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批转广东省委批转省侨委分党组“关于目前发展高级社的几个华侨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 中央批语: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批转省侨委分党组“关于目前发展高级社的几个华侨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转发你们参考。在目前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各地均应及时检查,迅予解决侨眷归侨参加劳动及由初级社转入高级社后可能发生的一些具体问题,切实具体地贯彻执行党的侨务政策。   × × × ## 广东省委批语:   现将省侨委分党组“关于目前发展高级社的几个华侨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侨眷社员有不少是缺乏劳动力或劳动技能较差的,在转高级社时必须慎重处理。要特别注意贯彻执行自愿原则。对于经过动员仍不愿参加高级社的,应该认真把他们安排在初级社内,绝不能加以歧视。对已入社的侨眷,要根据其家庭生活、劳动力多少等情况作妥善的安排,以使其不要减少收入。对一些劳动力少、弱的侨眷社员,在尽量安排他们从事一部分轻活或副业生产后,生活还不能维持的,社内应从公益金部分适当给予补助。   转高级社后,对于一些缺乏劳动力的侨眷社员是否还保留一点土地报酬,各地可研究试行。如果要保留一点,以保留多少为宜,公粮、水力费等负担是否还要土地分摊;托管地的所有权以不动为好,但是否还给土地报酬,(托管地因侨户居住国外,易引起误会,以给点土地报酬为宜。——中央)如给一点,公粮及水力费等负担又如何确定等问题,都请各地研究提出意见。    1956年2月27日   目前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农业半社会主义合作化已基本实现,群众要求转高级社的情绪高涨,因此,必须进一步贯彻党的华侨政策,解决侨眷入高级社后的一些具体问题使侨眷能积极参加高级社,并且能实际上增加收入,得到好处,从而有力地教育国外华侨更加广泛地拥护祖国的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这对打击与瓦解美蒋的破坏活动,扩大对侨居国外人民的影响有很大的意义。按照省委估计,春耕前要建立一万个高级社,组织面占总农户百分之二十五,或者可能超过。目前在合作化运动发展较快的重点侨乡,侨眷多数是积极拥护和要求转高级社的;但是也有相当—部分思想觉悟不高,见大势所趋,不得不入社而心存不满。如广州新窖区上涌乡归侨黄威(中农)说:“一声合作化,把我几年来花了三、○○○多元投资的果园都花光了。”(当时对果园折价问题仍未解决,很多农民均有此顾虑。)当向他谈及自愿政策问他为什么思想未想通就急于入社时,黄答说:“乡里连一个苍蝇也不存,难道我还要落后?花县有的侨眷说:“即使收入减少,也要入高级社,不甘落后。”此外,台山一带不少无地、少地的侨眷,因合作化高潮中社会舆论及社会空气压力很大,怕不劳动难于居留,迁广州又不准,情绪动荡,要求迁港出国,甚至假造理由、证件来“争取”批准者也不少。根据一月份揭阳县汪汉国农业社,普宁县赖子炎农业社,台山县南乔农业社转入高级社后的调查,计社员582户,侨户有172户占29.55%,社员2.775人,侨眷31.46%。在社内党、团员、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179人中侨眷占62人。汪汉国农业社中侨户去年投资总额共达6,338.70元,足见吸收侨户入农业社,对发展生产、巩固农业社是很必要的。三个社的事实也证明:侨眷入社后,一般均增加了生产和收入,他们亲身体会到合作社的优越性,对转入高级社十分积极。如汪汉国、南乔二个社,积极要求转高级社者约占80%左右,有顾虑、有困难的约占20%左右。因此,如何正确地解决这20%左右的侨户的具体困难,提高其社会主义觉悟,通过他们去扩大对国外华侨的影响,使广大侨胞进一步拥护祖国的农业合作化,是今后广东农业社在普遍转入高级社时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花县、鹤山、清远等县也同样存在。兹就这个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取消土地分红后,部分侨眷可能减少收入。由于劳动力弱和缺,耕作技术差,或家庭人口多,这些侨眷在转入高级社之后,就会收入减少,生活发生困难。如台山县南侨社侨眷蒋玉秀,一家五口(三大二小)全是妇女,老的丧失劳动力,本人有病,媳妇一贯少劳动,占有土地双造田5.9亩,单造田1.6亩,侨汇少,他怕取消土地分红后收入减少,要求退出高级社,另入初级社。又李翠明一人在家,76岁,1954年入社后分配做轻工,他也怕取消土地分红后会挨饿。花县平北乡侨眷陈用冻,60岁,老夫妇二口,女儿出嫁,有田6亩,1955年土地报酬得50多元,自己及女儿劳动报酬得30多元,共收入80多元,现女儿出嫁,本人分配看牛,全年可得折现金为18元,收入大大减少。