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商业厅关于农业区工商科长会议讨论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总结 ## [此件经中共青海省委对私改造9人小组批转各地研究贯彻执行。] ## 第一部分 私营商业的改造情况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1月间,在改造私营商业的高潮中,我省农业区各地主要通过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形式把私营商业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轨道。   (1)在实行公私合营的行业中,有资本主义企业,也有小商店。小商店在公私合营后,一部分随同资本主义企业合并一起经营,实行了定股定息;另一部分仍旧保留了原来形式,独立核算,各负盈亏。   (2)参加合作商店的商户,少数是由全行业组成一个店,下设若干门市部,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多数是在一个行业中分别组成若干店,以店为单位独立核算,各负盈亏。   二、4月工商科长会议后,经过几个月来的进一步改组改造过程,当前各个行业的经营一般都趋向正常,卖钱额程度不同均有上升,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合营企业中从业人员的工资尚未评定,存在着高低不一,参差不齐,特别是职务与待遇上的不合理现象,如营业人员工资高于股长甚或高于经理。这个问题在国务院明文公布各项制度在半年内照旧不变的时间已过的情况下,当前有的从业人员已提出调整评定的要求,也由于工资未评定,有些从业人员顾虑现时工资高,以后会不会降低,低的又怕以后不提高,家庭生活维持不了如何办。总之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存在下去,势必会对经营有所影响,而需要迅速解决。   (2)应该安排的原私营商店中参加经营的私方人员的辅助劳动力,还未完全安排妥当,使得一些从业人员由于收入减少,维持生活有困难;情绪不安,应当迅速安排。   (3)合营商店中的公股代表还未与资方人员建立起正常的内部共事关系,职责范围不明确,缺乏应有的分工,该让资方人员看的文件,他们有些看不到,该资方人员作的事,公方有时包办代替,使得他们有怨言,应有的工作热情不能得以发挥,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4)不少地方商业行政部门和国营公司对私改工作的领导程度不同的放松了,特别是有的国营公司把一些应该自己去办的工作推给合营商店去办(如发付股息、统计报表等),对于合营企业的业务经营很少关心过问,货源分配上,不愿给合营商店,有的公司的个别干部甚至还错误地讲自己的商品流转计划根本就不包括合营商业部分;对于私方人员的政治教育工作,公司还投有负责管起来。这些都阻碍着私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5)部分自营的小商贩经营有困难,这些户多在县城市场,他们的困难是资金不足和货源困难。表现在卖钱额下降,收入减少。这一方面是由于组织起来的合营、合作商业卖钱额扩大所影响,另一方面是国营商业对他们的困难没有很好注意从货源分配等方面加以适当照顾。我们应该看到小商贩经营上的这些困难,实际是生活上的困难,应引起重视并及时去解决。 ## 第二部分 对今后私改工作的安排意见   一、小商小贩的改造问题。小商小贩在整个私营商业中占很大比重,全国约占60%,我省在90%以上,这说明在改造私营商业中,对于广大的小商小贩改造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1)改造小商小贩的基本组织形式,中央确定采取合作小组形式,这种合作小组和过去组织的联购联销,共负盈亏的合作小组不同,它是“联购分销、各负盈亏”或“分散经营、各负盈亏”,这样就可以保持他们的经营积极性。我们应当根据这一精神,争取在今年年底至迟在明年1季度末把没有参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个体经营的小商贩基本上组织起来。在步骤上应当先从困难行业困难户着手,在小商贩自愿的原则下,有计划地分期分行分业地逐步进行。   (2)中心店:为了加强对合作小组的业务领导,国务院指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国营商店、合作商店中指定一个店,作为对合作小组的批发店,其任务是:负责供应货源;代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汇集小组成员应缴税款,代向税局交纳;合作小组的税款今后应当严格实行一年不变的、定期定额的收税办法。批发店的开支,全部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负担,不由合作小组负担。”各地可以根据市场小商贩户数多少,由归口的国营公司指定一个批发部作为领导合作小组的中心店,并依据需要设置1至3个专职干部负责工作。这个批发部和专职干部的一切开支,全部由国营商业负担。   讨论中有些地方提出成立综合批发店问题,根据我省情况,可以不专门设置,可由国营公司指定的中心店负责此项工作。   (3)小商贩的纳税办法,国务院已经批准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对合作小组和小商贩一律采用简单易行的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其具体作法是根据国营商业的中心店对合作小组各成员和小商贩安排的销售计划,确定各户全年的应纳税款,然后分别淡旺季节核定各户各月的税款,按月交纳。