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研究少数民族牧业区对畜牧业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   兹将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民委党组二月十七日的报告及所附汪锋同志关于青海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调查报告发给你们。中央基本同意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民委党组关于准备在今春召集的牧区工作会议上研究少数民族牧业区对畜牧业经济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决定由乌兰夫、廖鲁言、刘格平、汪锋、刘春、王恩茂、周仁山(青海省委副书记)等同志和国务院副秘书长一人、国务院七办副主任一人组成牧区工作小组,以乌兰夫为组长,进一步地并具体地研究这一问题,并主持牧区工作会议。望你们对这个问题认真加以研究,并将你们的意见于二月底以前报告中央。   (附一:) ## 中央统战部、中央民委党组关于研究在少数民族牧业区对畜牧业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向中央的报告   在少数民族牧业区,对畜牧业经济(包括牧民的个体经济和牧主经济)如何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随着全国社会主义高潮的到来,迫切需要提出明确的方针和政策。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与农村工作部在去年十月即报经中央同意,拟于今年春天召开牧区工作会议,除已通知有关省委准备意见外,民族事务委员会曾派出工作组到青海、四川、新疆等地搜集材料。汪锋、刘春同志也结合视察工作,分别到青海、内蒙作了调查。   最近我们讨论了汪锋同志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三日关于青海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和其他同志的汇报,并研究了有关党委对这个问题的意见,认为在少数民族牧业区,需要对畜牧经济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在原则上是确定了的。对牧民的个体经济,经过合作化的道路逐步改造为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这一方针也是确定了的,并且已经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其他若干牧区的经验证明了是可行的。现在,在完成了民主改革的内蒙古牧业区,已办了不少畜牧业合作社,并且很有成效;在尚未完成民主改革(新疆)或尚未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青海、甘肃、四川)的地区,也试办了若干畜牧业合作社,也都有良好的影响;并且在以上地区的牧民中,实现畜牧业合作化的要求和积极性,也日渐增长,因而目前在这些地区倡议并积极领导和帮助牧民在互利和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办畜牧业合作社,确定逐步开展牧业区合作化运动的工作方针是适当的,也是适时的。   现在牧业区畜牧业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问题是牧主经济的改造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内蒙古的牧业区,由于民主改革早已完成,封建制度已被废除,这里的牧主经济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并且牧主经济在解放后得到了相当的发展(有些牧主还是在解放后,才发展起来的),因此,牧主在政治上一般的是靠拢我们的。农业区和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和牧民要求合作化,使牧主受到很大的震动,他们察觉到我们对他们的政策要变了,但不知如何变法,因而对自己的前途(他们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以及如何走法)怀着忧虑。根据这些情况,我们认为,对带资本主义性的牧主经济可以确定采取和平的方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但是对牧主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是通过公私合营,或者还可以通过合作社来进行,我们还须进一步研究,然后才能提出肯定的意见。   在新疆和青海、甘肃、四川的牧业区,由于民主改革尚未完成或尚未系统的进行,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也有些地方是存在着多少不同的残余),因而这些地区的牧主经济还是封建性的。几年来,这些地区的牧主,一般的是拥护我们的,但是在全国社会主义高潮的形势中,他们为自己的前途表现出恐慌和不安。可以看出,这些地区的问题和内蒙古是有很大不同的。内蒙古只有畜牧业经济(包括牧民的个体经济和牧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而这些地区则不仅有社会主义改造问题,还有消灭封建特权和封建剥消的民主改革问题。很明显,不消灭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不仅单独对牧民的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可避免要碰到严重的障碍,就是对牧主经济本身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将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这些地区的震动和经济破坏以及减少对西藏的波动,在这些地区也需要提出对牧主经济采取和平方法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分两步进行还是也可以结合着进行,这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青海省委同志和汪锋同志他们根据青海部分地区的经验,认为可以采取适当办法,在对封建性牧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同时消灭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同时完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双重任务,而不再经过一个民主改革的阶段。