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当前社会镇反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在目前形势下,一方面对于现行犯和隐藏未交代、未被破获的反革命分子必须集中力量对付和镇压;另一方面,对于历史上只有一般罪行和轻微罪行的反革命分子中,可以了案,可以摘掉反革命帽子的分子,特别是他们的家属亲戚中未参加过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必须统盘加以研究,适当处理,并且给他们在社会上就业谋生的出路。   情况是这样。自北京解放以来,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已经连续地给予了几次严重的打击,截至1956年2月底,共逮捕了反革命分子16255名(其中已经判处死刑的1670名),管制了11778名(现在还被管制的903名),逮捕了普通刑事犯罪分子38243名,总计七年来判处杀、关、管的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共66276名。在劳改和被管制的分子中的绝大多数,都已经获得了改造,表现奉公守法,努力作为新人。   由于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已经进行了严厉的镇压,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进展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已经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由于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已经有很大的提高,残余的反革命分子越来越感到走投无路,越来越动摇、孤立,纷纷投案自首。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统计,从去年6月到今年2月,自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的共有4744名,其中坦白了重大的反革命罪行和反动身分的共373名,并且有一批现行的土匪、特务和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   有些资产阶级分子在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也自动地坦白交代了自己的政治、历史问题,并且有的人交出枪支子弹,他们表示愿意“丢掉包袱,干干净净地进入社会主义”。   在农村中,由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巨大胜利,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公布以后,在地主、富农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中也引起了极大的分化,纷纷表示要彻底改造自己。被批准为社员的,喜出望外,感到政府实在宽大,认为有了社员的称号是无上的光荣,要好好劳动以保持社员的资格;被批准为候补社员的,表示决心改造自己,争取早一点成为正式社员;被管制生产的,大多数也已经低头认罪,表示要积极劳动,安分守法,争取早日成为社员。现在郊区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家庭成员多数表现积极,服从领导,积极投资,积极积肥,下地干活早起晚归,有的不但“不挑活”,并且选重活干。群众也表示有力量、有信心改造他们。河北省和北京市郊区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乡人民委员会已经提出要求将在押的一些   (犯人送回原籍,交给合作社管制生产,以解决这些人的家属因为劳动力缺乏而发生的生活困难。)   同时,社会上又还有一批罪行比较严重、还没有坦白交代也未被破获的反革命分子,以及敌人派遣进来的特务和其他现行的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公安机关的材料,1955年我们曾经逮捕了反革命分子3962人,曾经发生普通刑事犯罪案件9000余起。这说明我们决不能放松对暗藏的,特别是现行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也不能放松对危害革命秩序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但从总的方面来说,当前阶级斗争的形势,包括对残余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已经发生了十分有利于我们的变化。我们应该根据这种新的情况,对镇反工作做新的部署,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可是,我们的工作却还没有与这种新的情况相适应,很多问题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   甲、一方面,对于早已坦白交代了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历史上只有轻微罪行、解放后一直奉公守法的分子,没有明确的结案,或者没有注意给以生活出路;甚至对于一些反革命分子的家属,也一直没有给以生活出路。   (一)对于很大一批早已坦白交代了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其中有刑满释放的,有解除管制的,有罪行较轻免予处刑的,我们长时期没有注意给他们以生活出路,他们虽然极力表示悔过自新,但因为顶着一顶反革命的帽子,到处找不到职业,没有饭吃,因而在这方面对我   (们十分不满。有少数人因为走投无路,一再写信要求政府给找职业;有的老婆闹离婚;有的自杀;有的故意写反动标语,让公安机关抓走,因为这样“又有饭吃,又有水喝”;还有少)   (数人写匿名信骂我们;有的申请去香港,借要求去香港将我们的军;或者写信给资本主义国家的使领馆,要求职业,要求出国,甚至表示不愿做中国人,申请人外国籍。他们觉得我们剥夺了他们的生活权利,实际是开除了他们的“人籍”。)   (二)有些历史上只有一般罪行或轻微罪行、解放后一直奉公守法的反革命分子,虽然他们对于过去的问题早已交代过,而以后又并没有新的罪行和新的材料,但是因为我们对他们长期没有来得及通盘加以研究,作出结论,提出明确的处理办法,或者摘掉反革命的帽子,一遇到群众性的运动,他们当中的许多人便成为斗争的重点。在“五一”、“十一”节前,特别是在每次搜捕行动中,公安机关便要翻拣他们的历史档案,在他们当中选择搜捕对象。我们公安机关因为纠缠在这些历史反革命案件中拔不出脚来,实际上反而放松了对各种现行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的侦察和打击,这对我们是很不利的,也是不得人心的。例如有一个反革命分子在1949年就已经向我们坦白交代过,并且被作为特情使用。后来这个反革命分子的妻子检举他存在枪支,就又把他捕了起来,经过审查以后发现检举材料不实,没有判刑又释放了。解放以后,还不断地向我们反映一些情况。