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准三月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的三个文件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党组,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转各大军区以上党委:)   中央批准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修订一九五六年捕、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计划以及今年贯彻镇压反革命斗争的具体措施的请示报告”,望各级党委督促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一)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必须从当前的形势出发,采取适当的措施,正确地运用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才能有利于彻底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否则就不利于这一斗争。当一九五五年春季我们社会主义的改造工作正在紧张进行,阶级斗争较为剧烈的时候,反革命分子就乘机进行了猖獗的破坏活动,这时我们适时地采取了恰当的镇压措施,给了敌人以严厉的打击,因而对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起了积极的保证作用。一九五五年冬季以来,由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于我们过去一贯正确地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反革命分子中发生了显著的分化,我们又适时地采取了少捕和着重政治瓦解的措施,这就更进一步促进了反革命分子的分化瓦解,出现了成批的反革命分子向我们投案自首的新情况。事实证明,一九五五年采取恰当的镇压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一九五六年采取少捕和着重政治瓦解的措施,也是完全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其目的都同样是为了彻底肃清反革命分子。   (二)目前反革命分子中分化瓦解的情况,仍在继续发展,各级党委应当抓紧这个有利的形势,加强对反革命分子开展政治攻势的领导,在广大农村地区要广泛深入地贯彻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四、五两条,对于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实行依照具体情况分别对待的政策;在城市应该依照当地具体情况,贯彻“处理城市反革命分子的办法(草案)”的精神,正确地处理投案自首分子的问题,并且给予他们以适当的生活安置,以便促使更多的反革命分子向人民低头自首。   (三)绝不能认为反革命分子有了分化瓦解,就再没有反革命的破坏了,反革命分子虽然是愈肃愈少,但是坚决的反革命分子总还是有的。少数坚决的反革命分子不会轻易向我们投案自首,也不会停止他们的破坏活动。我们切不可松懈对他们的斗争。应当继续教育群众保持和提高警惕,加强公安机关的侦察破案工作和城乡治安工作,以周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四)现将关于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界限的规定(草案),作为党的文件发至县委一级并传达到支部,暂作为草案试行。“处理城市反革命分子的办法(草案)”,经国务院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后正式下达。    中央一九五六年六月五日 ## 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修订一九五六年捕、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计划数字以及今年贯彻镇压反革命斗争的具体措施的请示报告   (中央并主席:)   中央公安部遵照中央指示,在三月二十八日到四月五日,召开了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会议根据各省、市党委给中央的报告和中央公安部与各省市公安机关考察的情况,就当前镇压反革命斗争的新情况,修订一九五六年捕、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计划,贯彻今年镇压反革命斗争的具体措施,以及有关镇压反革命政策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现将这次会议对以上几个主要问题讨论的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一、从一九五五年冬季到一九五六年春季的这个时期内,镇压反革命的斗争,在全国范围内确实是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大量的反革命分子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据一九五五年(主要是下半年)到一九五六年春季不完全统计,投案自首的分子已有四十二万多名。这些投案自首分子中不仅有一般的反革命分子和一般的犯罪分子,也有为数不少的罪恶大以至有血债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江苏、河南、河北、辽宁、上海等十六个省市统计,在二十七万二千名投案自首分子中,即有各种反革命分子十三万六千名,占投案自首分子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二,江苏省在已受理的二万二千名投案自首分子中,交代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即有五百四十四名。有一些潜伏较深,以及刚从香港、台湾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也出来投案自首了。各地投案自首分子交出了不少枪支武器和反动证件,并提供了大批的线索材料。反革命分子内部分化动摇得如此广泛,是过去从来没有的现象。   这个时期,全国社会治安情况较之一九五四年冬季和一九五五年春季,有很大的好转。据四川、陕西、河南、黑龙江、北京、上海等十一个省市统计,一九五六年第一季度,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二万一千起,较之一九五五年同一时期的三万二千起下降了百分之三十四。