不过在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步骤上应更稳妥一些,时间应更长一些。为了更加慎重,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还必须进一步研究,然后才能提出肯定的意见。   至于西藏和昌都的牧业区如何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问题,虽然在目前还不是现实问题,可以留待研究西藏社会改革问题时一并去考虑,但是在考虑青海、四川等藏人牧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应当照顾到西藏、昌都地区的情况,从整个藏族的情况来考虑青海、四川等藏族区域社会改革的时机、步骤和方式等问题。从这些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运动做出适当的榜样,去影响西藏、昌都地区的贵族和喇嘛,减少他们的顾虑。(我们认为应当有意识地在四川、青海等省藏人区域创造用和平方法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的榜样,组织西藏自治区的上层分子去参观,以影响和推动他们赞成在西藏自治区实行和平方法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中央考虑给予原则批示,以便我们为今春召开的全国牧区工作会议作准备工作的时候有所遵循。   关于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除以上提出的方针性的问题,还有一系列的重大问题,如:在不同情况的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应采取什么不同的步骤和具体规划;牧业合作社应如何办,需要一个怎样的社章,初级社如何转为高级社;如何划分牧主阶级成分;对牧主、头人、贵族和喇嘛等采取怎样的赎买方式;如果牧主可以参加合作社,应怎样参加;对牧主经济应怎样进行公私合营等等。对这些问题,各地都已提出了若干意见,都需要在牧区工作会议上加以研究,然后提出意见报告中央。   为了对这次牧区工作会议作方针、政策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主持会议的进行,建议由中央指定若干同志组成一个临时性的小组主管这项工作,请中央考虑。   附上汪锋同志关于青海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调查报告,供中央参考。    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二:) ## 汪锋同志关于青海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调查向中央统战部的报告   为了较深入地了解少数民族牧业区的情况,研究关于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为将在今年春天召开的牧区工作会议准备意见,我于去年十二月八日去青海,作了一次调查研究。我到西宁之后,由省委抽调了海南、海北、海西、黄南四个地区的党委书记共十四人(地委五,县委六,区委三——其中当地藏族干部四),在西宁开了十二天的座谈会,会后即将座谈的意见向青海省委会作了汇报,省委同志均同意。路过甘肃时和甘肃省委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他们也都同意。为了了解民族宗教上层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在西宁还曾召集省、市民族代表八十多人,座谈了一天,并分别和宗教界上层人物作了交谈。现将这次所了解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对几个主要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青海牧区面积约为八十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七·七七。牧区人口为四十八万一千三百人,九万八千三百二十户。根据推算(尚无精确统计)一九五五年牧区共有大小牲畜一千三百万头,较解放初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已超过解放前的最高数字(即比一九三七年还增加千分之七)。几年以来,由于青海各级党委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结果,青海牧区的面貌,有了显著的改变:各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已日益增强,民族纠纷大大减少(已调解了的纠纷达三万件次)。民族区域自治,已全部实现;民族干部已大量成长(现在牧区民族干部已有二千多人)。这些是牧区的主要成绩,也是牲畜发展的主要原因。目前,由于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特别是由于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影响,在工作较好的地区,牧民群众已开始有了在牧区建社的要求。在牧主方面,由于他们已经听到或看到各方面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已有一部分人惶惶不安,到处摸我们的“底”。他们认为目前所执行的“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并没有解决牧主所有制的前途如何的问题。因此,在牧区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已成为当前牧民和牧主共同所关心的问题。   青海少数民族牧业区,都还没有经过有系统的民主改革,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已受到相当的削弱,在这样的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采取这样的方针,即在保护与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原则下,积极稳步地发展牧业生产合作社,对个体牧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采取有条件地吸收牧主参加生产合作社或采用公私合营和代牧等办法,对牧主经济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并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顺带地废除那些尚存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青海省委现在已开始在工作条件较好的地区试办了七个牧业生产合作社,并计划从今年起训练一万个办牧业社的积极分子,如果这一个方针中央批准了,同时今年春天取得了试办的经验,今年秋天和冬天,就可以在工作条件较好的七个县中推广。   