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领导小组关于城镇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意见给省委的报告 ## [此件业经浙江省委于2月3日批转各地执行。]   (省委:)   我们于1月下旬召开了城镇会议,研究城镇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到会的有各地、县委负责管理城镇工作的干部及5千人口以上的镇委书记共360人。由于全国各大城市及本省7个市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以空前的速度蓬勃展开。对城镇干部的鼓舞极大,大家要来加速城镇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同时也带来了某些简单急躁的情绪。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到会同志,对当前的形势和城镇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做法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认识。现将会议讨论的问题报请于后,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委、县委研究执行。    浙江省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领导小组   (附:) ## 关于城镇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意见(节录)   (一)对当前形势的认识与城镇干部目前存在着的几个主要的思想问题(略)   (二)在小城镇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做法   第一,在小城镇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应当在搞好生产和经营的前提下大体分为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第二步,掀起一个群众性的申请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合作化的运动的高潮,并迅速地将改造的高潮引导转向生产的高潮,搞好生产,搞好经营,有计划地做好清产核资、人事安排等工作。第三步,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进行经济改组和调整商业网,逐步地研究改进工资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改造企业。对资产阶级分子和工商业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改造,应当贯串在全部工作过程中。运动的过程应当是两头长中间短,即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越好,时间不妨长些。第二步工作的时间应当短些,以免影响生产。第三步工作则是比较长期的。   做好充分的准备,是保证城镇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快又好的决定性的关键。在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下列几件工作: ## 一、作好思想教育工作。   小城镇各阶层群众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要求加快改造速度的情绪都很高,搞社会主义的劲头都很大,这是基本的一面。但是,由于我们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深入,群众还有各种顾虑:部分资本家,对生活出路、工作地位和党的政策尚有怀疑,小城镇的小坐商担心薪水待遇、家庭工安排和家店划分等问题,有宕帐和负债的不知道将来如何归还,怕倾家荡产。手工业者走合作化的道路一般是积极的,但是怕工作不自由,怕家庭工不好安排,技术高的、经济富裕的和家庭负担较重的,顾虑参加合作社后收入减少。广大职工对社会主义改造欢欣鼓舞,积极拥护,但是不少工人对党的赎买政策认识不够,认为国家对资本家宽厚;其次是怕减薪、怕企业公私合营后劳动紧张、怕工作不自由,年老的怕不被安排。失业工人和未固定的建筑工人,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也要求组织起来,解决就业问题。所以,必须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思想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动员各部门的力量,认真地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工作,把群众发动起来,使工商业者和手工业者真正做到自愿申请改造。   少数干部在改造工作中容易产生简单急躁的情绪,追求数量,忽视质量,也有一些干部不了解党对资产阶级和平改造方针和赎买政策。因此,必须对干部讲清楚党的政策和正确的工作方法。 ## 二、作好组织准备工作。   要求各个地委、县委领导城镇工作的负责同志,在运动时期内专职领导城镇改造工作,建立5—7人的领导小组及办公机构,以便掌握情况、研究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城镇除原有干部外,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再增加一定数量的干部,加强城镇改造工作的力量。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工业、商业、手工业的归口领导和行政管理机构,以便逐行逐业,分工归口,担负起改造和业务经营的领导工作。   各地必须订出归口管理的具体规划。