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肃反斗争中有关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 ## (1956年1月12日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暗藏在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必须坚决予以肃清,对于在肃反斗争中揭发出来的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各种违反党纪的案件,必须根据问题的性质,进行正确的处理,既要彻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又要不冤枉一个好人,以达到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的目的。现在根据中央历次有关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指示的精神和当前情况,将有关党的纪律问题作以下的规定: ## 第一、对于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处理   (一)对于隐瞒参加过特务间谍组织或特务活动的,经过查明属实以后,应该开除党籍。如果过去是被迫、被骗参加特务组织,没有担任职务,又没有进行特务活动,后来思想进步,脱离反动组织,隐瞒了这段历史,加入了我党,而后自动向党真诚坦白,交代清楚,经过调查证实再没有其他隐瞒,并且从他的一贯表现证明确实够一个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考虑保留其党籍,但必须指出他这种隐(284)瞒行为的错误。   (二)对于隐瞒曾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以上和相当于以上等级的其他反动党派的骨干分子,国民党政府及日伪政府的区长(相当于区长的乡长)以上负责官吏、国民党军队及日伪军队校级以上军政工作人员、警察巡官、清乡队长、宪兵尉级以上人员以及反动会道门的骨干分子等,一律开除党籍。如果过去罪恶不大,后来对人民事业有所贡献,自动向党真诚坦白,并且从他一贯的表现证明确实够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考虑保留他的党籍,但必须指出他这种隐瞒行为的错误。   至于隐瞒参加反动党、团、会道门组织,以及反动警、宪、军、政的普通人员,如果自动向党真诚坦白,经过调查证实没有罪恶行为,在组织上、思想上早已同这些反动组织断绝联系的,应该指出他们这种隐瞒行为的错误,可以不予处分。如果一贯表现不好,又不向党彻底坦白,企图继续欺骗党的,应该按其情节的轻重,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   (三)对于胡风集团的骨干分子,一律开除党籍。对于胡风集团的一般分子,如果是自觉地参加胡风集团的反革命活动的,也要开除党籍;如果是没有认清胡风集团的反革命性质而盲目参加活动,经过教育能够深刻检讨,真正改正错误,确实同胡风集团脱离关系,并且积极参加反胡风集团的斗争的,可以考虑保留其党籍,根据情节轻重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凡仅受胡风集团的思想影响而没有参加胡风集团的反革命活动的,不以胡风分子论。   (四)对于托派分子,一律开除党籍。但对于在历史上曾经一度参加过托派组织的一般分子,以后思想有了觉悟,脱离了托派组织,隐瞒了这一段历史,参加了我党,在这次肃反运动中主动向党交代,并且在期斗争中表现够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考虑保留其党籍。   对于托派外围组织的骨干分子和积极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285)也要开除党籍。对于被骗参加托派外围组织的一般分子,并没有进行破坏活动,又向党交代清楚的,可以免予处分。   (五)对于一贯站在剥削阶级的立场,敌视党和劳动人民的阶级异己分子,必须开除党籍。但对于那些虽然出身于剥削阶级,参加革命以后一贯表现还好,只是偶然犯了丧失立场的错误,经过教育以后能够决心改正的,不以阶级异己分子论,可以根据他所犯错误的情节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   (六)对于政治骗子,即是假造历史、伪造证件,用欺骗的方法混入党内,招摇撞骗,为非作恶的分子,一律开除党籍。对于借组织手续不严骗取了党员称号,而没有破坏行为的人,一般不当做政治骗子看待,但是应该取消其党籍。如果是自动坦白,历史上没有其他政治问题,在骗取党员称号以后,经过长时期的革命斗争,确实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章,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考虑接收为党员,并且根据其不同情况确定入党时间,补办入党手续。   至于对隐瞒或虚报学历、成分、经历、军龄、党龄和社会关系等历史问题,情节不严重的,只要他们能够和动地向党彻底坦白,检讨深刻,一般可以免予处分,但是应该指出他们这种隐瞒行为的错误。如果情节严重或本人态度仍不老实,则应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   (七)对于蜕化变质分子,即是对于在革命斗争中,经受不起地主、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长期腐化堕落屡教不改完全丧失革命性的分子,应该开除党籍。而对于那些虽有比较严重的腐化堕落行为,经过批评教育,决心改正错误的,可以保留党籍,但是必须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   (八)对于在当地建立人民政权以前对劳动人民有重大罪行的惯匪、匪首及当地建立人民政权以后当土匪的分子隐瞒身份和恶迹混入党内的,应该开除党籍。对于在当地建立人民政权以前当过土匪,民愤不大,参加革命以后得到改造,在长期工作中表现确够(286)共产党员条件,又作了彻底交代的,可以保留党籍。 ## 第二、对于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共产党员的处理   (一)对于明知道是现行反革命分子而加以隐瞒、窝藏、放走或以伪造证明、介绍工作及其他方法帮助反革命分子逃避国家的法律制裁的,应该开除党籍。对于明知道是历史上的反革命分子而有意隐瞒其反革命劣迹介绍其入党的或到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应该开除党籍。   (二)对于曾经有过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行为,情节较轻,能够主动交代或者被揭发后能够深刻检讨,改正错误,并且在长期工作中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保留其党籍,根据情节轻重给以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   (三)由于政治上右倾麻痹,过去不知道自己所介绍和引用的人是反革命分子,经查出以后,能够认识错误,深刻检讨的,不算包庇反革命分子。但是如果因此而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的,应该追究其政治责任,并且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三、对于参加各种小集团活动的共产党员的处理   (一)对于反革命性质小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破坏活动的分子,必须开除党籍。但是对于确实是由于思想觉悟低,不明真象而被诱骗、蒙蔽参加了反革命性质小集团的一般分子,能够主动坦白、真诚悔过和积极揭发小集团的内幕的,可以从轻给以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   (二)对于流氓小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确系流氓分子,应该开除党籍。但是对于带有一般流氓习气,参加流氓集团的活动,经过教育决心改正错误的,可以保留其党籍,酌情给以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   (三)对于落后小集团的成员,必须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坏分子或者根本不够党员条件的落后分子,应该开除党籍。对一般思想落后,盲目参加落后小集团活动的分子,经过(287)批评教育,如果能够认识错误,决心改正,可以不给处分。   第四,对于共产党员因为有政治问题或有其他严重错误而畏罪自杀或者弃职逃跑的,应该开除党籍。但对于确实没有政治问题,因为不明白党的政策而自杀未死或逃跑后又自动回来的,应该根据情节适当处理。   第五、对于共产党员在肃反斗争中有意泄露党的机密,袒护反革命分子;或者挟嫌报复、诬陷好人和为了个邀功、冤枉好人的品质恶劣的分子,应该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党籍。   第六、对于上述各类案件的处理,应该遵守1955年7月1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七、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规定如果认为有需要补充和修正的地方,可以将意见报告中央监察委员会考虑决定。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