对个体的、分散的畜牧业经济,通过合作化的道路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肯定的,否则畜牧业就不可能有最大限度的发展,更不可能与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相适应。而牧业生产合作社则是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环节。牧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好处是:(1)对各种牲畜能按种类和体质,分类分群放牧;(2)对劳动力能合理分工、分业生产,举办副业,增加收入;(3)便于使用新式工具,改进技术;(4)便于合理规划草山、改良水草;(5)便于限制畜牧业经济向资本主义发展;(6)便于消除民族纠纷,增强民族团结;(7)便于有效地防治各种灾害,减少死亡,提高成活率;(8)便于促成定居游牧,促进人畜两旺和便于文化教育、医疗、贸易等工作的开展,并能促使农牧业生产的结合。这些好处,许多地区已经在几年来的互助组织的发展中,得到初步的证明;有些牧民并已经表示相信和承认组织起来的好处。根据这次座谈会上的反映,牧民是欢迎建立牧业生产合作社,拥护牧业的合作化的,我们认为只要按照毛主席指示的“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办事,可以肯定,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也将是健康的、很快的。   在牧业区发展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另一重要意义,还在于通过它能够逐步地废除牧区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对此,我以前在认识上是很不明确的,不理解通过牧业生产合作社能废除封建制度。根据汇报,牧区头人、牧主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很多,其中主要的有:有权独占好水草;剥削牧民无偿劳动;派差、派款;红白喜事和节日受礼;惩办定罪;调解纠纷贪肥私囊;替寺院摊布施从中渔利等。如不彻底废除头人、牧主的这些特权和剥削,在牧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改造是不可能的。但假如我们采取先经过一个民主改革的阶段,然后再实行合作化的办法,即令民主改革的措施是非常和缓的,也不免要引起封建牧主的震动,招致牧业生产上的损失。而如果我们只提出举办和发展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口号,则可以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这种震动和损失的情况下,将这些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逐步清灭。青海牧区试办几个牧业合作社的经验,说明这条道路是可以走通的。   首先,在水草占有方面,牧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如当地的草原管理保畜委员会,实行合理的有计划的放牧,这就能逐渐地废除牧主独占好水草的特权。草原管理保畜委员会是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事实证明,在青海等地它是牧区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经我们研究,对此工作今后应予继续加强,其组成人员并可采取头人、牧民和干部“三三制”的办法,过去也有个别人曾主张分配草山,我认为:牧区的草山与农业区的土地不同,分配草山是一种使不完全的公有制变为私有的倒退作法,且最容易引起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纠纷,对民族团结和畜牧业的发展都是有害的。   其次,头人、牧主剥削无偿劳动问题,牧民参加牧业生产合作社后,是按不同劳动分工分业有组织的劳动的,他们的生活将完全依靠合作社,因此头人、牧主就无法再进行剥削。   再次,关于派差、派款、受礼、办罪和驱使牧民出兵打仗制造民族纠纷等问题,因为在牧民参加了牧业生产合作社成了社员,觉悟不断提高,就不再像从前一样的是头人、牧主属管的“百姓”了;同时,一切来往均通过合作社,这些特权也就不能再加在牧民身上。青海亹源苏吉滩试办了一个牧业生产合作社,社长李图旦(模范)最得牧民的信任,原来的头人已被孤立起来,说话没人听,因此头人自称是“五个人的头人”(指仅系其全家老婆娃娃的头人),就说明了这种必然的趋势。   最后,关于寺院念经,化布施问题,通过牧业生产合作社,对一些寺院、头人的大摊、大派,可给以一定的限制,同时这又是关乎全社利益的事,随着牧民觉悟的提高,牧民间互相说服少上布施的情况将会逐渐增多。如苏吉滩牧民由于团结互助发展生产的教育,群众觉悟已经有了提高,牧民曾自动集款二万元要修一道水渠(可增放牧牲畜两万头),当时有一个喇嘛说不必修水渠,把钱给他念经就可以念出水来。但是群众商量的结果还是修水渠,不念经。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到牧业生产合作化逐步发展的过程,就是群众党悟逐步提高的过程,也就是对头人、牧主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逐步削弱和废除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牧业生产合作社是解决青海牧区问题以及和青海牧区情况相差不多的少数民族牧业区问题的最基本、最策略的斗争形式。   关于牧主能否入社以及办社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劳畜分红比例问题、劳动力的安排使用问题、财务管理和劳动纪律、责任制度的建立等等,座谈期间均作了一般性的研究,并请青海省委试拟一个章程加以规定。对存在于牧民中的一些疑虑,如认为办社之后“骑马不方便”,“吃肉、吃奶子不自由”,“婚丧大事变卖牲畜不许可”,“牲畜入社再不能归自己”等等,大家研究,这些问题也可在社章中规定解决办法,并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应加强对牧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只要给群众把道理讲清楚,群众的疑虑是可以消除的。   关于办社的准备,大家认为必须是:(1)群众工作要有一定的基础,有常年或季节性的互助组织,群众已初步具备集体劳动的习惯;(2)积极培养民族干部,特别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办社干部;(3)已争取到头人的基本同意。