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中央各部委和各党组、团中央:)   中央7月10日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的指示在7月13日召开的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传达以后,各省、市、自治区政法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都作了布置并且具体进行了检查。目前,多数省、市已经作完了重点检查,正在进行全面检查。有少数开始较早进展较快的省、市,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也有个别省、市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检查工作进展比较迟缓或者还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凡是进行了检查的地方,都发现了并且部分地解决了一些问题,处理了一些错捕、错判案件,检查工作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从目前检查的情况来看,去年的镇反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很大的,被判刑的人犯的80%至90%以上处理得是正确的。这对于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是由于领导机关对于镇反情况的掌握和政策交代不够清楚和我们的工作中存在着粗糙草率的毛病,因此也曾产生了许多缺点和错误,这就是:被逮捕和判刑的人中间,有一些无辜的好人和按照党和国家政策应该从宽处理以及本来可以争取自首而不应该逮捕、判刑的分子;对于案件的处理还不及时和量刑有些较大的偏差;在对犯人的劳动改造中,发生了一些违反党的政策和违反革命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执行法律还不够严肃认真的现象。这些缺点和错误,已经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不好的后果和政治上不良的影响。因此,对于镇反工作必须进行系统的检查,纠正缺点错误,吸取教训。这无论从做好当前工作的意义上讲,或是从适应今后新的斗争形势需要来讲,都是十分必要的。中央准备在1957年前半年召开的中央全会上专门讨论镇反工作和司法工作问题。   为了系统地了解情况,总结镇反斗争的经验,改进司法工作,为明年的中央全会做好准备,各地对镇反工作的检查,必须坚持搞深、搞透。检查的重点应是冤案和错案。所谓冤案,即是冤枉了无辜的好人或者本人虽然有缺点、有错误但的确不是反革命分子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要认真检查,及时平反,妥善处理。所谓错案,即是那些根据政策和法律不应该逮捕而捕了和判了刑的案件,例如本人有罪恶、但已经坦白交代或已经做过处理、以后没有重新犯罪的案件,或者只有若干历史罪恶并无现行破坏活动的起义人员,如果逮捕判了罪就算错案。对于这种案件亦应认真纠正,妥善处理。对于可捕可不捕而捕了和判了罪的案件,虽然不是检查的重点,但如有发现,亦应适当处理。对于判刑稍轻稍重,即稍有偏差的案件,一律不必再去翻案改判。判刑稍重的,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犯人已表现较好,可以适时地采取假释、提前释放等办法处理。判刑过重过轻即偏差很明显而又较大的案件,例如只该判短期徒刑而判了长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应该判长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只判了短期徒刑的案件,就应该改判。对于监所和劳改队,应针对已发现的问题,切实改善管教工作,特别是对于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迅速制止,今后要保障犯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切实体现革命的人道主义。在检查案件和狱政、劳改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合法律手续的,应予以补办,今后必须严格依法办事。1954年以前逮捕的未决犯,应尽速清理。   对冤案、错案的善后处理工作十分重要,必须认真做好。一方面是尽可能解决被冤枉的人的生活、职业问题,向其本人认错道歉,以消除其成见和不满;另一方面要向群众、基层干部和检举人充分做好解释和交代,以免发生误会。经过这些工作,做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群众、干部三者满意,既要纠正错误,又要保护干部和群众的镇反斗争积极性。   检查工作中必须加强思想指导,贯彻实事求是精神。既要防止那些认为没有什么错误和问题而不认真进行检查的盲目自满情绪,以及企图将错就错、马虎过关的态度;也要防止和反对那种割断历史、脱离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否定一切的情绪和用宽大无边的精神滥翻旧案的态度。这都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不负责任的态度。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检查错误,严肃对待,切实纠正,使干部确实得到教训和受到教育,同时也要肯定成绩,讲明缺点错误主要由领导机关担负,除了有意陷害好人的坏分子以外,不去追究责任,以保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在做好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到及时惩治犯罪,特别是现行罪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必须正确地贯彻执行。   党委领导,依靠群众,政法机关密切合作是胜利完成检查工作的保证。各级党委必须将这一工作列入自己的工作议程,加强思想领导和政策指导,具体组织和督促政法部门去检查处理,及时地研究解决工作中一些实际问题。检查镇反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干部和广大群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那种仅由少数干部关在房子里去检查案件和纠正错误而不与群众见面仔细倾听群众意见的脱离群众的孤立的做法,必须注意防止。   各地应大体于1956年12月底结束检查,1957年1月做好复查和处理,如有的省、市因为某些客观原因(例如特大灾荒)不能按期完成的,经省、市委决定,可以推迟。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应于1957年1月底将检查工作进行情况认真加以总结,报告中央。    中央1956年11月13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