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指示》的若干意见   我省专员、州、市长会议传达和讨论了国务院指示和陈云副总理对于全国私营工商业改造汇报会议的总结,一致认为完全切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要坚决贯彻执行。 ## (一)   自3月全省第二次对私改造领导小组组长会议以后,各地都召开了会议进行传达和布置。工业、商业、手工业及交通运输业等部门,也都召开了专业性的会议,研究布置对私改造方面的工作。3个月来我省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与民间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在省委的直接领导下作了许多的工作,基本上贯彻执行了党的政策,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对私改造工作前进和深入了一步。在生产和经营上进行了统筹安排,某些行业经过准备进行了改组工作,普遍地开展了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绝大多数行业的营业额显著上升,增加了新的产品、品种,产品质量有了提高,交通运输业的效率也有了提高。通过运动,广大职工和私方人员,受到了教育,思想觉悟提高了,由于各地领导的重视,恢复和增加了一些小商品的经营,便利了群众。在这一时期内,明显地反映出对私改造工作与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联系得更加紧密和更为直接了。同时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了中央规定的若干具体政策。如在清产估价中基本上贯彻了“宽”“了”的精神。对195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盈余进行了分配,资方所得股息红利的比例一般都在20%以上。对退还工商界在高潮中的增资,少数地区已基本结束,贯彻较好。各地开始注意了对私方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但是,由于对对私改造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是,工作中还有简卑和粗糙的现象,因而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贯彻执行统筹安排和原则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合营、轻合作,不管自营户,对单独核算户很少过问的现象。在营业额的普遍上升中,自营户上升极少,有的则未上升,较普遍地感到收入不够维持,特别在货源与资金方面感到困难,要求政府管他们,这部分人的困难是比较突出的。在工业方面,并厂改组得过急了一些,打断了生产协作关系,影响了生产。在商业网的调整上也有同样的情况。手工业生产原料供应解决不够好,也影响了生产,有的社摊子过大,不应合并集中的也合并集中了。交通运输方面,高级社搞得多了一些,而且在办高级社之后对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研究处理不当。   (2)在若干具体政策的贯彻执行上还存在问题。如在人事安排工作中,还有遗漏未安排和安排不当的情况。某些行业中原有辅助劳动(力)还未吸收安排。在核资定股工作上贯彻执行“宽”“了”精神不够。清产估价中偏低的,还未得到合理的调整。退还工商业者在高潮中的增资,业务部门不够坚决,有的地区对退还增资的工作,没有具体布置和抓紧进行。1955年以前年度的盈余,有的行业还未及时分配。在分配中尚有偏紧的思想和作法。   (3)工资方面,还有不少行业仍采取借支的办法,私方人员情绪不安,且普遍偏低,一些私方人员在安排后的职位与工资待遇不相称,有的将资本家安排在合营企业内,而工资仍在工商联经费内开支,有的则降低了私方人员的原有的工资水平。在合作组织中,一般的是公共积累的比例提高较高(多),降低了社员的收入,原有的副业被取消了,也影响了他们的收入。   (4)各地对私改造的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放松了,领导小组也不健全,形成无人过问,原有的专职干部变为兼职,兼职形成自流,许多问题无人督促、检查和研究解决。特别是手工业与民间运输业愈往下,领导力量愈弱,甚至无人领导。专业公司的政治副职有的未配,已配的又未专职作政治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私改工作抓的不够紧,缺乏具体的领导。 ## (二)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陈云副总理对全国私营工商业改造汇报会议的总结,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方面的问题   1.