历年的冬春,是发生抢劫、骚乱、闹毛人水怪或闹神水等案件较多的时候,去年冬季和今年春季,一般比较平静。在全国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和准备春耕的紧张工作中,在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基本实现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合营和手工业合作化的高潮中,一般地进行得很顺利,较大的破坏事件很少发生。   这种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不是偶然的暂时的现象,它是与我国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的这个基本事实相关联的,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国广大的劳动人民巨大规模地组织起来了,进一步提高了政治觉悟,大大增强了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斗争的力量,缩小了反革命分子活动的空隙。由于党和政府对反动阶级分子采取了宽大和分别对待的正确政策,使反动阶级有了极大的分化,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表示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积极靠拢人民,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反革命分子可以依靠和利用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反革命分子本身,几年来也从两个方面受到了教训:一方面是,他们既然同人民生活在一起,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巨大发展和伟大胜利,以及人人都可以看到的社会主义的光明的远景,就不会不对他们发生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人民政府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方针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以及这个方针和政策的实际表现,也不会不对他们发生重大的影响。再加上国际国内的许多有利的形势,就深刻地促成了目前镇压反革命斗争的这种新的变化。   应该足够估计这种新的情况,看不到或者过低估计它,就会阻碍我们充分利用这种有利形势来进一步完成镇压反革命斗争的任务,这样就会使工作落后于客观实际的发展,就会犯“左”倾的错误。   但是,不适当地过高地估计这种变化,就会重犯右倾麻痹的错误。应该看到:反革命分子在数量上虽然大大减少了,但是还没有完全被肃清;我们国内的阶级关系虽然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反动阶级还没有最后消灭,阶级斗争依然存在,还可能要生长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正在不断把特务间谍派到我们国内来。这就说明:我们还有敌人,还有同敌人的严重的斗争。同时,我们广大群众的政治觉悟虽然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他们的文化还是落后的,他们还带着各种各样的私有制的思想和习惯,我们还可能要碰到一些难以战胜的天灾,在执行党的政策中有些地方还可能发生或大或小的偏差和错误。所有这些空隙,都还会被反革命分子所利用。而且事实上,就是现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还正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有些地方,这种破坏活动还是相当严重的。   正确地估计当前的情况,就是既要看到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巨大变化,也要看到当前斗争仍然严重存在的事实。   二、根据当前镇压反革命斗争的新的情况,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制订的捕、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计划,应当大大减少,也是能够大大减少的。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来列入计划需要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部分已经不需要逮捕,可以按照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五条的精神,分别不同情况加以不同的处理;一部分虽然罪该逮捕,但是已经投案自首,可以根据坦白从宽的政策分别处理,不需要也不应该再逮捕他们了。因此,大大减少原订计划的数字,是有实际根据的。   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计划一九五六年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六十万名,会后各省市一般都有增加,总数达到七十七万名左右。这次开会前,各省、市党委提了修改意见,总计全国减为四十二万到四十六万名。经过会议讨论,认为还可以再减,最后确定按照六十万名的计划减去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即是把一九五六年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计划修订为二十四万到三十万名。大家认为这样修订的计划是比较适当的。   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计划,根据只杀极少数非杀不可的分子的精神,把杀人的控制数由原订的占捕人总数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减为占捕人总数的百分之一,即是把一九五六年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总数,控制在二千四百名到三千名以内。   以上减少捕、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计划的比例,是全国的一般规定。各省、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这个总的比例适当地多减或少减。