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的指示   自去年12月自治区党委召开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会议以后各级党委一般都做了传达和讨论,批判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的右倾保守思想和各种错误认识,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了改造的初步规划;尤其至今年1月以来,在北京、天津等城市采取了群众运动的形式,掀起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之后,本自治区也首先由乌鲁木齐市开始、各地相继以欢欣鼓舞的心情和坚决积极的态度,普遍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运动,大大加速了改造工作的步伐,获得了巨大成绩。截至目前止,据知已有60多个县(城区)、市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其他县未报来),其中乌鲁木齐、伊宁、喀什3市和部分县城已进入生产经营的安排和经济改组工作;有的地区对工商业户数不多的集镇和农村巴扎进行了改造的试办工作。根据粗略统计,实行三定(定资、定息、定薪)的以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即全行业公私合营形式改造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业约计30户(连过去已经公私合营的在内),资金200万,从业人员1500人;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约计900户,资金450万元,从业人员1400人;以上企业已直接转到国家手里。对其他小工商业者的进销计划和产品也创造了便于逐渐纳入国家经济计划的条件。这次运动的发展是迅速的,顺利的和健康的,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及工商业者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地领导机关已进一步掌握了私营工商业者的情况,摸索了一些改造自的经验,为继续做好和胜利的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但根据最近在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的检查中了解,有许多问题还须进一步地明确和妥当地解决,尤其对一般小城镇和巴扎的改造工作,不唯与全国大城市,即与乌鲁木齐、伊宁、喀什等城市确有许多不同情况和特殊问题。而这一时期,由于对小城市改造工作缺乏及时研究和具体指导,许多地方已出现了盲目地硬套大城市的工作办法;此外。在改造工作中对政策宣传教育不够,甚至有的胡乱宣传;个别地方对私营工商业者强迫转业,有的因此造成自杀事件;一般城市在清核工作后,对生产经营未及时安排,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不及时,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很薄弱,这些现象对于又快又好地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是极其有害的,亟须引起各地注意。为此,自治区党委对今后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特作如下指示,希认真研究执行。不妥之处,请中央指示。   一、在新疆地区,除乌鲁木齐、伊宁、喀什3个中心城市外,一般城镇(包括莎车、奇台等城市和有几十户专营工商业者的城镇)由于行业多不明显,资本家很少(一般占不到10%),有的根本没有,有的即是有资本家,其资本额也不大,因而对这些城镇的私商改造不宜以全行业公私合营作为主要形式,而应基本上或全部采用合作化的形式进行改造。只有如此,才能使个体经营的小户,通过组织起来的办法,加强对其企业的领导和政治教育,以便进一步改造或吸收他们成为国营、合作社营的商业网和工作人员。在以合作化形式进行改造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1、对于在适当铺面、企业类似、互相自愿和经营技能较好的商户,可以组织高级形式的合作商店,实行“三统”制度。但开始不宜多办,待摸出一些经验和已办起来的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后,再逐步扩展。中级形式的合作小组(按期交纳一定公积金)和经营小组(不积累公积金)可多于合作商店,但也不能组织的太多,实行经销、代销、代购关系的初级形式,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占较大比重(一般应占总户数50%左右)。对于分散串乡游巷的小商贩,绝不可勉强地把他们组织在一起进行经营,也不能轻易改变他们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习惯,应该允许和鼓励他们自由办货和销售,便于群众购买和维持他们的生活。此外,在本人自愿和国营或合作社需要时,可以直接吸收若干私商小贩作为工作人员或计件工资制加奖励工资制的代购、代销员。在上述小城镇对个别资本主义的商业,可以进行公私合营,也可采用合作形式进行改造。但对参加合作商店的资本家除进步分子外,一般不能安排为合作商店主要负责人,对其资金可实行定息或累减制的资金分红办法,以限制其剥削;   2、至于有些城镇已经批准了全行业公私合营者,在名义上不必改变,仍叫作全行业合营,但不要拘守一般全行业合营改造的形式,这就是说,对于若干虽然在名义上实行了全行业合营的工商户,同样可以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经销、代销、代购等经营方式,并允许他们保持原来进货、销货关系。有些小户随同全行业公私合营并已实行“三定”者,如果本人不坚决要求,也不要再予改变;如果本人坚决要求走合作化道路者,可以允许;   3、在尚未进行改造的这类城镇,必须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后再去进行。目前除抓紧解决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外,必须划出一定时间,组织所有参加改造工作的干部结合总结当地已进行了的改造工作经验,很好地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指示,使他们清楚地了解改造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吸取前一段的工作经验,这是作好改造工作的首要条件,各地一定要抓住这个环节。