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业一九五五年度盈余分配的指示   最近有些地方在分配一九五五年度私营企业盈余时,对资本家的股息红利掌握得偏紧。这是不妥当的。兹特指示如下:   一、一九五五年度私营企业及公私合营企业的盈余分配,应根据“四马分肥”的原则办理,其中资本家的股息一项,至少占到企业盈余总额的20%;   二、如果所得税所占企业盈余的比重过大,可以酌减企业公积金的比例;   三、一九五五年度的盈余已经进行分配的地方,要根据以上精神进行复查,如果资本家所得的股息红利低于盈余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应适当调整;   四、为了推销一九五六年公债,资本家应得的股息,有一部分须购买公债,但应根据企业情况,分给他们一定数量的现金,由他们自行支配。   以上意见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连同你们的意见电告。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