关于夫妻店和小商贩的安排问题:   全省夫妻店和小商贩约有6万户,如每户以4口人计,就有24万,其中有困难的约占40%左右。因此,目前对夫妻店和小商贩的安排与组织问题,是一个重大问题。   (1)把小商贩组织起来。我省夫妻店和小商贩中未组织起来的尚有相当数量,将他们组织起来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也是十分细致的工作。因此,要根据自愿的原则,有步骤的将他们组织成联购分销、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组织户数以10户左右为妥,不愿组织的和不便于组织的也不可勉强,防止强迫命令和小组的户数搞的过多过大的现象发生。   (2)设立中心商店,将合作小组切实地领导管理起来。   甲、县城的中心商店,由县城归口国营商店和供销社的归口门市部负责,并应有专职干部管小商贩。   乙、农村中心商店由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指定区社副主任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使小商小贩找到主人,有人管他们。   丙、中心商店要切实帮助夫妻店和小商贩解决货源困难。如打证明、写介绍信,必要时派干部亲自带领他们去找资源。   丁、为了发挥小商贩的经营积极性,必须保留他们经营特点,作为民族遗产,不要轻易改变,允许他们随地进货、随地销售,总的是要把小商贩活跃起来。   戊、归口仍按原来的不动,中心商店就是归口部门,至于部分小商贩没有归口的,由附近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己、中心商店的组织机构,人员归那个部门的,就由那个部门负责调派干部加以领导,中心商店的一切开支由本部门负责,不由合作小组负担。   庚、中心商店需要设立多少,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安排确定。   (3)解决货源问题。   甲、解决小商贩的营业问题,必须采取原来安排私商的办法,即在商品销售上应适当分工,让出部分商品和一定的零售额给小商贩经营,有一些商品可扩大批零差价。但不准提高零售价。   乙、应该允许小商贩跨行跨业,兼营商品,保持和发挥他们方便群众的经营特点和经营习惯。允许他们自由选购国营的商品,不准向小商贩搭配冷背货。   丙、小商贩分布在各个角落,国、合去不到的地方,他们能跑到,能深入到各边远地区既买又卖,以物换物,方式灵活,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因此,必须允许小商贩下乡采购商品或向外地进货,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和支持,严格禁止地区封锁。并应取消过去规定的对小商贩赶场划定范围的限制。   丁、根据市场需要,适当增加用粮行业的粮食供应。   戊、根据统筹安排的原则,国、合和小商贩下乡下社的商品销售额,必须统一安排,对于零售额的安排应服从政策要求,以能够使小商贩有生意作,有收入,解除生活困难,市场供应不脱节为准则。国、合与农业生产社订立销售合同,一定要包括小商贩在内。   己、在目前的情况下地区差价不要扩大。   (4)解决资金困难。   甲、我省大部分夫妻店和小商贩的资金,一般都很短少,流转困难,除了在货源上给予组织外,还必须从贷款上给予解决资金方面的困难,加以扶持。   乙、全省对夫妻店和小商贩的贷款,第三季度暂定97万元,由各专署、自治州、市分配到县。这笔款内部可以调剂。   丙、为了简化夫妻店和小商贩的贷款手续,要取消抵押和其他限制,一律由中心商店代他们向银行贷款,还款亦由中心商店保证负责,夫妻店和小商贩还不起的,由中心商店代他们还。   丁、夫妻店和小商贩的代款在原则上,应是解决流动资金的困难,修补门面和添置零星设备的也可以,不要过多的限制。   戊、小商贩贷款利息,在国务院没有新的指示以前,仍暂按原来的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己、根据中央“宽”“了”的精神,在清理旧(的积欠)贷款中,应采取缓、减、免的办法,由各地自行掌握。   对于给国营、供销社代销的夫妻店、合作小组一律不要收取保证金,过去收的要全部退还,以解决其资金困难。   (5)税收问题。   甲、夫妻店和小商贩的欠款(税),以全行业合营时为界限,合营前的欠税一律免缴(数字不大),合营后的仍必须缴纳,如果确实困难,也可以减、免。制止用退股、扣薪的办法来还欠税的做法(“五反”中的赃款一律免除)。   乙、为了保证小商贩的维持水平,如无力缴纳营业税的,经过当地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免。   丙、要简化缴纳税收的手续,改变过多、过繁的不必要的限制。   丁、仍要执行过去免征点的规定,在免征点以下的一律免税。   (6)要使小商贩的收入有一定的维持水平。   