有的侨眷土地较多,但劳动力少,取消土地分红后,收入也减少。如汪汉国社之侨眷目快叔,有田18亩(水旱田各半),山林二、三○亩,全家十三口,只有一个劳动力和两三个附带劳动力,取消土地分红后,收入也减少。根据普宁赖子炎农业社调查,全社125户社员,如按1955年生产收入计算,在取消土地分红之后,则有62.4%的社员会增加收入,不增不减的有2.4%,减少收入者占35.2%。但如能完成1956年生产计划,则可有95%的社员会增加收入。   我们认为:对部分劳动力弱的侨户,可采取过渡办法,暂时保留土地分红10%至20%,待生产提高后再逐步取消土地分红;另一方面则在安排工作上适当照顾,分配轻活,并引导他们将侨汇投入生产,发展副业,以增加收入,个别困难户则用社会救济或社内公益金救济解决。   因为侨眷转高级社后能否增加收入,安心乡居,不仅是关系到侨眷本身的生活问题,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到国外华侨对祖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观感或间接的影响到侨居地国家人民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认识。即使少数有侨汇收入的侨户,取消了土地分红之后,仍可依靠侨汇生活,但是如果由于他们转入高级社之后,收入反而减少,在政治上的影响则很不好。普宁县有的侨眷说:“土改刚分得土地,现在又要归公”,“转高级社后一定不够吃”,“取消土地分红时,要去信询问华侨”等。目前美蒋大肆造谣破坏说:“合作化是把分给农民的土地没收归国有。”因此,在转高级社的工作中,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大力深入地贯彻党的华侨政策是很重要的。除了贯彻中央及省委的指示:“社员自愿,有较强的领导干部,而且转高级社后应有90%以上社员都能增加收入”之外,对约占侨户中10%至20%的侨眷困难户,由于劳动力弱或少,耕作技术差,土地较多,家庭负担重,转高级社后因取消土地分红而减少收入的,在一定时期内作特殊照顾,留给一定比例的土地报酬,使收入不低于转社前的水平,从而逐步做到取消土地报酬,仍是必要的(因为单靠合作社5%的公益金,恐一时也解决不了这么多的问题)。至于个别侨户思想不通,因怕收入少暂时无转社要求,申请退出高级社,另入初级社者也应允许,并加强教育,等待其觉悟,不能排斥或歧视。   二、关于华侨托管田问题。据调查揭阳县汪汉国农业社托管田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华侨出国之时,把田地委托其代管至现在没有变动者;二是华侨出国之前,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将土地典当给地主,解放后在清偿时,由其国内亲人代为追回,后写信通知国外华侨,得到华侨来信正式委托代为保管;三是清偿时,其亲人代为讨回,但是没有写信通知国外华侨或虽通知但未接到国外华侨来信正式委托者。由于目前华侨托管地为数甚少,而且零星分散,多数又是华侨在解放前购置或祖遗的,许多华侨过去以托管地收入作为祭记祖先,救济亲人之用,或准备年老归国生活有所依靠和有葬身之地,故十分重视土地业权,对收成多少则不在乎。   为此,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华侨托管地的所有权,以维持国外华侨与祖国的联系,并作适当照顾仍属必要。我们的意见是:(1)凡华侨托管地之代管人转高级社,可同时带托管地入社,另立一户并由托管人告知华侨,土地由社租用,统一经营。将来华侨回国后,可根据自愿入社。(2)继续保留华侨的土地业权,在社租用期间,参照当地习惯付给相当于初级社所评土地产量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一五的租金,该项租金收入可按照国外华侨的意见处理。(3)对原主久年无音讯的托管地,虽经多次探询仍未能与原主取得联系者,则土地由社统一经营,不付租金;将来原业主回国,可无条件入社,生活有困难者,由社作适当补助。   三、侨乡中部分无地,少地侨眷非农业户,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单靠侨汇生活者,在合作化运动中应加强政策教育,明确宣布在农村依靠侨汇生活是合法的,并在自愿原则下吸收他们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及合作社的会议,逐步吸收其参加扫盲、卫生、托儿工作,要求到广州或城市居住依靠侨汇生活者仍应允准,以安定他们的情绪。   此外,普宁有个别侨户因迷信风水,而国外华侨又再三提出要求保留山地,他们入社时,思想斗争很厉害,要求土地可以入社,但是要保留山地,否则难于向国外华侨交代。我们认为,在不太妨碍生产及统一经营的情况下,个别侨户的迷信观点又不能很快说服过来,仍可作个别照顾,不一定强求全部归社。   以上意见如可行,希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58年2月10日   · 来源:   广东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