求答复。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意见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中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即在批准合营以后,一般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企业原有人员原来担任的职务,一般的不要变动。但是这些问题,各地在今后安排资方在职人员的时候,仍然是会碰到的。因此,现在将这些问题加以综合,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作为各地在今后制订安排方案与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的参考。   (一)“五反”的时候资本家脱离企业,现在要求回厂工作,是否安排?   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安排或者不安排。如果本人有技术,有管理能力,可以考虑在合营企业中给以工作。如果在原企业与工人关系恶劣,可以在其他企业或者其他方面予以安排。   (二)因犯“五毒”行为被判处徒刑,目前已经释放的资本家,是否安排?   应当分别情况适当安排。如果是被判管制还没有解除的,只分配一般工作,不给以负责工作;如果是解除了管制和恢复了公民权的,要量才使用。   (三)被判徒刑还没有释放的资本家,目前因家庭生活困难,其家属要求到企业工作,是否允许?   一般不予安排,可以作为劳动就业或者社会救济问题处理。   (四)地主兼营工商业,合营后应当怎样安排?   不属于被管制的分子,应当量才使用,对于被管制的分子,如果是企业的在职人员,也要给以适当的工作,使其在工作中得到改造。   (五)产不抵债的企业的资本家是否安排?   应当根据量才使用的原则,给予适当工作。   (六)资产阶级中的不在职人员,要求到企业工作,是否安排?   凡合营前没有在企业担任工作的股东,原则上不予安排,一般作为劳动就业处理,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本人又有一定的技术或者管理能力,可以在经济改组后,经劳动部门同意,加以录用。   (七)手工业资本家参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后,能否当正式的社员?可否担任合作社的领导职务(如合作社副主任)?   资本家与地主不同,他们参加合作社后,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以外,都可以成为正式社员。对刑期未满,交群众管制生产改造者,如果本人申请参加合作社,应当由基层人民委员会批准,征得社员同意,可以交合作社管制生产。对政治上进步、技术较高或者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本人已经参加劳动,并且孚有众望的资本家在领导较强的社中,可以担任合作社适当的领导职务,例如合作社副主任等;如果在基层社不好安排,可以安排到上级联社工作。对那些不符合手工业合作社社章规定的手工业资本家,就不要吸收他们参加手工业合作社,可通过公私合营的形式进行改造。   (八)合营后私方要求安插家庭工,要求调换家庭工,可否允许?   已经参加工作的家庭工,维持原状,暂时一律不动,因年老力衰不能工作要求调换家庭工的,可以同意。要求安插家庭工的一律不允许,如果生活有困难,可以作为劳动就业或者社会救济处理。   (九)对于被管制的地主兼工商业者和工商业者中被管制的反革命嫌疑分子是否安排?   对被管制的地主及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凡原在企业担任实职的,给予一般工作,不给予领导职务。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在问题弄清楚以前,仍给予安排,待问题弄清楚后再作处理。   (十)流动会计如何处理?   流动会计暂时一律维持原职原薪,如果是有条件的,可以转做常性的工作,或者在今后经济改组中,给予适当工作。   (十一)安排资本家担任领导职务,是否给他委任书?   根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十条“公私双方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的行政职务,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同私方代表协商决定,并加以任命”的规定,是可以给他委任书的。但是为了全省统一起见,各地安排资本家担任领导职务后,可由政府代表暂时口头宣布职务,目前一律不要发委任书,待省研究制订统一的办法后再进行。   (十二)家庭工代替资本家工作,其成份是否变动?   凡调进企业的家庭工,可以仍然当作家庭工看待,对调进家庭后而退职的资本家,其成份暂时不变。   (十三)有的资本家工资太低,不能维持生活,有的靠宕帐维持生活,现在是否可以调整?   目前一般不要调整,可以采取临时生活补助的办法解决。   · 来源:   浙江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