根据中央的规定和我省情况,暂提出以下标准作参考:   甲、城市:贵阳市平均33元左右;遵义市30元左右;都匀城关30元左右;安顺城关25—30元;毕节城关25—30元;兴义城关27—30元;镇远城关25—30元;铜仁城关28元左右。   乙、一般县城:合作小组25元左右;合作商店30元左右;合营商店35元左右。   丙、农村:合作小组23元左右;合作商店26元左右;合营商店30元左右。   丁、小商贩收入较上述水平高的不降,低的要提高到上述水平或者高于上述水平。要求各地按当地各种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但不得低于上述水平。   戊、上述水平是以地区平均计算,执行中应根据各个行业,各个户的不同情况,有高有低。高的可以达40元以上,低的也可在10元左右(以商业为副业收入的)。   (7)通过以上各项办法还有困难的,由国、合适当吸收一些作为工作人员。但不要轻易组织小商贩搬家,如果某些集镇商业人员过多时,可将供销社或国营的人员适当减少,调到商业网缺少的地方去,以便妥善安排小商小贩。总之安排小商贩要达到使他们有生意可做,便利群众购买,维持他们的生活。   2、合作商店问题   全省已参加合作商店组织起统一核算的夫妻店和小商贩约有2万户左右。这部分户当中需要解决的是拿工资的问题,现在有的是拿固定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死分活值或分红拿钱。但是在这种合作商店中,一般是统一核算集中经营以后,营业额都普遍上升,但由于公积金提的过高和行政费用过大,工资收入一般偏低,而个人收入确比前减少了,加上原来在店的辅助劳动(力)未得安排,收入在(更)比原来减少,维持仍(更)有困难。因此,对合作商店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甲、适当提高合作商店的工资,但仍可低于国、合商业增薪后10—20%的水平,现在比国、合商业高的不降。   乙、为了保证合作商店工资水平,每月先开支工资,然后再提公积金,有多提多,有少提少,没有不提。税还是要收,但如不提公积金,维持仍还有困难而无力缴纳营业税的,经过当地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免。   丙、合作商店中原有的辅助劳动,尚未安排的,应坚决的尽量吸收安排工作,对他们的待遇必须分别情况给予10元左右、15元左右的收入。   丁、合作商店(组)的管理制度要加以简化,执行不了的坚决取消。如买牌子、卡片收货款、银行现金管理等过多过繁的不必要的制度要取消。对原有的有用办法和经营上必要的习惯要加以保留。   3、合营商店问题   甲、实行定股定息的合营商店中的主要问题是工资问题,整个工资调整待国务院专业会议确定后再执行,但目前借支标准过低的,应适当提高。   乙、合营商店中原有的辅助劳动,亦应坚决吸收,过多过繁的管理制度亦要简化。   4、商业网调整问题   (1)商业网下伸问题。   甲、不应在农业社里社社都设门市部,有的地方根据交通条件和商品流转规律也可以设。主要的是提倡流动串乡的经营方式,购销兼顾。要注意保持集场,以利物资交流。   乙、有的集镇商业网够用,能满足群众需要的,不要再去增加新的机构和人员,不够的地方可以设。少数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方应该增设。各地要加以计划和安排。   丙、国营批发站下伸到乡镇,如果多了,可以合并和撤回,但不要盲目都撤,不要相互移交和搞零售业务。中心店所在地可以同时有国营的批发站,便利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合营商店购货。   (2)专业公司分细问题。   甲、由各专区提出具体意见,商业厅解决,解决不了时,请示省人民委员会确定。   乙、一般县的贸易公司,未设的不再设,已设而不需要的可以撤销。   丙、民族贸易商店不准动,而且要加强,并增加民族需要用的商品。   (2)一条鞭和管理问题。   甲、各地的食品公司已设的不动,未设者由供销合作社代为经营。   乙、专营药材机构一律拨交商业部门管理。   丙、油脂公司达不到的地方,供销社必须代营一部分,油料加工必须加强,加工费低的应该调整。   (4)新工矿区要增设机构,修盖必要的平房,要吸收、安排一部分小商贩、夫妻店去;暂时过路的新铁路、公路区是流动的,不要增设固定的机构,更不要在这些地方过多的搞基建。总之,安排商业网必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本有利生产,有利交流,便利群众,便于核算的原则进行。   (二)手工业方面的问题   (1)手工业生产联社一般以不经营业务为宜,目前已经营业务的维持现状,未经营业务的不要再设机构发展购销业务。各地手工业联社一律停止远购远销。   (2)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现有工资水平较低,福利也很少,合作社每月收入,应首先保证发工资,其次应解决社员的疾病救济,有余的时候,再定公积金的数量,有多少就算多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资改革问题,极为复杂,请手工业管理局在9月15日以前加以研究提出方案。