各省、市修订的具体数字,由各省市公安厅局长回去报告省、市党委,经党委讨论决定后再提出。   计划数字是省、市的控制数字,目的在于既能起到督促作用,又能起到控制作用;既为了防右,也为了防“左”。因此计划数字要力争切合实际。但是这种镇压反革命的计划数字与生产计划数字不同,如果实际斗争的结果,证明确实没有如计划规定的那样多的反革命,就不应该非要完成不可,应该允许在斗争的发展中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加以修改。   控制数字不允许分配到下面,现在某些地方发生层层摊派的现象,并且盲目地把增加数量作为反对右倾保守的标准,因而使下面发生凑数的现象,这是错误的,应该迅速纠正。中央公安部对此种现象,交代不清楚,检查不严,是有缺点的。到会同志建议:为了保证质量,加强控制,将捕人权一律收到地委,我们认为是需要这样办的。   三、为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会议对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界限也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规定了今后镇压反革命斗争主要的打击对象,应该是下列的三种人:   第一、在最近时期(例如两三年内)曾经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和正在进行、或者正在准备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第二、解放初期(例如解放后三四年内)曾经有过严重破坏活动,但还没有归案法办的反革命首要分子;   第三、历史反革命分子中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拒不坦白交代的分子。   对于历史反革命分子,即是我们所说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要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历史上只有一般罪恶,民愤不大,解放后没有破坏活动的分子,一律不再逮捕,只要彻底坦白,可以免予管制。对于那些历史上只有轻微罪恶,现在表现好的分子,一律不再予以追究。   对于解放后虽然曾经一度参加破坏活动,但是罪恶轻微,现在已经停止活动的分子,只要坦白交代,也不应逮捕。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土地改革后,因为生活困难拿过农民的很小一点东西的地主阶级分子,就不应该当作反攻倒算的地主去办他们的罪;对于在粮食统购统销中说过几句怪话,或者套买了少量粮食的分子,包括地主富农分子在内,就不应该把他们当作破坏社会主义改造的分子去办他们的罪;对于仅有迷信活动并无政治破坏行为的一般会道门分子,也不应该把他们当作反动会道门的复辟活动去办他们的罪。对于上述分子,以及具有类似上述情节的分子,根据具体情节和群众的意见,进行适当教育即可。   我们认为,对于当前同我们做斗争的敌人,采取这样有分析的、分别对待的办法,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是对国家,对人民有利的,而且也有利于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因此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   会议研究了中央公安部一九五五年八月十日制订经中央批准下达的政策界限的规定,根据一九五五年实践的经验和当前情况提出了很多修改的意见。   会议还根据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五条的精神,起草了一个处理城市反革命分子的办法(草案)。   中央公安部党组根据讨论的意见,已经将上述两个文件作了修订,请中央一并审阅。关于政策界限的规定,请中央批准以草案形式下达试行。关于处理城市反革命分子的办法草案,我们考虑须经国务院报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仍以草案形式公布试行。这样是否妥当请中央决定。   四、会议认为:在今年镇压反革命斗争的具体措施中,要强调正确地开展政治攻势,充分利用目前的有利形势,进一步促使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内部的分化,更有效地争取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政治攻势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做好宣传工作,并发动群众来进行。但是应当着重争取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应当强调质量,不要追求数量,不要把政治攻势搞成一般的坦白运动。   发动政治攻势的方法:在农村,主要是通过贯彻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结合规划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入社的工作来进行。在城市,可以通过处理城市的反革命分子或处理投案自首分子的工作来进行。为了震动和瓦解敌人,全面地交代政策,城市和农村都应该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口头宣传,并选择一些典型事例在报纸上公布。   今年的镇压反革命斗争,一般不再进行集中搜捕。但是有些地方反革命破坏活动还很猖狂,以及在一省一市之内的某些地区和某些方面,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集中搜捕,只要有充分准备,也是可以允许的。   五、一九五六年的镇压反革命斗争,有必要也有可能更加强调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即是公安机关负责侦察、逮捕和预审,负责犯人的劳改和看押,检察机关负责审批捕人和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公安机关可以不再代替也不应该再代替进行起诉和参予量刑的工作。   关于三个机关工作的配合问题,到会同志认为现在“镇反办公室”的组织形式还是适用的,但是要讲究分工负责。关于法制问题,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例如处理投案自首分子的法律程序等问题,我们准备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再向中央提出建议。   