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组织部关于处理中下级的党员干部历史上的自首叛变等问题的初步意见(草稿)   根据各地审查干部工作的报告,在中下级的党员干部中有一部分人,在过去残酷、尖锐的敌我斗争中,曾经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当时斗争形势的变化,革命根据地在一个时期内变为敌人占领区或敌人占优势的地区等原因,曾经处于十分困难的环境下。这些干部中有很多人始终是英勇斗争,坚持了共产党人高贵的革命气节,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人,在当时曾经发生过各种不同性质的问题。这些人后来又陆续地重新参加了革命工作,在工作中的表现绝大多数是好的。关于历史上的这些问题,大部分人也已经在不同的时间内向党作了交代。   鉴于这些问题已经是历史上的问题,同时在中下级干部中有这些问题的人的数量并不很少(据河北、江苏的初步统计,在这两个省有这些问题的干部就将近××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必须十分慎重。既要坚持党的严肃性,又要照顾到各种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干部中积极因素的发挥。因此,除了对极少数情节十分严重,表现又一贯不好的人应该加以严格处理外,一般地应该本着从宽处理的原则来处理这些干部的问题。现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的初步意见:   第一,根据在历史上有过自首叛变问题及近似这一类的问题的党员干部的一般情况,可以把这些干部的问题区分为曾经在敌人面前有过错误,曾经在政治上一度发生过动摇,自首,叛变等四种性质的问题。现在把这四种性质的问题分述如下: ## 一、凡属以下情况,是在敌人面前的一种错误行为:   在被迫情况下,以公开的革命组织的成员的面目(如以农会、妇女救国会、民兵以及政府和军队中的一般工作人员的面目),向敌人履行了一般的手续(如在敌人印好的悔过书、自首书上签字和履行了一些类似的手续。下同)。   被捕被俘后,在无法否认的情况下,承认了自己是共产党员或其他秘密革命组织的成员,并且向敌人履行了一般的手续,此外,并无其他不利党的言行。   被捕被俘后,曾被迫地向敌人讲了一些公开的情况;或者供出了一些人所共知的担任公开职务的党员的姓名,已经死亡的党员的姓名或伪造的党员名单,或者曾经答应给敌人报告情况,但事后并未执行。此外,并无其他不利于党的言行。 ## 二、以下情况,是曾经在政治上一度发生过动摇:   被捕被俘后,承认了自己是共产党员或其他秘密革命组织的成员,并且供出了一些党的(或其他秘密革命组织的)秘密,使党(或其他秘密革命组织)遭受了一些轻微的损失,但并未暴露党的(或其他秘密革命组织的)重要秘密,旋即悔悟翻供,以后一直在监狱中坚持斗争,表现很好(其中有的人在出狱时履行了一般的手续)。 ## 三、凡属以下情况,是自首行为:   被捕被俘后,或在敌我斗争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对革命事业丧失了信心,向敌人悔过自首,虽然只是履行了一般的手续,但事后长期消极,脱离革命。   被捕被俘后,未暴露党员面目,但承认了自己在革命政权,军队或其他革命组织中所担负的重要职务,并且用这种身份向敌人悔过自首。   被捕被俘后,承认了自己是共产党员或其他秘密革命组织的成员,向敌人悔过自首,并且发表反党言论(有些并且有其他不利于党的行为),但是没有供出机关和人员,因此投有使党在组织上遭受损失。   自动向敌人投案自首。 ## 四、凡属以下情况,是叛变行为:   向敌人供出党的以及其他革命组织的应该保守秘密的机关,人员或其他秘密。   公开地或秘密的投靠敌人,为敌人服务(包括武装叛变、携枪投敌)。   (以上所举出的只是属于这四种性质的问题的一些主要情况,并没有,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一一列举出来。因此,在具体地处理每一个人的问题的时候,必须注意根据上述原则,对各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就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二,对于有以上问题的干部,应该根据他们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对党的忠实程度和一贯的工作表现,来确定怎样处理他们的党籍和根据什么原则使用他们。)   一、党籍处理问题:   1.在敌人面前曾经有过错误或曾经在政治上一度发生过动摇,原来已经恢复了党籍或者已经重新入党的,原则上可以不予变动。   2.有过自首行为,早已向党交代,并且已经恢复了党籍的可以不予变动。如果长期隐瞒,则不应该恢复其党籍;已经恢复了党籍的,应该从恢复之日起作为重新入党。如果一贯表现不好,在此次审查中又有严重的抗拒行为,应该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有过叛变行为的,原则上应该开除党籍。   如果情节不太严重,在长期工作中表现尚好,问题已基本交代清楚,并且已经恢复了党籍,可以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分别从恢复之日起或者从交代之日起,作为重新入党。其中有些人在此次审查中仍不能老实交代,甚至有抗拒行为,应该给以一定的党纪处分。有严重抗拒行为的,应该清除出党。   如果叛变后曾经进行反革命活动,并且长期对党隐瞒或者叛变的情节严重,在全国解放前后才重新参加工作,由于隐瞒了叛变问题而混入党内,则必须清除出党。   二、使用问题:   l.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人可予信任。现在担任党的主要负责工作的可以不予变动;其中如果有些人担任党的主要负责工作不适当,则仍然应该加以调整。   (l)曾经在敌人面前有过错误,在过去或者在此次审干中已经向党交代。   (2)曾经在政治上一度发生过动摇,情节不太严重,并且早已向党交代。   2.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人,现在担任非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工作的,可以不予变动,但一般不宜担任党的负责工作。如果有些人在工作中一贯表现很好,工作需要,现在担任了党的一般负责工作,也可以不予变动。   (1)曾经在政治上一度发生过动摇,情节不太严重,但是长期向党隐瞒。   (2)曾经在政治上一度发生过动摇,情节比较严重,但是早已向党交代。   (3)有过自首行为,情节不太严重,并且早已向党交代。   3.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人,可以让他们在非党组织中担任一定的工作。如果有些人在工作中一贯表现很好,工作需要,现在担任了非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工作,也可以不予变动。   (1)曾经在政治上一度发生过动摇,情节比较严重,并且长期向党隐瞒。   (2)有过自首行为,情节不太严重,但是长期向党隐瞒。   (3)有过自首行为,情节比较严重,但是早已向党交代。   4.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人,可以让他们在非党组织中担任一定的工作,但是不应该担任主要负责工作。   (l)有过自首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并且长期向党隐瞒。   (2)有过叛变行为,情节不太严重,并且早已向党交代。   5.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人,可以让他们在非党组织中工作,但是在未经过长期考验以前,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1)有过叛变行为,情节不太严重,但是长期向党隐瞒。   (2)有过叛变行为,情节严重,但是早已向党交代。   6.对于叛变情节严重,并且长期向党隐瞒的人,只能让他们在非党组织中做一般的工作,不得担任任何领导职务。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