目前各生产社的工资仍按过去的老办法执行,技术工人和艺人的工资应当高一些,鼓励老师傅带学徒传授技术,给予老师傅的报酬按过去好的习惯去做。   (3)有些地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收购价格和工缴费偏低(如棉布加工、菜籽加工)的情况应当加以调整。请手工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在半月内得提出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4)原料问题:属于国家分配的物资,由于工业管理局与生产联社提出申请,纳入计划,进行分配;属于统管物资,由有关部门统一计划供应,属于当地的原料,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自购自用,但不准抬价抢购,不得贩运原料,外来的原料由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积极组织供应。   (5)销售问题: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应尽先让国、合选购,然后将剩下的产品自行出售,不准商业部门进行选购是不对的。   (6)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问题要专门召开业务会议研究。目前对少数民族需要的手工业产品,如银首饰、丝线、花边等可适当增加生产,现在已有供不应求的现象。   (7)手工业的归口管理问题,目前暂不划分,维持现状,过去划归谁管理的仍归谁管理。各地可以准备意见,待召开专门会议来解决。   (8)手工业生产社缺少的资金,按手工业管理局和省银行联合下达的分配指标掌握执行。   (9)过分集中和不适当地统一计算盈亏的手工业合作社,应本有利生产,有利于发挥手工业者积极性的原则,有准备地逐步地加以调整。特别要注意保持发展我省著名的手工工艺品。   (10)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手工业者,必须根据统筹兼顾的方针,全面安排,保证他们正常的生产和得到必要的收入。   (11)对小业主和手工业者原来的家庭辅助劳动,应尽量吸收为辅助劳动。   (三)交通运辅方面的问题   (1)高级社还本付息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工具入股分红,原来社的名称保持不变。这个问题相当重要,希各地认真处理。   (2)保证社员的收入不低于原有的收入。在征收所得税时应先除去一切开支(包括百分之二至三的公益金),公积金可以少提或不提。   (3)取消群运管理站向合作社抽费的办法,群运社的管理干部可以考虑由交通厅包下来。   (4)各种运输工具要统一安排,汽车多的地方暂调出一部分。并教育物资部门的干部对马车运力要以加利用,给予货源运输。   (四)工业方面的问题   (1)企业改组问题:改组工作极为复杂,做的时候一定要稳,考虑成熟后再动手。改组以前必须制定规划。根据我省情况,基本上不采取并的办法,但地区接近的同一行业的企业和产品相同的企业(如印刷、电厂、碾米、榨油)可以采取联的办法。无论联或并都要首先加强对生产的领导和管理。   (2)归口问题:请各地先摸清情况提出意见(哪些需要保持,哪些要调整)。目前基本上维持现状,不合理的可作个别调整,调整的原则主要从生产出发。   (3)工业生产问题:1.需用的工业资金,由工业厅提出计划,经计委平衡由银行筹划拨款。2.逐步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生产列入国家计划。3.先从电池业试行由商业部门选购的办法,目前就要做好准备。   (4)工业生产的重点要放在提高质量方面,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5)工商关系方面的问题,如工缴费、加工订货计划、选购.代销、经销等,由工、商两厅为主,结合各有关部门,召开专业会议,进行研究,提出方案。   (6)工业方面的对私改造问题,请工业厅召开专业会议研究贯彻。   (五)小业主方面问题   (1)对参加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小业主的奖金和财产,现在都分别按照定息,分红存社付息等办法处理,将来如何还本,等中央明确后再执行。合营企业小业主如果要求献股的,现在不要接受。   (2)小业主房屋问题,按照中央指示执行。   (六)关于资本家方面问题   (1)定息问题,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不分新老公私合营企业,息率一律5厘,在今年8月底以前发一次利息(最迟在9月中旬以前完成),从1月1日算起,发半年;个别行业统一核算晚的可以只发1个季度;个别行业合营较早的可以发7个月。