应纳税款确定后一年内不再调整。这个办法中同时还规定不统一核算、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比照合作商店的营业税税率,只交纳营业税,不再交纳所得税。以上根据安排的销售计划如完成时,其中纳税有困难的,还可以得到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各地应当与税务机关共同研究贯彻这个规定。   (4)小商贩的贷款:商业部、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已经联合下达对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贷款办法,省上研究后,将要下发各地,在未下达前,各地对于合作小组和小商贩经营上资金不足的困难,可由他们提出计划,主管公司审核同意后,商请银行贷款。   (5)代销和代销手续费:各地对现有的代销户尽可能做到现款代销,资金不足的帮助他们向银行贷款,至于个别户确定贷款经营还有困难者,也可辅以欠款代销的办法。手续费中央规定现款代销手续费就是批零差价,欠款代销手续费是批零差价减去商品利息和税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小商贩的经营和生活。   (6)关于小商小贩的收入问题:国务院指示要保证每户夫妻店和摊贩每月收入(10元左右、20元左右、30元左右、40元左右),现在夫妻店小商贩的收入高于上述数字的,不得予以降低(这个规定目前只是内部掌握,不能向外公布)。但这个规定并不是说,所有商户的每月收入都一定要达到同一标准,在贯彻中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保持使每个商户的收入能够维持到当地一般居民的生活水平。采取上述办法后,如果有的小商贩仍然安排不下来时,还可以采取向外地迁移一部分或由国营商业吸收一部分人员。   二、合作商店的问题。首先应当肯定合作商店是一种必要的形式。这种合作商店将来可以不再经过公私合营而直接过渡为国营商店。现有的合作商店可以稳定下来,不要把他们转为公私合营商店或急于转成国营商店。   (1)工资:目前各地实行的有两种,一种是计时工资,一种是死分活值的办法,这两种办法都可以采用。现在尚未评定工资的,应当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评定,标准中央规定低于国营商业增薪后的10%—20%,原来已评定工资的合作商店,其实际收入高于这个标准的不要降低,低的应参照这个标准逐步适当提高。总之,要掌握因地制宜,使他们的工资收入能够维持不低于现在的一般的生活水平。   (2)合作商店纳税,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关于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办理。   (3)合作商店的盈余分配:现在已经实行股金分红的,继续实行股金分红。分红比例可稍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为便于掌握,比例按全年计算,最高不超过其股金的10%。已经实行定息的,继续实行定息,但店员要求时,也可以改为股金分红。定息息率可以参照股金分红比例规定。合作商店盈余分配中提取公积金时,首先应保证其工资水平,在支付工资后,再研究确定提多提少或不提。今年已提取的部分不上交,存在合作商店内,经专业公司批准,可以用于修建新的营业场所或增添营业设备。   盈余分配中,还应该视盈余多少,提取适当比例的公益金,作为举办合作商店成员的集体福利设施和解决某些店员的特殊困难之用。   (4)辅助劳动力安排:在确定工资后,如果合作商店的成员收入已相等或比合作前多的,其原有辅助劳动力可以暂不安排,已经安排的不变。收入比合作前减少且不能维持生活的,必须设法安排。安排的办法,可以组织他们从事必要的副业生产,也可以吸收他们为合作商店的成员或辅助劳动。   (5)合作商店的货源,除由国营商业部门供应外,应该允许他们由外地寻找国营既未经营而又为市场需要的商品货源,国营商业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他们各种方便,   三、公私合营企业(这里所指的公私合营企业系为统一核算定股定息的合营企业)中的几个问题。   (1)定息:按照从简从宽的原则,息率一律年息5厘,即年息5%。各地对实行定股定息的合营企业,现在尚未付给上半年股息的,应当迅速发给,以后按季付息,至迟在季末后10日内发出。   (2)人事安排:对私改高潮中参加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从业人员及职工,应全部包下来安排其适当工作,对私改高潮以前凡是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歇业的批发商,包括职工和资方人员,都应当吸收安置。1954年以前歇业的批发商人员,如果他们还没有职业而我们在业务上又需要者,也可以吸收安置。在人事安排中,对于年老和有病的私方人员都要包下来加以安置,个别确实无法安置的,还可吸收其有工作能力的子女参加工作。总之私方人员不提出,我们绝不能动员他们退休。这样作虽在个别市场、个别行业可能会有困难,但从整个来说是对我们有好处的,必须去办。   讨论中大家提出原转农业现又要求回商业经营以及移民中要求经商人员如何安排,我们认为,原由商转农的商业人员,如果本身确因劳动条件差而要求转商业者,可以准其转回来。