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定息问题给甘肃省工业厅的答复   1956年8月1日(56)工财字第6583号报告悉。我们对所询八个问题的意见如下:   (1)企业在合营前所购的公债,应根据尽量了结的精神,一律计入私股,毋须以“投资准备金”名义由企业代管。至于以公债入股的付息问题,许涤新同志7月9日在工商界座谈会上的发言中指出,一律照企业所定息率支付定息(刊登第74期工商行政通报)。   (2)企业的债务,应在清产定股时按从宽从了的精神清理了结,并就所余财产定股给息。清理后如果资不抵债需要照顾的,可酌留少量股份定股发息;如不需照顾,可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必定股发息。职工和资方从业人员,可由业务主管机关负责依照一般原则适当安排工作。   (3)公私合营企业定息户,依照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的规定,不论盈余或亏损,均应发给定息。如企业生产困难,无力支付股息时,可由归口改造部门解决。   (4)关于企业在私营时期所存的公积金,劳资双方都不要的问题,原报告并未述明原委,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后,我们再答复。   (5)私方在企业合营前长支的股息,应在清理财产、处理合营前盈余分配时,依据从宽的精神予以了结。合营后暂支的股息,可在付息时扣除。   (6)关于捐献股权和其他财产的问题,中共中央于1954年5月17日已有《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产问题的规定》下达各地党委,可依照那个指示的精神办理。   (7)已认公债的私方人员,如因生活困难,可少购或不购(参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对工商界推销公债存在问题的请示》,登载工商行政通报第73期)。   (8)董监事及资方代理人的酬劳金,应否支付和如何支付的问题,可由私私协商解决。   (附:) ## 甘肃省工业厅关于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私股定息中存在问题的报告 ## (1956年8月1日)   本省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在实行定息中,发现以下问题如何处理?请指示。   一、私股在合营前所购之公债,合营后,有的企业已计入私股股额,有的企业作为“投资准备金”(即由企业代管,抽签还本后,再投入企业,作为股金),未计入股额,同时,公债息率是年息4厘,在付息时应如何处理?是否一律按4厘付息,还是一律按5厘付息,还是计入股额者按5厘付息?未计入股额的公债,抽签还本后,是否全部转入股金,还是由私方个人支配?   二、个别“倒挂户”(负债大于股额),目前仍按股额计息,但负债或亏欠应如何清理?   三、个别企业生活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股息者,如何处理?如临夏市私经〔营〕弹花业6户,在今年2月间经该市批准全行业公私合营,但该业全年只能生产3个多月,该季私方人员和工人去做小贩、小工维持生活。目前生产任务不足,也未进行生产改组,企业无力付息,应如何处理?   四、部分企业原私营时期的公积金,因劳资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劳方不要转为职工福利基金的部分,主张转为公股,资方也不要转为私股的部分),尚未作处理者应如何处理?   五、过去已经长支股息者(个别的私股目前预支部分已超过全年的股息),是否应在付息时扣除?如何扣除?应如何处理?   六、今年合营的企业,私股定息,一般从1月1日算起,但有个别私股已经当地对资改造办公室批准转为公股(遗产继承人是学生或干部)是否妥当?如不妥,如何纠正?在未转为公股以前的一段时间是否付息?   目前还有个别私人〔方〕人员(如建西铁工厂李玉清,电焊工人出身,他的股金原系资本家以“人股”分给他的),坚决要求将股金转为公股,并已表示坚决不要股息,应如何处理?   七、个别私股,家庭生活困难,若以分得之股息购买公债(已认购),则生活确难维持者,应如何处理?   八、董监事及私方代理人的酬劳金,定息后是否支付,如何支付?(我们已布置,先由董事会协商由私股股息总额中提出一部分作为酬劳金)。   ·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