但派出所还是根据他早已交代的材料,三次呈请要把他逮捕起来。这类例子也很多。因此,有些人认为,我们不是“坦白从宽”、“过去从宽”,而是对于坦白和抗拒、历史犯和现行犯的处理没有区别;认为,我们对这些分子纵然今天宽大了,明天又会从严逮捕起来。有些已经坦白交代了的反革命分子感慨地说:“地主五年、富农三年都可以改变成分,我们死也是反革命分子,万劫不复了!”这样,也就引起了一些想要向我们坦白交代罪行的反革命分子的顾虑,使他们迟迟不敢交代。有些已经坦白交代了的,由于我们没有从宽处理,被判刑以后非常后悔,说我们拿他坦白出来的罪行治他的罪。   (三)反革命分子的家属也往往受到各方面的歧视,甚至积极拥护政府镇反措施、平日表现很好的,也受到歧视。反革命分子的子女在升学、下工厂实习(并非国防工厂也不许实习)、找职业等各方面都受着限制,不但入不了团,甚至结不了婚。有一个被逮捕了的反革命分子,他的子女五人多次投考高等学校、技术学校和工厂、企业,都没有被录取,他们一再跑到派出所去质问:“我们每次考试都答得不错,为什么总考不上?”又说:“难道父亲是   (反革命,儿女子孙就永世不能上学、不能工作了吗?”也有的被评为劳动模范,又被取消了的。这类事例很多。)   还有些同反革命分子有社会关系甚至多少沾点边的人,即所谓社会关系复杂的人,特别是有亲戚朋友在台湾、香港、澳门的人和归国的华侨,常常受到歧视,因为他们难于找到可靠和有力的证明,机关、学校和工厂往往都拒绝收留他们,过去他们还可以到私营企业找工作,现在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了,手工业合作化了,他们找职业就更困难了。   乙、另一方面,因为公安机关的注意力为上述各种案件和已经坦白交代了罪行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所纠缠,解放不出来,以致对于现行的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对于各种隐瞒历史罪行没有坦白交代的分子,在侦察破案的措施上不够有力,因而未能及时地给这些反革命分子和敌对分子以更有力的打击。   (一)解放以来,敌人一直没有放松对北京派遣特务、间谍的活动,虽然已经破获了一些,但还有一些没有发现,或者没有破案。   (二)北京还隐藏着一些本地的和外来的罪行比较严重而没有坦白交代的反革命分子。   (三)工厂、企业、基本建设的破坏嫌疑事故还有1/3没有查清破案。   (四)1955年共发生普通刑事案件9646起,还有38%没有破案。   此外,社会上和机关内部都还有各种对党、对国家不满或者抱敌对态度的分子,其中有些是对于我们工作上的缺点不满的,对于这些人应该细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改进我们的工作,或者作适当解释;但也有不少是反动分子,这就需要对他们进行斗争,或者是进行侦察。   因此,我们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第五两条的精神,对北京市当前的社会镇反工作和镇反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方针和意见:   一、对于解放前只有轻微罪行,解放后已经坦白、悔改的反革命分子,经过城市居民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或基层合作社等讨论通过,经过适当的法律手续,可以宣布摘掉他们的反革命帽子,被剥夺公民权的可以恢复他们的公民权。   二、对于解放前有一般罪行,但民愤不大,解放后已经坦白交代、奉公守法,没有再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免予处刑;其中早已交代而又表现好的,也可以摘掉他们的反革命帽子。对于这一类反革命分子中还没有坦白交代的,如果他们现在老实坦白交代了,也可以免予处刑;如果仍不坦白交代的,查出后即从严法办。   三、对于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又较大的反革命分子,甚至解放后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如果真诚坦白交代的,也应当从宽处理;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刑,立大功的应该给奖。   四、对于去年镇反中逮捕的、还没有结案的犯人,其中罪行不甚严重、民愤不大、已经真诚坦白交代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情节,分别判处社会管制,或者不予起诉,由其亲属保释,负责监督管教。这样,不仅便于改造或者孤立这种反革命分子,并且便于争取和团结他们的家属。   五、对于刑满释放以后留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反革命分子(约为劳改期满犯人总数的70%),凡家在农村、当地乡人民委员会和合作社同意让他回乡生产的,可以准许他回乡,由乡人民委员会和合作社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所规定的原则处理。   六、对于罪行不重、民愤不大、劳改中表现好、判刑在5年以下或者刑期已经执行过半的劳改犯人,如果家在农村,而乡人民委员会和合作社也同意他回乡生产的,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也可以将他解回乡村,管制生产。   七、对于刑满释放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被管制分子,特别是已经解除管制、已经摘掉反革命帽子的分子,尚未就业的,凡是奉公守法的,公安机关应该给予证明,并且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或者移民生产,或者回原籍生产。   八、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凡是没有参预反革命活动的,不仅应当给以就业或者学习的机会,并且应当注意不要歧视他们;尤其是对于其中拥护政府镇反措施、平日表现好的人,更不应当歧视他们。   九、对于在京的逃亡地主,除已有正当职业或受其子女供养的以外,一般应当送回原籍,由当地政府安置。这类分子大约有5500人左右。   十、对于历史上有严重罪恶、拒不坦白的反革命分子,必须逮捕,从严法办;特别是对于有现行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必须集中各方面的力量予以严厉的打击(具体计划另报)。   (从目前国内外斗争的形势看来,我们认为,采取以上措施以后,可以进一步地动摇、分化、瓦解敌人,减少反革命分子的家属的对立情绪,减少早已悔改的反革命分子的顾虑和不满,缩小坚决同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基础,把他们进一步孤立起来,以便集中力量严厉地给以打击。这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是十分有利的。)   (以上意见当否,请示。)   来源:根据《中共北京市委重要文件汇编》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