六、各地反映,在贯彻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时,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主要问题是关于表现不好的地主、富农分子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管制生产”的解释和作法问题。各地同志都提出:这里所说的“管制生产”是否是刑事处分?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的管制是否相同,需不需要法院判决?经会议研究后,认为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规定的管制生产,不是刑事处分,而是一种监督生产的性质,因此按照规定经乡人民委员会决定交合作社执行即可,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关于后补社员和管制生产的分子是否需要规定后补期和管制生产的期限。现在有些地方规定了后补期和管制生产的期限,有些地方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可以不必规定。但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每年对他们评议一次。其中表现好的,后补社员可以上升为正式社员,管制生产的可以上升为后补社员,特殊好的也可以越级升为正式社员。其中表现不好的,可以降为后补社员或管制生产,或根据情节作其它处理。   关于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入社的规划,是否需要规定正式社员、后补社员和管制生产三者之间的适当比例。我们认为目前很难统一规定具体比例,要经过一些实际工作,看一看情况再说。根据各地典型调查,一般是中间大,两头小,即是正式社员和管制生产的少,后补社员多。这种经验可供各地参考。大到什么程度或小到什么程度才为适当,目前应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为好。   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入社,需要那级批准?我们认为地主、富农分子规划入社,均由乡人民委员会决定即可,反革命分子入社,由乡人民委员会审查,县公安局批准。为了防止坏人钻空子,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入社,都要先经过他们自己自报互评,再经过群众评议的手续。借此,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情况进行一次审查,也对他们进行一次教育;同时也可以教育农民,提高警惕,划清界限。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中央审阅批示。    —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处理城市反革命分子的办法(草案) ##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对于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逮捕从严惩办。对于解放初期曾经有过严重破坏活动但尚未归案法办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和在解放前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应当逮捕法办。上述反革命分子中彻底坦白的,可以从宽处理:罪当处死的,免处死刑;罪当判处徒刑的,予以减刑或免刑,立功的可以折罪,立大功的给予奖励。   二、对于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民愤不大的反革命分子,或解放后曾经有轻微反革命罪行,现在已经停止活动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其中彻底坦白的免予管制,拒不坦白的依照“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予以管制。   三、对于历史上只有轻微罪行、现在已经悔改的分子,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后表现好的分子,解放后曾经履行登记手续,一贯表现好的分子,一律不再予以追究。   四、从外地逃入城市的反革命分子,无论就地或回原地彻底坦白交代,均按上述坦白从宽的原则处理。   五、除了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外,其他各种从宽处理的分子和被管制的分子,已经有固定职业的,应随着各项社会主义改造,按原来行业予以安置。没有职业或者没有固定职业、又没有生活依靠的,由市人民委员会按照下列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统筹安排:在城市没有职业,没有生活依靠,在农村有生产条件或者有生活依靠的,一律回乡参加生产;在城市没有职业,没有生活依靠,农村也没有生产条件,但有劳动能力的,组织移民生产或者组织就地劳动就业;已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又无依靠的,予以收容教养。   六、凡是免予管制或不予追究的反革命分子,应当经居民委员会和人民群众讨论通过,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并依其参加的工作或职业得相应地称为工人、职员、店员、社员、教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等称号。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的任何重要职务。   七、凡是已经就业的被管制分子,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劳动所得。   八、仅有一般反动职位而确实没有罪行的人,不以反革命论处。   九、反动组织中的一般成员,不算反革命分子,应当和人民群众有同样劳动就业的机会,不要歧视。   十、没有参予反革命活动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及其青年子女,应当和人民群众一样有就业、就学的机会,不要歧视。 ## 中共中央关于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界限的规定(草案) ##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随着全国政治形势的根本变化,当前镇压反革命斗争的情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集中打击那些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追捕那些解放前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拒不交代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并为了促使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更加分化瓦解,以利于彻底肃清反革命和减少其他刑事犯罪,兹将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界限重新规定如下:   第一、对于历史反革命分子的逮捕界限:   历史反革命分子是指解放前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汉奸,和敌伪军、政、警、宪人员中有反革命罪恶的分子。这类反革命分子的具体解释,应按照中共中央一九五六年三月十日批转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一、解放前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或民愤虽然不大,但有严重罪行,拒不交代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逮捕。   二、下列历史反革命分子,不要逮捕:   1、解放前有一般反革命罪行,民愤不大,解放后已经停止反革命活动的分子;   2、解放后履行过自首登记手续,或历史罪行已经作过处理,没有隐瞒重大罪恶,也没有发现现行破坏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   3、虽有严重罪行,但有立功表现,已经宽大处理,没有进行新的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   三、下列的人员,不要作为历史反革命分子看待:   1、解放前参加特务外围组织的一般人员,或虽然在特务机关中工作,但没有参加特务组织和进行过特务活动的雇用人员;   2、曾经参加过反动组织的一般成员,或在解放前虽然担任过反动伪职但没有罪行的人员;   3、历史上虽有严重罪行,但解放后没有进行过反革命破坏活动的起义人员。   第二、对于曾经进行或者正在进行、或者正在准备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和特务间谍分子的逮捕界限;   一、下列特务间谍分子和其他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应当依法逮捕:   1、接受蒋介石集团和帝国主义国家特务间谍机关给予的反革命任务,潜伏下来进行破坏活动的特务间谍分子;   2、被蒋介石集团和帝国主义国家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   3、参加特务间谍组织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   4、持械聚众叛乱的为首分子和罪行重大的分子;   5、组织武装土匪活动和土匪活动中罪行重大的分子;   6、以反革命为目的哄闹捣毁基层政府、人民团体、企业、合作社、公共场所,殴打干部,以抗拒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为首分子和罪行重大的分子;   7、策动、勾引或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民兵,进行叛变的分子,和参加叛变活动的重要分子;   8、进行凶杀、暗害、纵火、爆炸、投毒等恐怖活动的分子;   9、为敌机、敌舰指示轰炸目标的分子;   10、窃取、刺探国家机密,供给敌人情报的分子;   11、进行反革命组织活动的为首分子,和参加反革命组织活动罪行重大的分子;   12、以文字、图画、言论或其他方法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谣言的分子,或投寄反革命恐吓信件的分子;   13、对国防设施、基本建设、工厂、矿场、森林、牧场、农场、水利设施、交通设施、银行、仓库等国家财产和各种合作社财产进行反革命破坏或制造破坏事故的分子;   14、进行反革命组织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   15、偷越、偷渡国境的反革命分子,和引带反革命分子偷越国境的分子;   16、土地改革后坚持反动立场,以强迫威胁手段夺取农民分得的土地、房屋、牲畜,或暗中收租情节严重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   17、聚众劫狱的为首分子,积极参加的分子,和越狱逃跑的分子;   18、有意窝藏历史上有严重罪行和现行反革命分子的人,或有意资助现行反革命分子的人。   二、解放后虽然曾经参加反革命活动,但罪行轻微,现在已经停止活动,而有悔改表现的下列分子,不要逮捕,应当分别情节予以管制或批评教育:   1、曾经参加武装土匪活动,罪行轻微的一般分子;   2、曾经参加叛乱活动,罪行轻微的一般分子;   3、曾经参加骚乱活动的一般分子;   4、解放后曾经参加反革命地下组织,但没有进行过破坏活动或仅有轻微罪行的一般分子;   5、曾经有轻微倒算行为的不法地主或富农分子;   6、曾经对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有过轻微破坏行为的反动阶级分子;   7、曾经接受敌人特务机关或特务间谍分子的任务,而未进行破坏活动并和敌人断绝关系的分子。   三、对于下列各种分子,应当同现行反革命活动加以区别,不要追究,只应该分别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或批评:   1、对社会主义改造的各项措施,仅有过抵触情绪和不满言论的落后群众;   2、在国内外重大事件中,仅有过错误言论的落后群众;   3、被欺骗、威胁参加暴动、骚乱的落后群众;   4、受反动会道门欺骗,参加了反动会道门组织的落后群众;   5、对于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反动阶级分子;   6、经过处理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对社会主义改造的各项措施,虽然有某些抵触情绪,对国内外重大事件,虽然有某些错误言论,但事实证明,并不是在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就不要作为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看待。   