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转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深入改造农村私营商业做好供销业务的报告 ##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深入改造农村私营商业做好供销业务的报告》,现发给各地参照执行。 ## (一)   根据中央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会议的基本精神,随着全国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和城市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迅速开展,各地供销合作社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加速了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截止二月底,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私商已基本上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各种组织形式,据统计全国已改造的农村私商约168万人,(占农村私商244.5万人的60%)。其中:合营27万人,占16.3%;合作商店(小组)70万人,占41.7%(有些地区的一小部分合营商店、合作商店仍然采取经销、代销的经营形式);代购代销 25万人,占15%;经销29万人,占17%。过渡为供销社职工的17万人,占10%。   改造工作的速度是快的,工作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成绩是很大的。社会主义商业在农村中的阵地有了更进一步的扩大和加强;私商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经营积极性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已经涌现和培养了一批积极分子;供销社干部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政策水平也有很大提高。这就为今后深入改造农村私营商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部分地区的改造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缺点和问题,主要是:一些不应该进行合营或组织合作商店的进行了合营或组织合作商店,一些应该进行代购代销或经销的没有进行代购代销或经销;不应该合并的店、摊合并了,应该迟合并的早合并了;原来的一些经营特点不应该改变的改变了,应该逐步改变的过早地改变了;合营中固定工资形成显得多了一些;小商品的差价和代购代销手续费定得偏低了些,小商品品种不应该减少的也减少了。因此,有许多私营商业不能充分发挥他们应有的经营积极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商品的流转,增加了农民的困难。   产生以上缺点和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于改造农村私营商业的这一工作的目的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另外,任务大,时间短,经验不足,准备工作不够充分,特别是干部中有急于求成的情绪,也有一定的关系。   今后的任务应该是:深入改造农村私营商业,做好供销业务,把工作重心由组织改造转移到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对企业的经济改组方面来。这是一个更加复杂、细致和艰巨的工作,必须慎重执行。   当前的工作是:在做好供销工作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整顿与调整,以巩固与扩大成果,并为旺季购销业务作好准备。但在尚未完成组织改造任务的地区,仍然应该努力完成组织改造工作,同时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与整顿。 ## (二)   对于各种改造形式,应该掌握如下精神:   合营,除农村商业资本家全部实行合营外,一部分饮食业和某些带加工性的行业的小商人也可以实行合营,合营企业要采取定资定息办法。   合作商店(小组)。集镇上的小商人和部分固定摊贩一般地可以组织合作商店(小组),可以实行股金分红。分红的利率,应该稍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   代购代销和经销,主要适于零星分散的连家小铺,以及购销兼营、流动串乡的小商小贩。对于这些商户,可以采取长期替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或经销的形式,并鼓励他们自营一些供销社不经营的零星商品,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可以保持他们经营的特点,发挥他们经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家庭的辅助劳动和本人经商以外的剩余劳动的作用,而且也适合群众的购销习惯。因此,多组织一些代购代销的形式是必要的。为了刺激收购商贩积极收集小土特产品和废品等,对于收购商贩的改造,建议各地特别加以重视,这对于国家和农民都是有很大好处的。   此外还有少数过于零星分散或随季节变化经营很不固定,供销社不掌握货源或很少掌握货源的零星小商贩,及用粮很少的小吃摊。他们经营的业务,虽然很难纳入国家计划,但也可以补充商品流转计划的不足。对他们可进行登记和管理,必要时可按片编成小组,便于领导和教育。