同时,必须反复地、及时地向私营工商业者交代政策,消除他们思想中的各种疑虑。如果上述准备工作和其他各项组织工作没有准备好,就不要急于动手,以免发生混乱现象;   4、由于这类城镇没有大商店、大工厂,市面又小,所以在工作步骤上,不能机械地搬用大城市的作法,可根据实际需要,大体分作四个阶段进行工作:(一)宣传准备:即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尤其做好干部训练和向工商界的宣传教育工作;(二)申请批准:可以采用大会批准的办法,亦可采用随申请随批的办法;(三)清理资财:由于采用合作化形式改造,不存在定息问题,所以对一般座商应采取自报、互评两道手续;对固定摊贩(不包括流动摊)只需自报即可,都不需要进行资金审核;(四)安排生产经营。按照以上步骤和做法,只要我们事前做好准备工作,估计一个城、镇的改造工作,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即可基本上完成。   至于留下来的生产经营、人员调配和其他工作方面一些具体问题,可交由专业公司(综合公司)、供销合作社继续进行,因为这些工作不是在短期内所能完成全做好的,这些都是带有经常性的工作。   二、固定商户和手工业户极少(如20户左右)或根本没有的小城镇和农村巴扎(指伊吾、塔什库尔干、青河等县城和南北疆的小集镇和南疆农村的巴扎),它们基本上是农民进行周期性的有无相通的农民贸易市场,在市场上销售的品种中,90%以上是农副业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如粮食、棉花、土布、花帽、夹袢、牲畜、家禽、醋、蔬菜、木柴、木制器具、筐笼等等);即使农民自己制卖的各种熟食(包括馕、自宰的肉食和农闲时节贩卖的小量商品,亦应视为农民贸易。而推销这些产品,不仅能刺激农民的生产情绪,增加收入,而且亦为城乡广大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因而对这些市镇巴扎,应基本上按照农民贸易处理,鼓励他们照旧经营,可以允许一只脚踏两只船、三只船,不要提出改造和转业等口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顾虑,影响农民贸易的正常进行。此外,对于固定商户和手工业户,和经常串巴扎的少数商户,在他们自愿的原则下,可以采用合作商店(小组)、经营小组等形式组织起来,或建立经销、代销、代购和加工关系,便于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行政管理,并解决他们必要的货源和原料。有些户只要他们与供销挂上钩,发生必要的业务关系就行了。   对农民的市场上的贸易,可以进行适当的市场管理,但绝不能乱加干涉和限制,绝不能采用折价定股,取消自由经营的办法,这点必须严加注意。但在农村巴扎上,可以进行有关私营工商业改造的宣传工作,具体说明对他们所采取的政策、办法,以消除他们因城市工商业改造而引起的顾虑。   上述类型城镇的商业、手工业、农业、牧业互相兼营者的比价很大,因而不要笼统提出转业口号,只在本人自愿要求、转业后生活确有出路,并对市场生产经营没有什么影响的条件下,可予允许;对个别城市的手工业、小商贩确实过多的,应由有关部门全面考虑,必要时可以采用转地区不转行业的办法加以解决,但必须充分做好思想教育和生产生活上应有的安排,绝不能硬劝硬逼,强迫命令,以致影响这些小商贩的生活收入和造成市场供求失调。对某些虽然需要转业但经过说服教育仍不愿意转业者,即应允许其继续兼营,并可参加当地商业、手工业改造,对他们绝不能加以任何歧视和排斥。   三、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是经过公私合营的形式和合作化的形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改变成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之后,商业方面,不论目前采用何种经营方式,他们所经营的商品全部或大部已向国营、供销合作社进货,按照国家统一的牌价销售,这就是说,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替国家推销商品的门市部;而工业方面(包括手工业)的产品已经或即将纳入国家计划之内,为国家生产商品。这是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工作的重大成果,在这种完全变化的新的市场情况之下,我们必须用新的观点来对待这一问题。因而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企业的资金、设备、人员和经营技能,为加速商品流转和城乡物资交流服务,并逐步地以社会主义的经营管理方法改造其企业;以社会主义思想改造其人员,便成为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以后的中心任务了。为此,在已经结束了清产核资的城市,除应以“宽”与“了”的精神,对有关债务及其他问题,从速予以了结外,必须立即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安排工作,以便保证市场的正常供应,继续提高私营工商业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巩固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胜利成果。   在商业方面:(1)积极开展国、合的批发业务,充分供应货源,保证市场物资的正常供应,刺激他们的经营情绪,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改造的优越性。国营各专业公司和合作社必须负责做好这一工作。凡我们没有掌握和不拟掌握的货源,应鼓励他们继续经营和依照原来的关系照常进货,某些小商户资金短缺过去一向依靠向大户赊购维持经营者,在大户合营后,暂时仍应允许他们保持原来的赊销关系,以维护小户经营,或由银行贷款予以扶助。对于冷背货可采取削价的办法,委托小商代销或自己设法拍卖,不能硬性搭配给经销、代销户;   (2)明确宣布原有的经营制度和经营习惯暂不改变。坚决执行一般在半年左右时间内,按照原来制度习惯照旧经营的规定,防止盲目改变,引起市场混乱和影响私商收入。尤其对他们原来的营业地址和进货关系不要轻易迁动和变更,使之在改造后原来经营货品不减少一种,原来的进销关系保持正常,在此期间,各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和工作队(组)的同志,要深入各行各户,认真调查他们的经营方法,以便在摸清经营特点和情况后,再逐步推进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   (3)及时审定手续费和批零差价的幅度。