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处理私营企业改为国营企业以后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有不少地区把部分私营企业改为国营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原有财产、人员安排和工薪福利等问题的处理,各地作法不一,还有些遗留问题需要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原企业财产应该按照本年二月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实行估价定息;如果企业财产已由国营收购或已发还业主,则不再变更。   二、原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应该由国营企业吸收录用,对原来参加企业辅助劳动的家属,应该照旧吸收参加辅助劳动,或者作其他适当安排(如在可能的条件下,到国营企业作临时工,或者由国营企业给他们作些加工业务等)。各地对于直接改为国营企业的原私方人员的安排工作应该进行检查。应该吸收而没有吸收的,要迅速加以安置,安置显然不妥当的,要作适当调整。   三、原企业从业人员进入国营企业以后,对他们的薪金一般应按原薪支付,高于国营的不予降低,低于国营的,将来在职工调整工资的时候,按照国营企业工资标准一同调整。目前是暂支的,应该按原薪付给他们薪金;对原来没有固定工资标准的,按照现任职务,并依国营企业工资标准,核定薪金。   四、原企业从业人员进入国营企业以后的福利待遇和困难补助,按照所在的国营企业对职工的规定办理。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