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来函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翟玉明反革命案中的一些问题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翟玉明反革命一案,经本院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更审。这个案件反映出你院审判作风上和审判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你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翟玉明“抗日战争期间在济南工厂充当翻译,并充当日寇宪兵队情报员,积极刺探我军事情报,曾将我军在济南龙山地区活动情况向日寇宪兵队曹长寺田汇报,诬陷刘东华、陆广德等为我游击队的人员,致该两群众遭受囚禁吊打等残酷迫害。”查翟玉明在你院受庭讯以及1955年10月5日铁路公安处受侦讯时的笔录,他都说他是“一面干活,一面当翻译”;他在1956年9月10日的坦白材料上写着“给工长名义,作检查工作,其次随着日本主任翻话。”究竟翟玉明所充当的是怎样的翻译和有那些具体罪恶,你院都没有查对明确。其次,翟玉明在侦讯时承认当过日寇情报员,但在其坦白材料上,却写得很不明确、不肯定,你院庭讯笔录中也没有关于这一重要情节的记载,所以翟玉明充当日寇情报员及其任务、活动等等是没有确实根据可以认定的。关于“诬陷刘东华”一节,据翟玉明在受侦讯时供认,他听刘东华说龙山地区有新四军,因此向寺田汇报,致使刘东华被逮捕拷问,但据他的书面坦白材料和你院庭讯笔录,都写明是他听到刘东华说龙山附近有游击队,他和一个姓任的到龙山去,想联系和参加游击队,没有找到,回来后,被日本宪兵队抓去拷问,才供出了刘东华。前后供词显然不同,事实真相如何,你院没有调查澄清,从而所谓“积极刺探我军事情报,曾将我军在济南龙山地区活动情况向日寇汇报”也就没有可靠的事实根据。至于“诬陷陆广德”事件,据翟玉明在庭讯时供认是一个姓任的叫他打一个电话给日本翻译,又据侦讯笔录和坦白材料,则除打电话外,还和姓任的等数人到陆广德的门外等着。你院对电话内容和被告人在这一事件中的全部情况,都没有讯问清楚,查对确实,因此也就难以确认翟玉明对于陆广德的被捕起了什么作用,应负什么责任。此外,根据原卷材料,翟玉明只供认有过调笑、侮辱妇女等行为和他抢购面粉1袋、他老婆买了面粉2袋的事实。不知你院据何认定被告人“奸污妇女”和“抢购面粉4袋”。   以上表明,你院对翟玉明反革命犯罪事实的认定是不清楚、不确切的。以被告人前后矛盾的供词不加核对确实加以判处是不够实事求是的,没有充分可靠的事实作为根据,适用政策、法律和量刑也就难以作到准确。这个问题希望你们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和认真纠正。   二、在审理程序上,你院审理本案仅由助理审判员王林生和陪审员杨庚才参加审讯和评议,这种做法,显然与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的规定不合。因而也是错误的。你院审判员巫秉南并未参加对本案的审理,却在本案判决书上署名,也是不妥当的。对于上述错误做法,希今后切实纠正。    1956年3月24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6期,195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