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私合营企业清产定股以后,发给私股股东领息凭证的意见》   同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私合营企业清产定股以后,发给私股股东领息凭证的意见》,希各省、市按照这个意见内规定各点,对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私股股东发给领息凭证。   (附:)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私合营企业清产定股以后,发给私股股东领息凭证的意见》 ## (1956年7月13日)   公私合营企业在清产核资实行定息以后,资本家要求有一个凭证,我们意见:可以由合营企业或专业公司发给他们一个领息的凭证,使他们明确知道核资以后,在他个人名下的股额及企业的息率。具体办法如下:   一、股东领息凭证的形式不必统一,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老合营企业已经发了股票的,私股股东可以凭股票向企业或专业公司领取股息,不必另换凭证;如果私营企业合营前原来就有股票、股折或其他投资证件,而私股股东要求不换发新凭证的,也可以凭原企业的投资证件,按照合营后新核定的股额向企业或专业公司领取股息。   二、发给私股股东领息的凭证,在手续上应力求简便。只要私股股东具备确实的投资证明,企业或专业公司就可以发给凭证。凭证上只要简单地写明股东的姓名、地址、职业、核定的股额、息率等项目就够了,不应增列其他具有限制性质的规定。   三、私股股东领取股息或凭证的时候,如果本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可以委托别人代办,但被委托人必须持有委托人的委托证件。   四、需要发给私股股东一个凭证的企业或专业公司,如果在七、八月发息前来不及做好发凭证的工作,可以先发息,以后再补办发凭证的手续。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