能够归口管理的行业和企业,应该尽快地分清楚,做好归口工作。暂时不能分清,而有业务部门在管理的,仍旧由各原业务部门负责,待改造后再行研究调整。没有归口管理和无口可归的行业和企业,应当立即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指定比较恰当的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 三、根据城镇特点,制定改造规划(包括生产和经营的安排在内)。   各地应当以城镇为单位制定整个运动的全面规划,报经县委批准后按计划进行,每个县也应当制定全县运动分批开展的规划,并报经地委批准。   只有以上准备工作都完成了,才可以以一个城镇为单位开始进行改造工作。在一个县内,如果一个镇准备好了就搞一个镇,几个镇准备好了就搞几个镇,不要赶时间强求一致。   第二,城镇的改造范围:(一)工业;(二)商业、包括纯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三)手工业。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应当由县委统一规划。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和私营剧团等,另行研究解决。交通运输业的改造,由交通部门召开专业会议部署。   第三,改造的形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小商业,凡自愿实行公私合营的,应当全部接受下来。   (一)工业:对雇佣4个职工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采取公私合营的形式。对雇佣3个职工以下的小工业。根据需要与可能,在公私合营中能带的带进来,不能带的或者不需要带进来的走合作化的道路。凡过去由政府租用的私人工厂,现在资本家申请公私合营,可以批准。复员军人举办的企业不实行公私合营,可以由政府收买其股份改为地方国营,适当安排复员军人的工作。   (二)商业方面:   (1)对资本主义商业,一般实行公私合营(清产核资,定息、安排人员)。   (2)对小商业中的坐商(所谓夫妻店),要求公私合营的也可以接受,以便对他们加强领导和管理,但是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分别处理:   1.对于那些投资较大,家店易于划分(不是强制划分)的小坐商,可以在合营以后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定息和拿工资的办法。这部分小坐商,只占少数或者极少数。   2.对于大部分小坐商,在公私合营以后,仍然采取代购代销或经销的办法(如果有需要,可容许其自营一部分),不采取清产核资定息的办法。   3.对于那些不愿公私合营也不能代购代销或者经销的小商店,如果他们要求走合作化的道路,可以采取统一计划,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的办法。   原有合作商店,自愿申请公私合营的,可以批准。   4.在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没有机构,或者暂时尚未建立机构的地方,不要勉强去进行公私合营。商店分布零星或者距离很远,也不要勉强去进行合作化。但是应当加强领导和管理,实行经销代销。   (3)对小商业中的摊贩。   1.对于摊贩,主要应该采取代购代销或者经销的办法。   2.对于资源完全为国家掌握,技术性较高,资金处理和家庭工安排不困难者,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直接过渡为国营或者合作社摊贩(如猪肉铺、棉花流动贩子)。   3.某些适合组织起来的摊贩,也可以采用合作化的方式,加以改造。   4.对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副业性的,以及经营极其分散零星的摊贩,可以暂时维持原状。其中生活有特殊困难者,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加以照顾,但是不要勉强去进行合营或者合作化。   有些农业兼营摊贩,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去组织他们。   (三)手工业合作社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整顿组织,改进生产经营,逐步地发展高级社。发展手工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的以扩大老社为主,结合建立新社,有的以建立新社为主,有的按行业建社,有的按性质相同的行业建立综合性的合作社。在建社步骤上,应当将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铁业、木业、竹业和建筑修缮业首先组织起来,大力进行新旧农具的制造和修配业务。同时,在建社中要注意:(1)研究解决供产销平衡问题,安排好生产,使手工业的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2)做好排队归口工作,不要在改造手工业的时候,和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发生重复的现象。   (三)在城镇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必须注意的几个政策性的问题   第一,必须强调自愿原则。某些工商业资本家或者小工商业者对接受改造抱犹豫、观望态度的,可以允许他们看一个时期,在他们尚未接受改造的时期内,应当继续负责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经营,不得歧视和排挤。但是,强调自愿原则,决不是消极自流,放松领导,应当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觉悟。