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十人小组批转“中共辽宁省委五人小组对肃反政策界限上一些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   (辽宁省委五人小组并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中直党委、国家机关党委五人小组,解放军总政治部审干办公室:(机密))   10月7日电悉,经与中央公安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们关于政策界限上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转发各地参考。关于“在特务间谍组织收买下积极进行特务间谍活动的分子”,我们认为,凡经查实确是在特务间谍组织收买下积极进行活动的分子,不分其在解放前后,均应以特务分子论处。关于国民党区党部以上,三青团县分团以上机关中的那些人员相等于国民党区分部委员和三青团区队长不宜规定的太死,应该视其本人有无具体罪恶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中央十人小组1956年10月27日 ## 中共辽宁省委五人小组对肃反政策界限上一些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十人小组:)   我省于9月5日至8日,召开各市委、地委甄别定案小组负责同志会议时,各地提出不少有关政策界限的具体问题,兹特汇总并提出我们的解释意见报上,请尽快予以审查批示,以(57)便转发各地参照执行。   (一)对政策界限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或者在特务间谍组织收买下积极进行特务间谍活动的分子”。所提“积极进行特务间谍活动”,应如何理解?我们认为主要应从其活动态度和后果这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被特务组织收买后进行情报、暗害等特务间谍活动,并造成恶果的分子,或虽未造成恶果但活动积极的分子,均应以特务分子论;至对某些被特务间谍组织收买后没有进行特务间谍活动,或只有一般性活动而未造成恶果的分子,则不应列为特务分子。   (二)对政策界限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或者在特务间谍组织收买下积极进行特务间谍活动的分子”一节,是否包括解放前的人物?根据中央十人小组对各地提出有关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草稿来看,主要是指解放后被特务间谍组织收买积极进行特务活动而言,对于解放前仅属被利用而没有参加特务组织的,一般不要算特务,但被利用所进行的活动,直接造成了严重恶果的,可按反革命分子论处。   (三)对在特务机关未搞特务情报活动的一般勤杂、事务人员不以特务分子论,但所谓勤杂、事务人员具体包括那些人员,我们意见:所谓一般勤杂、事务人员是指未搞特务情报活动的文书、收发、打字员及勤杂人员等。   (四)国民党军队中的谍报组长是否应以特务分子论?我们意见应作具体分析,分别对待,对其中有特务身份的(即属于第一条第一款范围内的人物),应以特务分子论,无特务身份的不能列为特务分子,对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应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五)伪满宪兵中的特高科和伪满警察系统中的特务系(科或股)的人员是否应以特务分子论?我们意见是:伪满宪兵中特高科,警察中的特务系(科或股)是日伪特务组织,因此,其成员应以特务分子论。   (六)国民党地下军的人员是否应以特务分子论?国民党地下军不是特务组织,对其中有特务身份的应以特务分子论,无特务身份的不应以特务分子论,但对其中有罪恶和民愤的,可按政策界限第一条第九款的精神处理。   (七)伪满弘报处(科或股)的人员是否应以特务分子论?伪满弘报处是属于搜集反动资料和进行反动宣传的一种反动组织,与特务机关有联系,但不能认为该组织是特务组织。因此,对该组织中的一般分子。如无特务身份,不应以特务分子论,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应以反革命分子论。   (八)国民党“天津交通站”是否是特务组织,其成员是否应以特务分子论?国民党“天津交通站”是国民党在日伪统治地区的地下党的地下交通联络机构,其中有不少中统特务分子,但该组织不属于特务组织,因此,对其中无特务身份的,不应以特务分子论。   (九)反动地主组织的暗杀团是否是特务组织?我们意见:反动地主所组织的暗杀团,本质上是属于地主反革命组织,不是特务组织,因此,对其成员亦不应以特务分子论,对其中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应以反革命分子论。   (十)伪满协加会的“嘱托”,是否应以特务分子论?日寇统治时期,日伪的特务机关设有“嘱托”,一般机关、企业也有“嘱托”。