如果他们要求名义,也可以给予适当称号,比如“××供销社服务小贩”。   各地应该按照上述精神,对于已经组织起来的行业和商户,进行深入检查。事实证明,在某些合营、合作商店组织得过多的地区,不仅影响了私商的经营积极性,而且也影响了调整其他经销、代销户的业务经营。因此合营合作商店组织得过多是不妥当的,应该结合商业网的调整,实事求是加以调整。有的虽组织了合营、合作小组,但仍可让他们代购代销,分散经营,自负盈亏。在某些地区虽然合营、合作商店的比例大了一些,但对于商品流转和群众购销有利,又能把代销户的业务经营安排下来,能够维持其一定收入,也可以不再变动。此外,调整时困难过多的,也可以少调整或不调整。合营,合作商店可以自找货源,这对于满足农民的需要,是有好处的。   有些已经过渡为供销合作社的私商人员,如果确实不符合过渡条件,可以经过说服,转为代购代销或经销。 ## (三)   商业网应当根据便利群众购销、扩大商品流转、合乎经济核算和便于改造私商的原则,本着综合性商店下伸和专业分细的精神,进行一次初步的调整,并要求在旺季以前做好。关于农村商业网调整的方针步骤和作法,全国总社另有专门规定。   过去私商的自然行业,一般地应该保留下来,而且要求比过去经营得更好,原来的私营店摊和流动小贩,要更加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私营店、摊可以根据集镇大小和行业情况,在取得商户的同意下,适当进行合并,也可以迁移一部到需要的农村去,但事先必须以县为单位作出规划,报省社批准。   各地商企人员数量减少的趋势应该停止下来。有些地区小商小贩弃商转农过多,以致影响到商品流转的,应该适当恢复一部分。   随着商业网的调整,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吸收一些私商作为供销合作社的职工。至于吸收的人数、条件和手续,由省社请示省委决定。吸收以后(包括从前已经过渡的),应该有三到六个月的过渡期。   已经过渡的人员和将来个别吸收为供销社的人员,其企业资金原来是定息的,可以暂按年息利率付息;不是定息的,即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付息。至于资金怎样处理,待中央另行指示。 ## (四)   在深入改造农村私商的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不要轻易改变原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办法,并且必须善于保存原有经营方法中一切好的经验,作为历史遗产加以继承和发扬”。   对于那些适合农民习惯、深受农民欢迎的特点,例如熟悉群众购销需要和季节变化;经营的商品品种零星、繁多;无论大小金额的交易都作;营业时间没一定限制;对老主顾还可送货和寄放东西;对于商品的陈列和保管有一定的技术;许多小商小贩经常流动串乡送货上门;以物易物,购销兼营;在熟食业中有许多适合群众口味的特产名味等,必须保留和发扬。但是对于那些偷漏国税,捣运走私,黑市交易,短秤少尺,以次货充好货,掺杂掺假,压级压价(指收购商贩)等等投机取巧的资本主义经营思想、作风和违法行为则必须予以取缔。 ## (五)   私商改造以后的待遇,应该逐步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目前的收入一般地应该维持原来的水平,今后,可以在扩大商品流转、提高劳动效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对于那些目前收入过低,影响经营积极性者,可酌情适当调整。   合营、合作商店的工资,除了少数需要保留固定工资形式外,合营商店可以采用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形式,合作商店可以采用基本工资结合劳动返还、死分活值等形式。代购代销的手续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差价包干和现款进货倒扣手续费等办法。对于小商品和偏僻地区经营额小的代购代销户的手续费可以适当提高,对于价值很小,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不大,供销社又不经营的零星商品,如某些小百货、小杂货等,可以由他们自己确定价格。对于合营、合作商店和代购代销户,为了促进他们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他们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各地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超额奖励办法。 ## (六)   对农村私商的思想改造,是一个长期、艰苦的工作。因此,需要经常地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和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购销服务的教育;不断批判资本主义思想和资本主义的经营作风,树立新的商业道德。为此,可以组织合营、合作商店的劳动竞赛,建立与健全合营、合作商店的民主管理、计划统计、财务会计、学习和生活检讨会等制度,还可以分批抽调部分骨干和会计人员进行短期训练,也可以定期邀请当地党政负责干部向他们做报告,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   目前市场已经进入淡季,有一些私商经营上可能遇到一些困难,要求各地供销社多方组织货源,正确地安排私商的营业额,合理分配货源,并且鼓励和帮助私商自找货源。国营商业批发机构已经下伸的地区,供销社同国营商业的商品流通计划应当衔接好,国营商业批发机构正在下伸的地区,要切实注意防止接替中产生商品流通中断的现象。    (1956年4月)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