第三、对于刑事犯罪分子的逮捕界限:   一、下列刑事犯罪分子,应当依法逮捕:   1、惯盗、惯窃、骗子手、窝主和一贯销赃的分子,或虽非惯犯,但有严重罪行的分子;   2、组织或积级参加偷窃或盗卖国家资财,公私合营企业资财、合作社资财情节严重的分子;   3、经常聚众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或一贯强奸妇女特别是奸淫幼女民愤很大的分子,或组织暗娼卖淫的流氓分子;   4、一贯引诱、唆使或组织少年儿童进行各种犯罪的分子;   5、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   6、制造、贩运毒品的分子;   7、—贯走私、贩卖金银或夹带伪钞的不法分子,或伪造人民币扰乱金融的不法分子;   8、进行凶杀、放火、暗害、投毒、抢劫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下列有轻微刑事罪行的人,不要逮捕,应该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1、偶尔有轻微偷窃行为的人;   2、偶尔为盗窃犯窝藏、销售过少量赃物的人;   3、在边境口岸地区有一般走私行为或偶尔有走私行为的人;   4、解放前虽为惯盗、惯窃,但解放后已有正当职业、确已悔改的人。   三、有下列行为的人,不要以刑事罪犯看待:   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   2、落后群众中爱占小便宜的人;   3、过年过节或平时有些赌博行为的人;   4、为盗窃犯窝藏小量赃物但本人并不知道其为赃物的人。   第四、对处理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界限:   一、对于前来投案自首的分子,一律暂时不要拘留或逮捕,应当讲清政策,并告诉他们听候政府处理;   二、对坦白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都应该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分别从宽处理;   三、凡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不仅自己真诚坦白,又能积极检举其他反革命分子和同案罪犯,经查证属实,应该算做有立功表现。检举重要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或其它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因而破获重大反革命案件或重大刑事案件,应该算做立大功。   四、凡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解放前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的分子,以及有严重罪行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如果投案自首,彻底坦白,应当从宽处理。原则是:罪当处死的,免处死刑;罪当判刑的可酌予减刑或免刑;立功可以折罪的免予刑事处分,立大功的除免予刑事处分外,给予适当奖励。   五、凡只有一般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民愤不大的反革命分子,或解放后曾经有轻微反革命罪行,现在已经停止活动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如果彻底坦白的,免于管制,暂不摘掉反革命帽子;有立功表现的或早已彻底坦白并在坦白后一贯表现好的分子,经人民群众同意后,摘掉反革命帽子。   六、只有轻微历史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前来交代的,一律摘掉反革命帽子。   七、只有一般历史政治问题的人,如果前来交代,可告诉他们不属于反革命分子,要他们安心劳动生产。   八、那些有现行活动,或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捏造一套假情况,利用坦白从宽的政策,以掩护其真实犯罪情况的分子,经查证属实后,以假坦白论处,依法逮捕。   九、那些显然出于利用坦白从宽的政策,在进行凶杀暗害、纵火、爆炸、投毒等恐怖破坏活动之后,前来投案的分子,一律依法逮捕。   十、对于那些坦白了一些问题或只坦白了反动身份,隐瞒了重大罪行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可促其彻底坦白,拒不坦白的分子,应当依法逮捕。   第五、对于混入或隐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企业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按照中央批准的中共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对于少数民族内部有历史罪恶,没有现行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一律不究既往。对解放后曾经进行,正在进行,或正在准备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以及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逮捕界限,应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办理。   此件经中共中央批准后,下达执行。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三日中央公安部拟订,经中央批准下达的“关于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逮捕政策界限的规定”,应即作废。   已发: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委、候补中委,雪峰、尚昆、乔木诸同志,中央各办,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办,中央国家机关各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转军事系统,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高级党校,中机、机要室,各地参加体制会议的负责同志,存档两份。共印一八一—份。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三日印发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