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十人小组关于甄别定案小组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地、及时地进行甄别定案工作,切实实现“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对于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要求以及对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分工等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 第一、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任务:   (一)受理、审查专案小组所交来的已经作出审查结论的案件;   (二)受理、审理普通小组可以直接定案处理不必经过专案小组的案件;   (三)受理肃反运动中,对所作定案处理结论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案件。 ## 第二、甄别定案小组的组织领导:   甄别定案小组,可以设立在比普通小组高两级的地方。凡是在已经有甄别定案任务的地方,都应该建立甄别定案小组。甄别定案小组的成员,必须慎重选择具备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和有一定政治思想水平的干部参加。   甄别定案小组,受同级党委的五人小组的领导。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的甄别定案小组应当由党的监察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国家检察机关、法院,政府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甄别定案小组应该设立办事机关,负责进行日常具体工作。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的甄别定案小组对下级五人小组的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应该进行指导。有计划地检查甄别定案工作,交流甄别定案工作的经验。 ## 第三、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要求:   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对于保证肃反运动的健康发展,巩固运动的成果,胜利的结束肃反运动,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所以,甄别定案小组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应该严格地遵守下列各点:   (一)各级甄别定案小组,必须根据中央关于肃反运动的历次指示和本地区、本单位的肃反运动情况,作出甄别定案工作的大体规划,分别主、次、轻、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甄别定案工作。   (二)甄别定案小组进行工作的时候,应该认真负责地、实事求是地鉴别证据和材料,根据甄别以后的人证物证,审查案件的结论,特别案件的真伪,分清是非轻重,正确地进行定案处理。切忌主观片面,偏听偏信。   (三)对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纪律,和本人的罪恶事实情节,一贯表现,作全面认真的研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作到定案有据,处理合法。对于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党籍,还必须根据党章党纪进行处理。   (四)甄别定案小组审查和决定处理案件,必须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必须足法定人数正式作出决定,才算合法有效。并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反对个人决定和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五)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 第四、甄别定案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必备材料的规定:   (一)凡属以下各类案件,应该报告中央十人小组审查批准:   甲、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内的干部,查出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不论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党纪、行政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案件,都应该报告中央十人小组审查批准。属于经过调查确为错斗的对象进行平反的案件,应该报告中央十人小组备案。   乙、各省、市、自治区依据中央公安部一九五四年八月一日“关于大区撤销后中央与各省、市职权划分的规定”经中央批准逮捕有关内部肃反的案件,凡判处死刑的,都应该报告中央十人小组批准;判处徒刑和送劳动教养的,应该报告中央十人小组备案。   丙、中央一级机关十三级以上的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凡判处死刑、徒刑和送劳动教养的,十四级以下的干部判处死刑的,都应该报告中央十人小组审查批准;十四至十七级的干部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应该报告中央十人小组备案。   (二)凡报送中央十人小组审批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甲、审查结案的结论。包括:(1)本人主要经历;(2)主要罪恶事实和查对结果;(3)审查和坦白经过,日常表现和运动中的态度;(4)分析结论;(5)处理意见。包括:刑事处分、党纪处分、纪律处分等。   乙、附件:(1)主要历史档案材料(包括检举材料);(2)证据材料;(3)调查、审查材料;(4)个人的坦白、口供材料。   丙、备案案件应该报送结案的结论和有关重要材料。   (三)关于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所属范围内的案件的审批权限可根据此规定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自(下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