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贾拓夫关于公私合营工业改造汇报会议的报告   (各省、市委,内蒙、新疆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贾拓夫同志8月14日《关于公私合营工业改造汇报会议的报告》及所提出的意见,转发各省市研究,参照执行。    中央1956年8月24日   (附贾拓夫同志的报告) ## 关于公私合营工业改造汇报会议的报告   (中央、主席:)   国务院第四办公室于7月10日开始,先后召开南、北各省市工业厅(局)长汇报会议。会议反映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如下:   一、各省市生产改组的情况不同,一部分地区,根据“大部不动、小部调整”的精神,稳步地进行了和进行着改组工作,一般是先联后并,并得较少(如上海、天津、山东、武汉等地)。另外一部分地区根据当地生产需要和经营管理情况,有计划地进行了一些并厂工作,有的合并了三分之一左右(如湖南等省),有的合并了二分之一左右(如北京、吉林、黑龙江、贵州等省市),有的合并了三分之二左右(如安徽、辽宁、河南等省)。这些工厂大部分是在第一季度合并的,也有一部分是在第二季度合并的。   据各地汇报,在已经合并的工厂中,基本上并对了的占多数,有一部分并得过早过急,还有少数是并错了的。除了已经合并的以外,其余的目前还是采取“联”的形式,也有的是单独合营。   第二季度各省市以搞好生产为中心,开展了劳动竞赛,调整与充实了管理机构,建立了一些必要的制度。   有的地区过早地撤销了对私改造工作机构,干部调做其他工作,在对私改造工作方面,有些松劲的现象。   二、目前在公私合营工厂的管理分工方面,有一个行业分由几个部门管理的情况,在生产计划、供销安排、改建扩建等方面有些脱节现象。在大城市工业局(包括专业公司)和区委之间对企业的领导分工,有的还缺乏具体规定,有的虽有规定还不明确,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此外,对“联”起来的工厂的管理办法、工业专业公司的经费来源以及业务改进委员会的机构和任务等方面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三、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工业和商业之间存在着若干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全行业公私合营,特别是实行定息之后,商业部门如何及时地改变过去对私营工厂的加工订货办法(过去这些做法是有作用的,必要的),以适应生产关系的变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是资金困难。很多公私合营工厂,在私营时期资金就有困难,公私合营之后,赊销关系和预收订金没有了;随着产量扩大,流动资金需要增加;1956年上半年定息即将发放;过去拖欠职工工资需要归还;若干劳动条件和职工生活问题急待解决;同时,在生产改组中也需要一部分改建扩建投资;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   第三,是原材料供应不足,如钢材、水泥及化工原料等尤为紧张,影响了生产和基本建设。部分新公私合营工厂所用的国家分配物资,须按市场价格采购,其产品则按调拨价格卖给国家,因而长期赔累。   第四,是机器修理困难,因为私营时期很多设备就很落后,加之生产任务紧张,修理任务增大,若干机器修理厂改做别的产品,以致机器修理工缺乏,修理机器的原材料也没有着落,若干危险锅炉(有人称为“定时炸弹”)还在继续使用,企业管理人员对此顾虑很大。不少机器缺乏防护设备,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四、公私共事问题:有些企业公私共事搞得较好,资方人员在工作和学习方面,都比较积极,但目前的主要情况是若干在工厂担任工作(尤其是负责工作)的资方人员,有所谓“一脚门里、一脚门外”、“真主意、假商量”的说法,很多资方人员是有职无权的。资方人员怕碍事、怕公方不信任不支持、怕工人有意为难、怕犯错误、怕丢面子、怕负责任等。公股代表怕丧失立场,不敢和资方人员打交道、怕党委和上级领导不支持、怕职工群众有意见、怕资本家钻空子、怕不懂业务出洋相等。有的公股代表说:“我所处的地位是起早了得罪丈夫,起晚了得罪公婆,左右为难”,“哪些应当有所不同,哪些应当一视同仁,不明确”。党政工团对资方人员的看法不一致,有的职工对资方人员担任负责工作思想不通,有的反映“过去资本家压迫我们,现在仍然领导我们”。资方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看文件、报表、参加会议等方面,还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执行中有很多困难。   五、职工生活问题: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部分工人的工资很低,某些小厂的工人医疗费用和病假、产假工资不能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得不到补助。在私营时期拖欠职工的工资,清产核资的时候,已经划归企业负责归还的,有的至今仍未归还。   上述问题,经过会议研究,集中起来,有以下几点意见: ## 一、生产改组问题   (一)目前各省市应该首先对改组后的工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主要是看生产情况、人事安排、职工生活与劳动条件以及满足社会需要、为群众服务等方面有无问题和问题大小。对那些并得对的工厂,要抓紧改进和提高生产这个环节来加以巩固和提高。对那些准备不足、条件不完全具备而并得过早过急以致厂房宿舍拥挤、职工生活劳动条件太差、管理混乱、生产下降的工厂,应该积极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那些不应该合并而合并的工厂,应该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有计划地适当地分散;少数需要而退回原状又没有困难的,也可以退回。对那些基点厂选择不当或联得不妥,对生产不利、管理不便的也应当作适当的调整。   必须看到,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不仅要求提高日用品的产量和质量,而且还要增加品种和花色。为了供应人民以更多的、更好的、更多样的日用品,工业方面就不仅需要有很多的工厂比较固定地生产大宗的产品,而且还要有若干工厂能根据市场需要,机动灵活地改变自己的产品。应当承认:在过去合并工厂的时候,虽然做到了不减少甚至还可以增加品种和花色,但是在将来改变产品的时候,小厂是比大厂更为方便的。因此,在今后的生产改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保留相当数量的、具有一定生产技术条件的小厂,以适应日益增长和变化的市场需要。   (二)目前正在进行改组和制订改组规划的地区、行业、除了对少数困难的行业、企业先进行改组有利于克服困难外,应该及早按行按业定出全面的改组规划,积极准备和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改组形式,分批分期地稳步进行改组。   (三)今年下半年各地除检查处理改组中的遗留问题和继续进行改组外,在已经初步改组的工厂中,应该根据新公私合营工厂的生产需要和企业特点,调整组织,保留合理的和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逐步加强生产管理。同时,选择典型,研究和总结怎样领导新公私合营工厂生产的经验,以及进行企业改革和私方人员改造的经验,特别是在“联”的形式下基点厂应该怎样管理生产、进行政治工作的经验;并结合长远规划,着手研究一二个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改造、干部培养、职工和私方人员的教育等问题,拟订进一步改组的规划。要求各省市在下半年内对上述各点都要总结出一个到几个典型材料来。   (四)采取“联”的形式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定息,但是少数带入合营的连家厂、修理摊贩等,因为家庭辅助劳动不能安排,或者定息以后会影响其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是否可以暂不定息,采取由其自负盈亏的办法(实际上是计件工资),请各地加以研究。   (五)公私合营厂和地方国营厂合并,在政策步骤上,应当慎重研究。凡是合并的一般以挂公私合营的牌子为好,但公私合营的小厂并入地方国营工厂,经过省市研究,将地方国营牌子改换为公私合营牌子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继续挂地方国营牌子,已经挂两块牌子的,可以不变。挂地方国营牌子的,其投资、利润、计划、统计等按地方国营厂的办法处理;挂公私合营牌子的,按公私合营厂的办法处理(并入地方国营的公私合营厂其利润上交和基本建设投资都应转给地方财政,并入公私合营的地方国营厂其利润与投资亦应转给交通银行);挂两块牌子的,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决定按哪一种办法处理。   (六)中央各工业部门和各省市应当及时交换长远规划的初步意见,以便恰当地制定生产改组和技术改造的规划。 ## 二、对公私合营工业的管理问题   (一)一个行业由几个部门分头管理的,建议由省市平衡机关(或由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机关)负责对全行业的产供销安排和生产能力的平衡。   (二)各地工业专业公司多设少设、设与不设的情况不一,意见也不一致,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慎重考虑,请各省市加以研究。工业专业公司直接管理企业,所需经费暂仍由所管的企业(包括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摊提(不超过总成本的1‰到5‰),各项开支制度,按照企业的规定办理。   (三)大城市和工业较多城市的区一级行政机构,是否可以管理一部分工业,请市委决定。   (四)采取“联”的形式的公私合营工厂,必要时可以由基点厂和有关厂的干部、私方、职工代表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产安排和生产经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单独合营和已经合并的新公私合营工厂,也可以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   (五)工业厅、局和专业公司在1956年下半年应当典型试办业务改进委员会,吸收有经验、懂技术的干部、私方人员和职工参加,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 三、生产经营问题   (一)选购自销和代销问题:会议根据陈云副总理在这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工商关系的发言,讨论了选购自销和代销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转请有关部门考虑。   (二)工业和商业之间的问题:中央工商有关部门最近联合签发一个有关这个问题的通知,对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了若干规定。各地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   (三)关于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问题:   (1)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财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受交通银行监督。中央和地方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利润、折旧等收入和基本建设等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五、八办)批准的《对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通过交通银行办理。   (2)各省市的公私合营工业系统的收入(包括专户资金),应当尽先按照国家计委核定的指标,用于拨付基本建设和新产品试制、技术组织措施、零星购置费三项费用投资;其次按照预算中已经核定的财政任务数上缴地方财政;再次按照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提出并经批准的资金调度方案由交通银行进行调度;然后再按照流动资金计划(以工业厅、局或公司为单位会同交通银行核定)拨付流动资金。流动资金不足的部分,首先由工业部门自己设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请人民银行贷款解决。   (3)公私合营工业企业需要支付定息、补发工资、归还由企业负责的拖欠职工工资、补提附加工资、补提企业奖励基金、工业专业公司经费、资方训练班费用等,除由企业自己设法解决或由专业局或公司统筹调度外,如仍有不足,建议由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这些开支,应当分别按照规定列入核算项目之内。此项贷款,经工业厅、局或工业专业公司统一作计划,保证还本付息,由企业或工业专业公司、工业局向银行贷款。人民银行在这些贷款的使用范围上不要加以限制,也不需要抵押,贷款的时间适当延长,利息适当照顾,手续尽可能简化。   以上各点只是为了解决1956年下半年的紧迫需要。各省市工业厅、局应当会同财政厅、局在1956年8月份召开公私合营工业财务会议,研究支付定息、改建扩建投资等开支以及建账等问题。   (四)1957年可否将公私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上缴利润、基本建设投资(包括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而添置检验设备的投资)等列入省市计划,以及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征收问题,建议财政部作统一的研究和规定。   (五)建议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各省市考虑在编制1957年计划的时候,将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分配物资的申请计划,包括在省市的计划之内。   (六)关于机器修理问题:   (1)目前各城市的危险锅炉急需修理,地方工业的机械厂应当在今年下半年内替本市的危险锅炉作一次普遍的检修和必要的更换。本市不能解决的,请第一机械部的有关工厂在技术上加以支持。修理锅炉所需要的器材,由省市在申请的分配物资中调剂解决。   (2)农具任务核减之后,请各省市在机器工业规划中,将机器修理的需要规划在内,原来从事专业修理的,在改组中要注意恢复和发展以往的协作关系,满足各个专业的修理要求。有修理能力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也应当担负一部分修理任务。 ## 四、关于公私共事问题   (一)应该认识资本家中间大多数是有生产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是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几年以来,资产阶级分子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改造。在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和定息以后,企业的性质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绝大部分的资本家表示愿意接受和平改造的政策;虽然他们还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思想和作风,但是经过教育和改造,其中大多数是可以逐步改变过来的。因此,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应当加强统战政策的教育,向广大职工说明,不能把有用的资本家当做包袱而要当做财富;改造资本家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工人阶级有利的事情。   (二)对在企业工作的私方人员,应当在集体领导下进行具体分工,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公方代表不要代替他们的工作。要教育干部和职工,在私方人员的职责范围内,服从他们在职务上的领导。在企业内部定期召开公私双方的座谈会,提倡对不同意见的充分讨论,私方所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应当认真地加以处理。帮助他们在生产实践中树立起依靠群众、重视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的观点。当他们有成绩的时候,要予以鼓励;当他们有缺点和有错误的时候,要予以适当的批评。   (三)有关生产经营、经验交流的文件和刊物,尽可能用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出,以便资方人员阅读。工业管理部门召开生产业务会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的私方人员参加;检查工作的时候,不仅要向公方代表了解情况,而且要向有关的私方人员了解情况。   (四)各级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位副职并设立专管机构负责对私改造工作,经常和统战部、工商联、民建会取得联系,了解私方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情况,进行个别谈话,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解决公私共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倡在私方人员的座谈会上,进行彼此之间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适当安排私方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 ## 五、工资福利问题   (一)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福利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将于8月上旬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在没有统一调整之前,对于目前工资过低生活困难的职工,可以先予适当的补助;但是不要为今后的工资调整造成困难。   (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自定息之日起按照地方国营企业的办法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和附加工资,过去企业已经借支这两方面经费的,应当在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和附加工资中扣还。少数企业在提取了企业奖励基金和附加工资以后,还不能完全解决职工劳保福利需要的,由当地市委决定解决办法。   (三)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应当会同当地工会组织,研究职工的劳保待遇问题,尽可能实行劳动保险。在劳保待遇尚未解决之前,首先要解决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和病假、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他们过去所享受的有关劳保范围内的待遇,应当合并到劳保待遇中去,以免重复。   (四)在私营时期,资本家拖欠职工的工资,在清产核资的时候,已经由私股中扣除,划归企业负责归还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会协商,在支付定息之前,至迟在支付定息的同时,归还全部、大部或一部。   以上报告,祈予审査。    贾拓夫1956年8月14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