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入社生产资料处理问题给黑龙江省委的批复   (黑龙江省委:)   中央同意你们提出的对地主、旧富农和新富农入社生产资料的处理意见。对少数土改不够彻底,富农保留较多财产的地方,如大城市郊区等,可仍依照高级合作社章程二十一条处理。    中央1956年10月9日   (附:) ## 黑龙江省委关于地主、富农分子入社生产资料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 1956.09.17   (中央:)   高级社示范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款,在抵交应摊的一部分股份基金以后,如果有多余,应该补交一部分公积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余,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自从高级社示范章程和群众见面以后,许多农村干部和群众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个别富裕农民发生错觉。为了稳妥地贯彻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一规定,我们在9月中旬召开的各地、县委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进行了研究,大家认为:1948年土地改革时期,对旧地主、富农在经济上的斗争比较彻底,当时给他们留下的生产资料,无论质量或数量都是最差的,土地改革以后,为了使他们自食其力,安心生产,政府曾经向他们交代过:“今后勤劳起家,不分不斗……”,加上大多数旧地主、富农在高级合作化以前就在互助合作组织内进行劳动改造,他们加入高级合作社的当时,除了个别的地主、富农分子生产资料较多以外,一般的生产资料并不多,为了在政治上不致引起波动,我们认为旧地主、富农入社的生产资料和贫中农的生产资料同样处理为宜。   据调查了解,我省农村新富农约占总农户的千分之三左右,而且其中有许多人很不定型(郊区新富农约占总农户的1%至2%),新富农过去放高利贷进行剥削的较多,现在加入高级社以后,一般都放弃了剥削;他们在加入高级社的时期,占有的生产资料并不多,只是个别的多于应摊纳的股份基金一倍以上,这说明经济上油水不大,加上划分新富农的标准基层干部又不易掌握,搞不好很容易侵犯中农利益,发生偏差,因此,我们意见:新富农入社的生产资料,在我省现状下可以和贫中农同样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中央批示。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1956年9月17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