我们意见对日伪特务机关的“嘱托”,可以列为特务分子,至于一般机关、企业的“嘱托”除有特务身份的应以特务分子论外,其他无特务身份的则不应以特务分子论,如有严重罪恶和民愤,则应以反革命分子论。   (十一)对国民党区党部以上,三青团县分团以上机关中的职员那一级与国民党区分部委员或三青团区队长职务相等,应列入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我们意见:国民党县党部科长(包括未设科的干事),省党部干事、三青团支团、区团的组长、科长(不设科的股长)及县分团干事会以上人员相当于国民党区分部委员或三青团区队长以上的人员,列入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至于国民党县、区党部干事和三青团县分团股长等分子,实际上做了国民党区分部委员或三青团区队长的工作的,亦应按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论。   (十二)三青团青年服务队区队长以及国民党外围组织——区复员协进会书记,是否应列入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我们意见:青年服务队是三青团的附设单位,其队长不等于三青团的骨干,如无其他反动党团骨干身份,不能列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国民党外围组织——区复员协进会的书记,如无其他反动党团骨干身份,亦不应以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论。   (十三)一贯道公共佛堂坛主是否应以反动会道门头子论?我们认为一贯道公共佛堂的坛主,一般是在点传师领导下进行反动会道门活动的,其职务较点传师小,一般不应以反动会道门头子论。   (十四)伪满村长(伪满是大村制,乡村行政区划中没有区,县下设村,村下设屯,而警察则另立一个系统)、县公署科长、劳工大队长、勤劳奉仕大队长、村级协和会长以及屯长是否应列为汉奸?我们意见:伪满村长、县公署科长、劳工大队长、勤劳奉仕大队长、村协和会长及屯长等人员有严重罪恶民愤的应以汉奸论,反之,如无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则不应以汉奸论。   ((十五)国民党军队中连的指导员,是否相当于连长?国民党建军连长如无严重罪恶,是否应以反革命分子论?我们意见:国民党军队的连指导员,一般的不相等于连长,不应以连长以上人员看待。对建军连长应视具体情况处理,对于虽有连长名义,但建军未成的分子,一般的不应以反革命分子论、其中有严重罪恶民愤的,可列为反革命分子,对于建军后结果已有不少人员武装起来实际上担任了处长职务,并有罪恶民愤的分子,亦应以反革命分子论。)   (十六)现行反革命应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在解放后曾经进行过反革命活动的分子?有的同志提出今年“人民公安”第八期关于现行犯的解释和中央十人小组过去的解答有出入,我们同意中央十人小组关于政策问题解答草稿上的解释,即现行反革命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以及正在追捕的分子。我们认为不能笼统的把解放后曾经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都列为现行反革命分子。   (十七)投敌是否就算叛变,对历史上曾有过投敌行为的人是否都应以叛变分子论处。我们对政策界限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理解是:叛变分子有两种情况,一为投敌,二为被捕被俘后向敌人自首并出卖组织和同志的分子。因此,投敌就是叛变,对历史上有过投敌行为的人,原则上都应算作叛变分子。但辽宁地区在解放战争期间曾经多次“拉锯”,投敌叛变的情况很复杂,特别是在1945年冬和1946年我军北撤时,当时新部队和东北干部投敌叛变的不少,多是觉悟不高,存有正统观念或怕连累家庭,也有是被敌策反叛变的,有整营整连叛变的,也有单人逃跑投敌的,后果也不一样,我们意见:对自动携械投敌,投敌后为敌人服务,或者虽未携械,但自动投敌后充当敌人干部积极进行活动者均以叛变分子论处;至对某些战士或民兵在反动分子胁迫或欺骗、引诱下投敌而又未造成恶果的分子,不应以叛变分子论;对某些动摇,逃跑回家后向敌自首而未为敌人服务或经过一个时期,由于生活所迫,虽到敌伪机关任职,但没有罪恶的分子,一般的也不应列为叛变分子。   (十八)解放初期在苏军占领区的“维持会”人员,如有罪恶民愤,是否应列入反革命分子?应按政策界限那条处理?我们意见:不能把东北光复初期的“维持会”与敌伪政权机关一样看待,对其中人员,如无其他反革命身份,且仅有一般罪恶和民愤的,不应列为反革命分子;如有严重罪恶和民愤,则应列为反革命分子。并根据其犯罪性质、背景,列入有关的类型。   以上是否妥当,请速批示。    中共辽宁省委五人小组1956年10月7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