商业厅应积极研究作出规定。在未重新规定以前,暂按中央原规定执行。保证私商手续费和批零差价的收入,不能低于改造前的收入,以使其能够维持家庭生活;但亦须防止他们企图获得过多的利润,使国家受到损失的现象发生;   (4)简化批发手续,实行按对象批发,使小户营业额保持能够维持生活的水平。在未制定统一的凭证批发制度前,可暂以营业证代行;无论对合营、合作或经销、代销户的批发均应做到随到随批,不误营业;   (5)封存旧账、建立新账。建立新账的目的,对三定户来说,是实行和平改造、接收其企业资财的主要手续;对一般小商户则能起到便于检查其销货是否按照牌价,监督其资金周转和运用的情况,使进销计划逐步纳入国家统一计划之内。在建立新账时,除有条件的商户,可建立较全的分类账簿外,一般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可按其同行业各商户分布地段的情况,建立记账联组,进行互相帮助,逐渐改造,在目前只要达到账货相符即可。   为了进行上述工作,各地可按行业归口的需要,积极建立和健全专业公司(综合公司)和供销合作社领导机构和批发机构,并争取在第二季度内即能建成机构,开展业务。党委对这些单位在执行上述措施中,应予以积极的指导和严格的监督。   为了更有利于争取、团结和教育改造资产阶级分子,对他们中间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核心进步分子,可按照一定手续,加委为专业公司副经理、董事长、董事、顾问、批发部主任等职务,以体现党的和平改造的政策;同时,应本着原有从业人员一律不动的精神,对“三定”户的原任经理,由专业公司加委为合营商店的经理、副经理,以加强他们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心;对一些政治上可靠又有技术的中、小户从业人员,根据需要和自愿,亦应吸收一批分配到国营企业和合作社门市部当营业员、办事员等工作。这对安定为数众多的中小户会起很大的作用。此外,在改造工作过程中,要与私营工商业者进行充分协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工商联、同业公会、行业工作委员会等组织亦应充分利用,使其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切忌包办代替,简单从事的作法。   鉴于有些行业中私商户数较多,专业公司(综合公司)、供销合作社管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按照同业户数多少,选择具有适当条件的商户,改设一个或数个总店,在专业公司(综合公司)、供销社领导下,负责所属各商户经营和行政上的管理工作,其人员的生活可依靠其自营业务的收入维持,如此项收入不能维持生活者,即可由专业公司(综合公司)、供销合作社发给部分生活或工作补助费用(维持在相当于国营同等工作人员每月的工资水平上),变为半工资的工作人员,然后逐渐转变为国营、供销社的经批户和该行业的批发部机构。此外还可根据需要,在批发部设置若干有一定业务知识和政治水平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各商户进行下列工作:(1)帮助合作商店(组)、商户和公私合营企业编造进销计划;(2)帮助改进经营管理;(3)监督企业内部的资金周转和运用;(4)帮助建立新账;(5)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对公私合营商店中的从业人员,原来有工资额者,可本着暂时一律不变的原则照旧发给,没有工资标准者,可按经营技术和劳动态度及思想表现,参照税局在征收所得税时确定的工资数额,并比照国营、合作社同等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经过民主评定和组织批准,由合营之日起发给工资;或试行计件工资制度,以刺激他们的经营积极性。   对资产定息的息率问题,各地可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经过与资方协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和中央批准后,再按季付息。未经批准,各地不能自行宣布确定。   在工业方面:在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中,应积极加强职工教育,树立主人翁思想,继续监督资本家,开展包括资方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内的劳动竞赛运动。不论资本家和技术人员,只要由于积极努力而获得工作成绩或有发明创造者,应与职工群众一视同仁,予以表扬奖励;同时,经与资方人员充分协商后,对原有生产、制度、技术等可根据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加以逐渐改革,以体现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优越性。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必须尊重资方人员应有的职权,并帮助其学习和做出工作成绩来,便于更好地团结改造他们。在生产安排方面,目前主要的应抓住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两个环节,不要忙于扩大产品和增加设备,以防止产销不平衡。有关部门除应负责解决合营企业必需的原料和产品销路外,对它们过去的原料来源和产品销路;应予继续保持,不要轻易改变。   由于新疆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特点,手工业产品在市场商品中所占比重很大,因而对手工业的改造必须与改造私商同时结合进行,以免影响市场供应和难于统一安排。但由于手工业生产技术一般落后,产品质量低,成本高,有不少产品不易推销,加之某些行业的原料供应尚有困难,所以在手工业实行合作化后,凡不适宜于集体生产的(制造夹袢、花帽等手工业),应当继续保持他们分散生产的方式,便于维持生产和生活。在没有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地在手工业中建立高级社。对手工业生产原料应由有关单位(工业综合、畜牧、五金、油脂、贸易等公司与供销社等)积极设法解决。对于产品除一部分适合于国家包销的应由国家加工订货外,其余的产品仍继续鼓励他们自产自销。对一些和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如铁匠、木匠、钉锅碗的、磨刀剪的等),可试行组织集体学习训练的办法,以提高技术,降低成本,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求得继续发展。   