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供销合作社“雇员”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上海局,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并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农产品采购部、商业部、劳动部党组:)   中央同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供销合作社“雇员”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现在将这个报告转发各地,请研究办理。这个报告中所反映的“雇员”问题,在粮食部门、农产品采购部门和商业部门也同样存在着。据不完全统计,这几个部门的“雇员”将近二十万人。这些部门也可以参照供销合作社的办法,结合工资改革和调整机构等工作,在一九五六年内,对“雇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处理,少数地区如因业务忙、任务重,也务须于一九五七年上半年全部结束。   处理“雇员”问题是关系到几十万人的一个重要问题,各级党委必须切实领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这个工作。   今后,各部门如果因为季节性的工作需要,必须雇佣临时工作人员的时候,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不要再采取过去那种长期雇佣的形式。    中 央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五日 ## 关于供销合作社“雇员”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中央:)   几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在业务旺季,因为人力不足,雇佣了很多临时工作人员。其中有很多的人,因为工作上继续需要,就长期工作下来,但是又未列入正式工作人员之内,至今仍称为“雇员”。有些供销合作社在建立初期,有一部分人由群众选举出来参加工作,但是未经既定手续批准列为正式工作人员,这些人也叫做“雇员”。据十三个省的概略统计,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雇员”十四万多人;估计全国约有十五万多人。其中,以华东、中南各省最多,华北、内蒙、西南次之,东北、西北很少。不少地区在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中,“雇员”占的比重很大,有的比正式工作人员还多。如河南省南阳专区基层社有工作人员六千七百五十九人,其中就有“雇员”三千四百一十七人,占百分之五十多;河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江西、内蒙、贵州等省都有不少的县“雇员”,人数超过正式工作人员。这些“雇员”绝大部分参加工作已经二年多,不少的人已达四五年。他们原来大多数是农村的积极分子,也有部分店员、学生和复员建设军人,其中不少的人是共产党员或青年团员。经过几年来工作锻炼和教育,这些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经验,有些人还被评为优秀工作者,有的担任了基层社主任、经理、会计等重要职务。   这些人员因为未列入正式工作人员之内,不能评定工资级别,不能享受福利待遇,不能参加干部轮训,不能听报告,不能领到学习文件,不能参加会议;有的人工作虽好,也不能提拔。这样就大大妨碍了这些人员的积极性的发挥,不少的人觉得没前途,不安心工作,有的说:“私商还要包下来,我们干了好几年还不如私商”。这种在使用人员上的不合理的情况,显然是同党的干部政策和劳动政策相违背的,同时对于供销社内部的团结以及业务的开展都有很大的妨碍。许多地方对于“雇员”处理,迫切要求有一些原则规定。   我们经过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对于供销合作社中“雇员”的处理意见如下,请中央审查。   一、无论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雇员”,均应根据雇佣时间、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分别处理。   (一)凡是雇佣时间在一年以上,本人历史清楚、工作上能够胜任的,一般地应当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给予他们和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   个别基层社吸收这些“雇员”后,人员超过需要,应该在全县或专区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调整。   (二)雇佣时间不足一年的,一般地仍然作为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按照劳动合同办事;没有劳动合同的要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按时解雇,如果工作上确有长期需要的,也可以转为正式工作人员。   二、在处理“雇员”的时候如果有要求解雇和要求转业的人员应予允许,并且酌情发给解雇金。但如果本人不要求解雇,则不准解雇。   三、这项处理“雇员”的工作,争取在一九五六年内结束。   今后供销合作社因为季节性或临时性的业务需要,仍需雇佣临时工作人员的时候,必须切实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到期解雇。雇佣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需要继续雇佣,经过双方同意,重订劳动合同,但连续雇佣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至于因为工作需要,有必要将一部分临时工作人员吸收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时候,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录用。   以上意见,如果中央认为可行,请转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指导各级供销社参照办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一九五六年九月十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