这些条件,在一部分地区内;已大体具备,在其余的一大部分地区,经过一定的工作之后,也可以很快地具备。   现在牧区尚有约百分之十的赤贫与半赤贫的牧户,应当看到他们和为数众多的贫苦牧户或尚不富裕的牧户都是发展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力量,但由于他们缺畜少畜,生产上有困难,因此在牧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应予大力扶助。   关于牧主的改造问题,根据宪法“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和少奇同志指示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更缓和的方式逐步地去实现”的精神,结合畜牧经济分散落后、我们的牧区工作比较薄弱、牲畜容易破坏并考虑到对西藏的影响等问题,为了畜牧业的发展和顺利地进行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认为在过渡时期对牧主采取比对资本家更为和缓、宽大的办法——即在采取赎买的方针下付给更多的代价,是必要的。因为不采取这样的政策,就很难消除牧主的顾虑,如果他们的顾虑愈多,牲畜破坏的可能就愈大,而牧主破坏牲畜对各方面都是不利的。   在过渡时期采取什么办法改变牧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呢?我们研究的结果是:(1)代放,即由合作社代放牧主的牲畜,规定合理的代放金额,这样对合作社有好处(可以解决生产资料缺少的困难),对牧主也可增加牲畜,减少死亡,并可解决雇不到牧工的问题;(2)公私合营,即国营牧场吸收牧主参加或向牧主的畜牧业投资、派干部,进行公私合营;(3)有条件地吸收参加合作社,对牧主本人及其子女的改造,是对牧主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极重要的一方面。几年来,我们对部落头人和寺院活佛曾进行了不少的工作和安排,但对纯牧主的工作和对他们的安排则进行的较少。经验证明,在牧区把牧主安定下来,对于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有利的;反之,则很容易引起震动。所以对牧主本人及其子女在工作上适当加以安排,在生活上维持他们现有水平的标准,并多方面地帮助他们学习进步,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牧主能否参加牧业合作社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吸收牧主入社为宜的问题,在座谈会上曾着重地作了研究,大家认为,目前牧主仍有传统影响,群众还没有办社经验,牧主入社有篡夺社的领导权的危险,同时,牧主的牲畜多,劳动少,入社之后会带进剥削,因此牧主入社应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就是保证不被牧主篡夺社的领导权和不得将剥削关系带入社内。时间一般说大约应在牧主特权基本被废除和牧业合作社有了较巩固的基础之后。   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头人、牧主的破坏行为。根据座谈中的反映,牧主主要有三怕:即一怕私人生产资料很快归公;二怕我们的政策很快改变;三怕取消他们的特权。由于这些思想问题的存在,在工作基础簿弱的地区,个别的破坏行为已在露头,例如有一户因对不斗不分发生怀疑,认为牛羊将来不知是谁的,一次即杀羊十七只;个别头人已在变生产资料为生活资料,如天峻一头人把一部分牛羊卖掉,出四百多元买钢丝床一架;也有个别人对牲畜病疫和自然灾害采取不加积极防御的态度。这些情况虽是个别的,但值得我们严重注意。   对牧主宣传教育问题,除在目前仍然宣传“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外,应经常地反复地向他们宣传牧业合作化的好处,并适当地向他们宣传社会主义的前途和“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的道理。为此:必须组织各种形式的牧区专门会议借以讲解政策;大量组织牧区参观团,多吸收牧主参加,提高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认识;开办牧主及其子女的训练班(西北民族学院及青海民族公学可专开牧区训练班))争取把有条件出外学习并愿意学习的在两三年内普遍轮训一次。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懂得政策,消除顾虑;才能教育他们懂得保获和发展牲畜是对国家应尽的光荣责任。任何挥霍浪费、破坏生产,都是错误的、有罪的。   对于寺院公共占有的牲畜和活佛、大喇嘛占有的牲畜,可采取代放方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一般喇嘛,可吸收入社。   此外还有以下几个须请示的具体问题:   一、牧主的标准问题,我们认为确定牧主的标准,主要应根据剥削量。我们的初步意见是剥削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应划为牧主。为了照顾参加政府工作的上层头人,可考虑把本人计算为家庭中的一个参加劳动的人。根据青海情况,占有牲畜折合绵羊一千五百只以上的牧户,一般地都要雇用两个以上的牧工,其剥削量一般也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划分牧主,则牧主户数约占总牧户的百分之二,约有二千户,共占有大小牲畜三百万头。为了扩大团结减少震动,便于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这样的比例是比较适当的。   二、根据汇报,青海各地已经安排的上层,在几年来的工作和学习中,都已有了程度不同的进步,没有安排的对政策容易产生顾虑和抵触。为了便于安插和改造这些尚未安排的牧主和寺院的活佛、喇嘛,我们意见,有必要在青海成立佛教协会,并在过去没有设立政协的牧区的县增设县政协机构。因为这样就可以把更多的人团结起来,便于牧区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民族上层分子的入党问题,在青海牧区经过几年来的工作,藏族中的一些旧知识分子和一部分封建上层,有了很大的进步,其中若干人已多次提出入党的要求,但由于他们是上层人物或宗教人物,迄未解决。经我们研究认为,在这类人中只要本人放弃了剥削生活,具备了党员条件,是可以吸收的。因为这对于开展牧区工作和瓦解封建制度的作用很大。但批准手续应控制在省委。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三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