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对“中央关于加强对资产阶极分子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一文中的更正和说明的通知   中央在1955年12月发出的“中央关于加强对资产阶级分子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一文,有如下更正和说明:   一、决定中开头括弧内的说明“资产阶级分子干部,系指在国家机关、专业公司、国营企业、政府机关、民建会……”其中‘政府机关,一词是‘政协机关’之误,请予更正。   二、决定一项(1)内称:“县(镇)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各级民建会委员、各级工商联委员及其他各民主党派委员和人民团体委员中的资产阶级分子,由各级党委统战部负责管理”。其中‘人民团体’仅指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回民文化协进会等团体而言。   三、决定一项(3)末所规定:“……均由省、直辖市、区党委制定报送中央批准。”今改为“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自行决定”,不必报送中央批准。请照此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