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福建省委《关于如何争取农业社90%社员增加收入对各地的建议并向中央的报告》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兹将福建省委《关于如何争取农业社90%社员增加收入对各地的建议并向中央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参考。福建省委选择若干农业社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了合作社的收入只有56%分给社员,当即通知各地注意,并且提出保证增产与增加社员收入的具体措施。你们可以仿效这种办法,并将调查研究的结果报告中央。福建省委要求提高经济作物和副业产品价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请你们提出意见。但此事要从全面情况出发作统盘考虑,不可轻率处理。    中 央1956年6月4日   (附:) ## 福建省委关于如何争取农业社90%社员增加收入对各地的建议并向中央的报告   (各地(市)委并报中央:)   我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入社农户已占总农户90%,其中高级社占总农户60%,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做到合作社不断增加生产,使能在一般情况下(即没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情况下)争取90%的社员增加收入,10%的社员也不减少收入。这是进一步巩固合作社的中心关键,也是整个发展农业生产的中心关键,因为只有这样,合作社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才能有不断的高涨。   当前合作社生产的主要情况是:农业生产比以往的任何一年都做得好,春收小麦的总产量比去年增加94%,单位面积产量比去年增加30%;兴修水利、积肥、开荒等工作都大大超过往年,今后如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完成以至超额完成省委原来规定的增产粮食16%的任务是有把握的。   但另一方面,目前存在着一个普遍而严重的问题是:许多合作社反映“增加生产,能不能增加收入”,社员摸不着底,发生疑虑,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部分的领导机关对合作社增产增收的情况心中无数,盲目乐观,对中央和国务院联合指示的“勤俭办社”方针还未引起应有的重视,贯彻执行得不够有力,许多人“坐机关,订计划”,不顾合作社的劳力、资金状况,不切实际地给合作社派任务、派开支、派工分,还要命令群众说:“这是国家计划,党的号召”。如福州市郊鼓山合作社被派的非生产性项目达12项,所需经费及工分值计达19000元,大过该社今年生产上支出的基建投资一倍半,可折稻谷25万多斤。另外一个原因是:我们一部分领导同志和农村工作的干部,指导生产还未能从具体情况出发,全面发展经济,只抓粮食,不注意发展多种经济,甚至限制合作社发展副业生产,要群众“生产什么吃什么”。因之有的社将莲子挖掉种稻谷,有的社把茶树砍掉种地瓜,许多地方造纸、炼铁、制笋、砍柴、养猪、养鸭均大为减少,造成今年第一季度的副业生产严重的不正常状况,已经使合作社减少了收入,城乡供应紧张,这种做法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恶果。上述两个问题,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央,任其发展下去是很危险的。   为此,我们最近在闽侯、建阳和福州市郊等地做了7个社的调查(这些社一般都是生产做得较好的社)。7个社中粮食产量可以增加二成至三成的5个社,四成至六成的2个社。收入分配试算的情况是:   (一)国家税收(包括地方附加占正粮的30%)最少的占总收入6.2%,最多的占11.5%,一般的在8%-10%左右;   (二)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和行政管理费,最少的占总收入5.42%,一般占8%-10%左右;   (三)当年生产费用,最少的占总收入12.6%,最多的占25.51%,一般的占16%左右;   (四)社员个人收入,最多的占总收入70.8%,一般的只占56%左右。这7个社基本上可分为二个类型:   一类是以副业比重大、社员收入多的福州市郊黎明社为代表,该社652户,今年总收入402727元,其中粮食收入占总收入43.3%,经济作物和副业收入占总收入56.7%,农副业总收入比去年总收入增加120.4%。收入分配试算结果是:   (l)国家农业税收(包括附加30%)占农业收入7.19%,副业税收占副业收入10%,农副业税收合计占农副业总收入6.2%;(注:此处有误,可能是副业有很多不征税,副业税占全部副业收入的比重并不到10%。)   (2)公共积累和行政管理费用占总收入5.67%;   (3)生产费用占总收入21.23%(其中农业生产费用只占农业总收入13.5%);   (4)社员个人收入占总收入66.9%;   (5)全社减少收入的25户,占总农户3.73%,增加收入的占96.27%,其中收入增加一成以下的占4.36%,增加一成至五成的占15.84%,增加五成以上的占27.2%,增加一倍以上的占32.2%,增加二倍以上的占16.1%。   二类是以副业比重小、社员收入一般的闽侯荆溪社为代表,该社共641户,以粮食增产20%计算,农副业总收入只有158415元(其中副业收入占总收入9.94%),收益分配试算的情况是:   (1)国家税收及附加占总收入11.1%;   (2)公共积累和行政管理费占5.59%;   (3)生产费用占农副业总收入25.51%;   (4)社员个人收入占57.8%;   (5)增加收入的占总户数的81.31%,不增不减的占4.62%,减少收入的占14.05%。   