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退还工商业者在高潮中增资问题的补充指示   关于工商业者在今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增资,中央曾于四月二十八日指示各地应一律退还。现根据各地的执行情况,特作补充指示如下:   (一)对于工商业者在高潮中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增资,不论是现金或者其他实物,都应当一律退还原主。其中有些实物,如机器、原料等,如果由于企业生产的合理需要,或者由于使用的情况(如已经安装的机器、或已经消耗的原料等)而不能退还原物时,应当折价退还。   (二)高潮以前工商业者的增资,不退;高潮中以原在企业的垫款作为增资而并非以观金、实物增资的,不退。   (三)对个别工商业者在我们明确告以退还增资的政策后,仍然坚决要求不退还他们的增资的,公私合营企业或者专业公司必须报经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批准,才可以接受他们的要求,不予退还。不属于这一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一)项规定,坚决全部退还。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