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转发广东省委批转广东省委统战部、广东省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在肃反运动中处理侨汇问题的报告”   (上海局、各省、市委,国家机关各党组:)   现将广东省委批转广东省委统战部、广东省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在肃反运动中处理侨汇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报告”中所提在肃反运动中处理侨汇工作方面所存在的缺点,其他地区也可能发生,广东所提对肃反运动中处理侨汇问题的意见,可供各省(市)参照执行。    中央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批转省委统战部、广东省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在肃反运动中处理侨汇问题的报告”   (各区党委、地委、市委、县委,省、市直属机关各战线领导小组及各领导分组:)   省委同意省委抗战部和广东省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在肃反运动中处理侨汇问题的报告”所提的意见。现将原件转发各地,希即参照执行。自肃反运动开展以来,有些地区由于对此问题注意不够,目前侨汇已受到一些影响,值得各地注意。在执行中,除报告所提七点意见外,还应规定:凡非肃反斗争的重点对象,任何人收到侨汇,一般不宜加以追究和非法干涉。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 ## 省委统战部、广东省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在肃反运动中处理侨汇问题的报告   目前肃反运动已进入专案小组斗争的阶段,斗争更为深入、复杂和尖锐。广东的社会情况和国外关系特别复杂,敌情也特别严重,故在肃反运动中,必须坚决贯彻“搞深搞透、搞光”的方针,同时,也必须注意贯彻党的华侨政策和侨汇政策,以达到既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又能有力打击美蒋在国外华侨社会中的反革命势力,开展华侨统战工作,增加国家侨汇收入。   (根据银行方面反映,在肃反运动中,有些干部因对侨汇政策了解不够,致使违反侨汇政策的事件相继发生。如四会县公安机关通知银行,属于特务机关汇给特务分子作经费的侨汇,着暂不解付,待后处理或没收;宝安县西乡派出所甚至通知银行营业所,不能解付政治嫌疑分子黄月妹的侨汇;有的对在押罪犯之侨汇不收、不转、不复,或要求没收归库;省公安厅七处收到泰国华侨来信询问罪犯何素枝(地主)的下落,并带付侨汇,该处不敢收汇,也不处理;有的干部为了免被涉嫌,而拒绝收转侨汇。这种情况正使侨汇收入受到相当影响,必须引起重视和及时加以纠正。)   首先应该肯定,帝国主义、蒋匪曾利用过和正在利用美侨汇,以支持反革命的破坏活动,但这必须与广大侨胞的投资祖国建设,或汇款赡养家庭,加以明显的区别。对侨胞汇款,须坚决保护;对反革命的侨汇,亦应遵照法律手续和银行规章,加以适当处理,以免造成漏洞,使国家遭受损失。查侨汇所有权,不仅为国内收款人所有,同时也为国外汇款人所有,如国内收款人未收到汇款,汇款人就有权要求我银行退汇,故如处理不当,不仅会使国家侨汇收入减少,影响今年侨汇计划不能完成,更重要的是在海外将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对在肃反运动中处理侨汇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省直属机关单位及各区党委、市委应认真检查一次侨汇工作情况,解决有关违反侨汇政策的问题,对专搞侨汇外汇工作之银行干部,须合理安排他们参加肃反运动,做到肃反、业务两不误,凡专职之业务干部如确系特嫌、反革命分子,必须加以审查并按政策处理;如须调职、停职,则应即配备代职干部,继续掌管日常侨汇工作,以免影响今年外汇任务的完成。   二、对肃反中涉及侨汇的问题,应深入、细致地加以研究分析,区别性质,分清是非。有关侨批中的疑点及暗语,不好妄加判断,可由各战线领导小组派可靠之党员向中国银行联系研究,中国银行应指定可靠党员协助配合,以免泄露对帝国主义进行反封锁侨汇斗争的机密,危及国外侨胞和侨汇业务的安全。   三、在肃反运动中仍须继续贯彻侨汇“谁款谁收,迅速解付”的原则,任何机关部门不得积压汇款及侨汇通知单,不能以公章代盖收据;肃反中的重点对象、特嫌或反革命分子,不论已否斗争或隔离反省,均应将汇款转交收款人,由其亲自签收盖章(不得打手印),速写回批,退回银行。回批应由原单位加以审查,但不要在回批中签写任何意见或笔迹,原单位须将回批留作侦察根据者,可另缮写、摄影存底备查。   四、对劳改罪犯或公安扣押代管之反革命分子、特务的侨汇,应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五四年六月七日通知的办法处理,由劳改机关负责代转及代办手续;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安、劳改机关须将汇款告知罪犯并嘱其亲自签名或盖章于正付收条上(不得打手印)。所收款项仍按公安、劳改机关之规定代为保管;特殊罪犯的侨汇,得由劳改机关代盖收款罪犯的私章,不必告知罪犯。如汇款附有书信,由劳改机关检查后,视其具体情况交给罪犯或予以扣押。对由侨批业代转之回批,可由省公安厅同银行拟一基本内容及范围,促收款人自写,由各地劳改机关负责审查后退侨批业寄回给汇款人,以免辗转传递审查,拖长时间,引起国外侨胞顾虑。   五、已扣押之特务、反革命分子的侨汇,如属国外亲属瞻家侨汇,公安、劳改机关可代转告罪犯,在正付收条上签字或盖章后,交其家属自行前往银行收领,并通知其以后汇款应改用家属名字收取。如查实系属国外特务机关汇来之特务活动经费,可按上述第四点办法先办清签收手续,由公安、劳改机关代为保管,按照法律手续经人民法院办理审判后,始得没收。   六、对已枪毙伏法之罪犯侨汇,如属瞻家费用按第五点原则处理;查实系特务经费者,如侨汇到达当地银行时间,系在罪犯枪毙伏法之前(或虽已枪毙伏法且尚未对外公布)仍可按第五点办法处理;如罪犯已经枪毙伏法并经对外公布,侨汇可暂时留银行,不没收也不查询、退汇,但应将情况向上级报告,等候国外反映,再由上级决定处理。   七、凡代收侨汇、受华侨委托办理投资之干部,如本人是特务、反革命分子、或重点对象,原单位应与银行部门研究分析汇款性质,分清情节后,一般应予办理签收代转和委托手续,不得将汇款扣留。有特殊情况不能处理者,应即请示上级党委决定。如收款干部是好人,则必须坚持国家保护侨汇政策,应予收款干部支持和鼓励,不许有因接侨汇而乱加嫌疑歧视或随便批评斗争事情发生。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省委批转各地党委参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广东省人民银行党组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