从以上情况看:黎明社社员个人收入部分达到总收入66.9%,96%的社员均可增加收入,而荆溪社社员个人收入部分只能占总收入57.8%,只有81%的社员增加收入,象荆溪社这样的社在全省来说也还是办得比较好的社。以上调查,在收入上虽只是根据可能进行了估算,开支上根据必要进行计算,但是可以看出一般问题的;因此要保证全省所有的社都能争取90%的社员增加收入,就成为紧迫而严重的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的分析,当前巩固提高合作社的关键问题是:全面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贯彻勤俭办社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规定切合实际的分配比例,提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保证社员增加收入。   一、全面地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这是根本问题。只要收入增大了,就可以贯彻国家与农民兼顾的政策。如荆溪社的副业条件是比较少的,按上述估算结果,社员个人收入只占总收入57.8%,增加收入的社员只达81%。但经过与该社管委会研究,根据可能的条件,计划增加养猪100头和垦荒种地瓜150亩,收早稻后再种一部分蔬菜,在农闲时发动社员打柴,可增加收入3%以上,就能够争取达到90%的社员增加收入。因此合作社必须在以粮食生产为中心(指一般情况)的原则下,广泛地展开经济作物和副业生产。其办法:   (1)使农民活动起来。凡不需要由国家与集体来统一的生产,如零散的手工业、加工业、运输业、采制业,国家和地方经济部门和供销社、手工业社,不要过多去挤它,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多种经济的组织。这样对农业和这些副业的生产发展都是有利的。合作社对社员也不应卡的太死,不要企图把一切劳力都变成生产粮食的劳力,把一切时间都变成生产粮食的时间,这是既不合理又不可能的,必须尽可能种植适合当地的经济作物,尽可能经营副业生产,并适当鼓励个人的活动。   (2)有些经济作物或副业的价格、税收政策,应重新统盘考虑,有些特产因收购价偏低,影响农民生产土特产的积极性的,应加以慎重研究后适当提高。因为农业合作化以后,劳动日的价值一般是提高了,如农业劳动日的价值低的可达1.2元,高的可达1.8元,因之投入副业生产的劳动也发生了变化,影响到成本,这是需要研究的。当然,基本的是要提高生产来解决,不能单靠提高价格来解决。   (3)由上到下对经济作物和副业,象粮食生产一样,进行全面规划,如生产的恢复发展情况,经济区的适当划分,有些地区粮食增产任务制定得不适当的予以适当调整,以及粮食供应,原料供应问题的解决等。   (4)国家和供销社采购机关,应贯彻预购合同和供销社推广结合合同。   二、合作社要统一安排劳力,使人尽其能;统一资金,使物尽其用,做到“收入大,成本小”。在劳力组织方面发挥所有社员的擅长,使男女老弱各得其所,全面贯彻生产责任制,生产定额管理,计件报酬,按季预分,适当预支,超额奖励等制度,保证社员个人物质利益,以发挥劳动积极性。在资金运用方面要精打细算,把“一个钱当做两个钱用”,非生产性开支尽量减少,对农业社非生产性建设和福利事业的要求不能过高过早过急,生产投资也要合理使用,量力而行,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贪污、盗窃。这样把一切人力、财力集中到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方面来,并对财务制度,加强监察工作,以保证其实现。   三、合理分配,适当规定分配比例,并宣布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变动。按初步了解情况,我省合作社生产的分配比例(即国家、合作社和生产费用为一面,社员个人收入为一面)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象黎明社一样的社,其分配比例可以是35和65;一种是象荆溪社一样的社,其分配比例可以是3:7;另外有些地方农业生产成本高,其分配比例可以是4:6。据此,由各个社根据自己情况作出决定,并结合对社员进行国家、集体与个人关系的教育,公开宣布。   四、国家各部门仍须予以大力支持。合作社的“底子空、底子薄”,生产由个体变为集体有许多变革要花钱,贫苦社员拿不起,有钱的社员又想自己留着方便。因之,困难是较大的。除了国家给予一定贷款外,最主要的是要贯彻农产品预购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调节国家资金的投放,可以调节农民出售农产品时劳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主要的是可以及时支持农民的困难。搞得好确实可以指导生产(如订预购合同时,即可规定品种规格及如何保证质量的办法,采购部门随时可以成为指导生产的部门)。此外,随着预购合同的订立,结合发展供销物资的合同,这都是极为有利的。   最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效地贯彻上述办法,必须由上而下开展一次对合作社增产增收情况的认真检查,对所有合作社分类排队,加以具体指导,帮助管委会订出切实可行的补救办法。目前春耕大忙即过,我们拟以争取90%增加收入为中心口号,立即实施贯彻,把生产进一步全面开展起来,并结合订定合作社三年生产规划,再度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深入的整顿巩固合作社的运动。   以上建议,是否有当,请中央指示。    中共福建省委1956年5月18日   · 来源:   福建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