在高潮期间有的行业已经宣布定息,如果宣布的息率高于5厘,要降低到5厘;如果低于5厘提高到5厘。在发付利息时,对有困难的资本家,不要完全扣还借支和抵交公债,要付给他们一定的现金。   (2)开办工商业者短期讲习班问题。各地争取在8月底以前开办起来,参加学习的主要是资产阶级分子和部分小业主(资本家的家属如自愿要求学习,可适当吸收一小部分)。对参加学习的私方人员,应坚决执行“自愿原则”,不愿参加学习的不要勉强。短期政治讲习班的经费按照国务院(四、五、八办)《关于工商业者短期讲习班经费支拨办法》规定执行。   (3)工商联方面问题。应继续发挥工商联组织的作用。现仍是筹委会的应成立正式组织,有城关区工商联而无县工商联和没有成立工商联的县,应成立县工商联;对委员会不健全的,通过改组健全其组织;有镇工商联的地方,保持不动,加强工作,没有的不再成立。县工商联委员人数,不宜过多,一般的9—15人,工商户较多的县设委员15—23人,要适当吸收表现好的、有代表性的小业主和小商贩参加,在少数民族特别多的县,应适当照顾少数民族的名额。各地要在四季度内作好这一工作。自治州应成立州一级的工商联。同业公会已撤消的,应该恢复起来,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强对工商联机关干部的政治思想领导,在政治和经济的待遇上,应与国家的干部相同。工商联的经费应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4)增资退还问题   1.工商业者在高潮中的增资,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一律主动退还(小商贩、个体劳动者更应主动退还);个别资方人员,在我们明确告以政策后,仍坚决表示不愿退回的,经过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企业才能接受。   2.增资退还本人后,如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3.增资退还后,是否补给企业使用期间的报酬问题,考虑不需要补给利息。至于增资房屋退还后,企业仍继续租用的,应从实际使用之日起,订立租约付给租金。一般的房屋退还后不再补给租金。   4.资金、股金与增资的具体划分界线问题,除按中央已规定的执行外,个别特殊难以分清的,由各地酌情处理。   (5)人事安排的问题   1.应该包下来而没有包下来的,应根据中央7月10日指示的精神和范围全部包下来,继续加以安排。   2.正职安多了点的,职位安高了点的,不再变动。   3.安排不适当的可以征求工商联的意见,经过研究加以调整。   4.对原企业的辅助劳动,要尽量坚决吸收和安排。   (6)清产核资中的问题   1.清产估价偏低的行业要认真重点进行调整。   2.小业主房屋处理,按中央7月1日指示执行。与企业连带划分不清的,可以从宽处理,退回本人。   3.土地已连房屋一并估了价的,不再重新估价;土地未估价的应重新估价。   4.房屋估价标准,一般按照税局征税价格估价,如无征税价格,可采取协商办法确定。   (7)合营前盈余处理中的问题   1.应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指示,有盈余而目前仍未分配的要从速分配。   2.已分配但私方股息红利低于20%的,要重新进行调整,不得低于20%。   3.盈余分配中私方股息红利搭配公债不得超过50%,以保持他们有50%以上的现金自行支配,如果搭配多了的要纠正。   4.盈余分配后,私方分得的股息红利应准许他们自行支配。分配后不给人家和又动员人家增资的现象,应检查纠正。   上述(4)(5)(6)(7)项工作,要求各地在8月底以前(最迟在9月中旬以前)作完,并在9月份以前,作出书面总结报省。 ## (三)   必须加强对私改造工作的领导。   (1)各专署、自治州、自治县、县、市党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应继续存在,在一定时期内稳下来,并要定期开会;各专署、自治州、自治县、县、市对私改造办公室要恢复,至少抽调专职干部3人进行日常工作。   (2)加强对私改造工作干部的政策思想教育和政治思想领导,使他们认识到对私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的学习国务院的指示和陈副总理的报告,从而领会政策,做好工作。   (3)根据中央指示,各级对资改造领导小组一律改为对私改造领导小组,今后应全面领导对私改造工作(包括工业、商业、手工业、运输业),不可偏废。   (4)各个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直接管理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并解决对私改造中的各种问题和公私双方在企业内部共事的问题。   ·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