在手工业合作社和合作小组内要注意贯彻执行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二,必须在搞好生产和扩大交流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工作,防止只搞改造,忽视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偏向,在整个改造过程中,应当在群众中始终贯彻搞好生产和经营的动员教育,并且提出具体要求和做法,发动群众保证执行,领导要分工负责,安排好生产和经营,不断地进行检查。在合营工作中所有的生产经营都不能中断,更不能造成减产和减少商品的现象。所有厂、店,一律要指定专人负责,如果派不出干部,可以指定资本家负责。批准公私合营仅是合营工作的开始,为了搞好生产和保证经营正常,一般应该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仍按照原来的生产经营制度或习惯进行生产经营。必须注意:   (1)公私合营后,工作人员(包括资本家、小业主、职工和家庭工),暂时一律原厂、原店(摊)原职,切实负责,搞好生产和经营。派去的工作组(或公股代表)应当协助原企业主搞好生产经营。   (2)各厂、店(摊)生产、经营一律照旧。经营地点暂不变动,进销货路线不得打乱、打断;工厂应当按质按量,全面完成生产计划;商店经营品种应当保持,不得减少,已经减少了的要迅速恢复,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增加新品种。商店应当保持原有服务态度,不要改变原来工作时间,更不能随便改为八小时工作制。   (3)商品批零价格,一律不动,零售起点,不得提高。   (4)公私合营后,一般在半年以内,应当暂时保持独立核算和原有的财务会计赊销暂欠,工资制度等等。各种开支一律照旧。   (5)国营公司必须有计划地充分保证公私合营企业的货源供应,以发挥公私合营企业的潜力,搞好生产,保证市场供应,进一步扩大商品流转,对尚未合营的,也应当统筹安排。   (6)经济改组和商业网的调整,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征求群众意见,制定计划,工业须经省批准,手工业和商业须经县委讨论、地委批准、报省备案,才可进行。不得盲目地并厂并店,或者任意变更企业间原有的协作关系。   第三,对于资本主义工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应当根据中央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估价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进行清产核资。对于私营商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决定是否清产核资。对于一部分投资较大和家店易于划分的小商业,可以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定息的办法。对于大部分小商业,暂不必进行清产核资,不实行定息,而实行经销代销拿手续费办法。必须向干部和夫妻店说清楚实行经销代销的必要性,不要以为公私合营就一定要实行定息的办法。   清产核资应当贯彻执行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家厂(店)不分的企业,情况比较复杂,一般的应该将企业经营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归企业所有,生活资料归家庭所有,对某些为企业、家庭所共同需要的固定资产,应该通过协商,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宽处理。对企业的土地,不论是否同生产有关,均要适当估价。已经合营的企业,如果在财产清理估价的时候,将土地列入待处理财产,也要适当估价,尽速加以处理。对家厂不分的,如因生产需要私方搬出,须与私方协商,取得同意,并把私方的搬家问题安排好。搬家所必需的费用由企业负责。对呆滞物资,凡尚有价值的,可以根据实际价值适当估价,转作私股处理。对于工人的股份,掌握以“退”为主,献股不要提倡,完全自愿献股的,也不能影响其家庭生活,不宣传和动员工商业者的帐外资财投资,真正自愿投资不致影响其家庭生活的也要报经县委审查,地委批准,报省备案。   第四,定息问题。中央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私股推行定息办法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等两个文件各地应该认真研究,至于本省如何具体执行的办法,不久将有正式文件下达。   第五,公私合营企业中私方人员的安排,应该掌握如下几点原则:   (1)宣布合营以后,对私方实职人员必须全部包下来,加以妥善安排,职务一般暂时不动,但是对少数在政治上、经济上有代表性的以及积极接受改造的骨干分子,应当就地先行安排较重要或者较高的职务,如果有需要,仍可兼任原企业的职务。   (2)有一定技术专长或者经营管理能力者,按量才使用的原则,安排在能够发挥其技术才能的岗位上。   (3)公私合营以后,对资方实职人员的物质待遇,暂时一律不动;对家庭工的工作和工资,也暂时一律不动。   (4)年老体弱者须予适当照顾,目前照常工作,今后在企业内给以较轻微的工作,或者采取其他办法适当照顾。   (5)对私方实职人员中的反革命嫌疑分子,在未搞清楚情况前,工作暂时不动。   第六,地主、富农在城镇中经营工商业的,如果申请公私合营,可以批准。一般社会政治不纯分子,只要不是现行反革命分子,也允许其参加公私合营或生产合作社。   第七,工资问题。工资的形式和工资的制度,在改造过程中,应该暂时维持原状,不予变动,等待以后逐步研究解决。在商业中的工资形式,今后大体上有以下三种。即:   (1)原来是固定工资的,一般要逐步改成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制度。   (2)原来采取拆帐制的(死分活值)一般仍维持原来形式,但是加以合理改进。   (3)经销代销的,拿手续费。   · 来源:   浙江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