至于移民要求经商问题,尽可能在农业生产上安排,如果本人确有商业技术和经营能力而市场又需要者,也可以在商业上安排一部分,某些条件具备的,也可以由国营商业吸收一部分。   (3)公私共事问题:在合营企业中与资本家共事,这是今后公私关系的关键问题,应当对私方人员有正确的认识,把他们看作是财富而不应看作包袱,因为私方人员在经营管理上是有其一定能力和鉴别商品、熟悉群众需要的特点的,珍视他们这些特点,大胆使用他们,让他们参加经营管理,对国家经济建设事业是有好处的,只有对私方人员的认识端正了,公私之间的隔膜也就会逐渐减少,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就会不断得到改善。在几项具体工作上,还应该:   1、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各地商业行政部门应该每月召开一次有公私双方人员参加的汇报座谈会议,座谈公私共事上存在的问题和经营动态,检查商流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市场变化并研究布置工作;各地工商联组织应当两个月召开一次私方人员座谈会,征求他们对公私共事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以便切实改进工作。这个会议应该有党政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专业公司平时召开的一些业务性会议(如物价调整、货源分配、旺季供应等),可以通知合营商店中的公方人员(有必要时也可通知私方人员)参加。此外,在合营企业内部召开党、团、工会以外的行政、业务会议时,公方人员可事先与私方共同研究,互相了解意图,同时尽可能多让私方人员主持,以发挥其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搞好工作的信心。   2、文件阅读范围,应当适当放宽,除过党内文件非党员不能阅读外,行政文件凡是已经公开的而且在企业要贯彻执行的,一般都可让私方人员看,今后商业行政部门和国营公司在发给合营企业文件时,尽可能多用行政名义和少写公股代表亲启字样,以使私方人员都能看到,达到阅读面广泛。   3、公私双方之间的领导分工,应根据店内情况确定,除人事、秘书方面一般可由公方负责外,财务、业务、计划、统计等方面都可让私方人员负责。不论怎样分工,公股代表对于私方人员的职权必须尊重,不要包办代替他们的工作,而要从多方面帮助他们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支持他们的正确意见,使他们有职有权。对于私方人员的社会活动,应当尽量给予方便。   4、在专业公司领导下,成立业务改进委员会,吸收行业中有经验的国营商业干部、私方人员和职工参加,研究改进业务工作,今年内首先在西宁市的纺织品、百货两个公司内试办,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各县有条件的,也可选择一个公司试办。   四、管理制度问题。公私合营企业的各项制度,原则上应参照国营商业的制度执行,在几个具体问题上:   (1)会计制度。公私合营企业(指定股定息者)的会计制度,根据商业部指示下达布置的《公私合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合作商店的会计制度,根据店内情况研究确定。关于合营企业的利润,根据中央今年不要求上交的精神,同意讨论中大家所提由各地商业行政部门掌握,集中修建新的营业场所或增添设备。   (2)请示报告。今后合营、合作商店的有关问题,应首先请示归口领导的专业公司,专业公司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转报商业行政部门研究解决。   (3)费用开支。合营企业办公费参照国营公司标准,在既定范围内掌握开支;低值易耗品购置,事先作出计划报归口公司批准后开支;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经理级以上人员报归口公司批准,经理级以下人员补助金额在百元以下者,合营商店研究确定,百元以上者报归口公司批准。   (4)请假制度。总店股长、门市部主任级以下人员请假3日以内者,合营商店批准,3日以上者报归口公司批准。总店经理级人员请假1日以上报专业公司批准。   除上而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这里没有提及,还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工资福利问题   (1)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原来高于国营商业标准的一律不降低;低于国营标准的,要适当提高。至于如何提,提多少,省上将要根据全国公私合营企业工资福利会议精神研究确定。目前各地可暂执行原来不变,待研究确定后一次变革。合营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也将要随同工资一起研究讨论提出办法,目前可暂按原来的办法执行。   (2)资本家之疾病医疗,国务院指示中规定定股资金在2000元以下的私方人员按照所在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本人股金虽超过2000元,只要有困难,不论他们的股金多少,也可以参照所在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我们应当根据这一指示办事。至于各地当前已经实行了所有人员医疗费用统由合营企业负担的,也不再改变。   (3)合作商店的福利前面已经提及,合作小组可在全体成员自愿和可能条件下,提取一部分公益金,举办小组的集体福利事业,特别是辅助生、老、病、死、伤、残之用。   (4)营业时间问题。讨论中大家反映合营、合作企业营业时间长,各地可以在不缩短现有营业时间的前提下,研究采用每两周轮换停业休息、人员轮换不停业休息,或者平时不休息,全年假日集中休息的办法,经当地党政批准实行。   六、进一步加强对私营商业改造工作的领导问题。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较长时期内的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我们的目的是要把资本主义企业改变成为社会主义企业,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目前经过改造私营商业的高潮,虽然私营企业纳入了改造轨道,但这与我们所要达到的目的还差距很远,所以只能说这仅是工作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工作结束,今后的任务不是减轻而是更加繁重。因此,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的领导同志都必须继续更加重视,并从各方面加强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领导。   (1)要经常注意进行对干部的政策思想教育,使他们明确各个时期的政策方针和作法,以利工作的进行。在业务部门更应教育干部明确认识在私营企业组织起来之后,商品流转的渠道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们经营的货源要靠国营商业组织供应,那么我们的经营计划就不是只考虑自己,不管市场,而是要对市场各类商业的经营计划负责统一加以安排。为此,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对私改造工作的力量要加强,县级以上国营公司现有的对私改造机构(科、股)要继续保留,按原来编制,干部缺额的要迅速配备齐全,干部力量薄弱的要充实起来,以适应工作需要,新成立的专业公司和原来未设立机构的公司,也要根据需要迅速设立。如果有的地方确实归口行业商业户数不多而不需专设机构的,也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这一工作。   (2)在进行企业改造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内容主要是社会主义前途、私商改造政策和新商业道德的教育。方法以通过日常业务结合具体事例进行,同时并应培养他们的专业技术和提高其业务知识。为此,各级国营公司都应该在现有的人事科、股内,专设负责这一工作的干部,经常与商业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取得密切联系,进行工作。今后商业行政部门和国营公司的人事工作部门,必须改变只管国营职工,不管私方人员的现象,而把对私方人员的团结、教育、改造工作当作自己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努力去做好。   七、对讨论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的意见:   1、外来流动摊贩和经营旧货摊贩的改造问题。外来流动摊贩,经营不固定,目前不进行组织,由商业行政部门配合卫生、税务、公安部门共同加强教育管理,防止他们假冒欺哄,走私倒贩和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经营旧货的小摊贩,国营不掌握货源,暂不进行组织,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由他们自找货源经营。   2、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在同一市场的售价问题。同一市场商品牌号、规格、质量相同者,如果国营公司有货有价,一律按照国营牌价出售,如果国营公司不经营各商店自己购进的商品,则应根据其进货地点、时间、进价的不同情况,能统一的统一,不能统一的,也可允许其有所差别,但应了解掌握,防止他们过高提价。   3、原属企业资金购置的房屋,合营后未收归企业,收不收问题。根据从简从宽的精神,目前未收回折价定股的,仍留本人使用,不再收回。   4、合营企业中公股干部的工资福利问题。工资由归口公司按调整工资标准提出意见研究确定后,其差额4至6月份由归口的国营公司补发,7月份以后由合营商店发给,劳动保险在合营企业尚未实行前,为不影响职工,可暂缓与职工同时实行。在未实行前,如果本人生活或家属疾病医疗确有困难时,由合营商店补助解决。   5、私方人员请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人员假期工资按照国营职工的办法办理;合作商店中成员请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由合作商店的全体成员讨论研究确定。   6、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私合营门市部要求统一核算问题。我们意见,在能发挥他们经营上的积极性,便于维持经营、维持生活和有利于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由各地掌握。   7、关于资本家和小商贩的划分标准问题。仍按省委对私改造会议上提出的界限作依据进行掌握,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