农村的手工业者自愿要求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农业社应予接纳,并尽可能地允许他们继续从事手艺工业,他们除了为农业社服务外,还应允许他们为社外群众服务,其收入归社或归本人可协商解决;农业社对手工业者付酬的标准,应以稍高于农业劳动日的收入为宜。对于流动的手艺工人不能勉强组织在一起,也不能勉强其参加农业社,一定要允许他们继续分散活动。   对于农民在农闲时间自制的一些手工业产品(如编抬把子、条篮、镟木铣、木勺、割扫帚、合麻绳、裁毛毯、织大布、剥皮鞋、花帽等),虽属农民的手艺工业,但不是经常生产,他们根本不可能脱离农业去依靠这些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因而,对这些生产品都应当以农民副产品处理,不能当作手工业者去进行改造。对于农民兼营的居尕子、水磨、轧花、做粉条、做豆腐、酿醋等,也均须以农民副业对待,允许其自产自销,同样不能以手工业者加以改造。各地必须严格防止因对农业和工商业实行改造而造成农副业生产停顿,影响人民生活需要的现象发生。   四、为了继续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各地(主要是指工商业户数较多的县市地区)必须进行通盘规划,订出方案,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经济改组与商业网的调整工作,由于我们自治区的县市(包括三个中心城市在内)都是市面不大,小户居多,因此,在进行经济改组和调整商业网时,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加以具体分析研究,不能盲目从事。在目前应先做到户户归行,行行归口,先管起来,逐步地把私商的进销计划和工业(包括手工业的主要行业)产品,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之内,然后再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业务指导和思想教育,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态度,提高生产技术等项工作,为进行经济改组和调整商业网积极准备条件,在确已具备条件的城市,就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在调整商业网时,应注意切不可盲目地并店、迁店,尤其对某些字号老、铺面大、关系广的商店,不可轻易搞掉,亦不应随便移动营业地址,如有必要,只可把其他同类型的铺面合进来,不要把它合并到别的商店或迁到别的地方去。这是关系到消费者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观感问题,各地必须注意掌握。   为了有计划地胜利地完成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大致安排一个工作步骤是必要的,以便能与农业改造的进度配合起来,使之能更好地为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而服务,为迎接新疆地区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工业建设而服务。自治区党委的意见,乌鲁木齐、伊宁、喀什3市及其他几个较大的县城区的经济改组和调整商业网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即把国、合企业的专业机构和把“三定”户的进销制度、工资等级、定息的息率等问题,全部或基本上做好;对摊贩亦应基本上安排下来。一般县城、集镇和农村巴扎,应于秋收以前完成全部改造工作。从7月开始到今年年底,对资产阶级分子和小业主进行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为明年转变两种所有制打好思想基础。到明年年底,基本上要把公私合营企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以合作形式组织起来的60%的工商户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在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商店的盈余分配中,对劳动报酬在开始时期一般不宜超过50%,资金分红可占25—30%,公积金和公益金可占20—25%;但公积金的比例应稍大于公益金为宜。以后随着营业额的上升与从业人员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可以逐渐扩大劳动报酬。   五、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改革运动,同时也是一场尖锐的阶级斗争,它包含着极为复杂的政治和经济的内容,为了能又快又好地胜利地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必须是:首先,深入反复地向干部和工商业者进行政策思想教育,把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做法,都交代清楚,不断地提高私营工商业者的社会主义觉悟,党委一定要有负责同志,自始至终地亲自领导这一工作,并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能及时解决;第二,注意运用和发挥工商界核心进步分子的作用,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以尽可能地避免发生可以避免的缺点和偏差;第三,组织有关部门,向职工、青年、妇女、资本家家属、宗教界等方面进行工作,政法部门亦应密切配合这一任务,向一切反对和破坏这一工作的行为进行斗争;第四,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工作部门,必须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由于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束而带来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以便从各方面巩固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从而彻底地健康地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