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关于几个问题中纠正目前左的偏向的指示   (一)从井泉同志由绥蒙及五寨、岚县各地检查土地改革情况回来汇报,证明在大部分地区群众确巳发动起来,但在划分阶级成份,团结中农政策当中,在工商业政策当中,在党内批评,三查运动与群众审干当中,以及杀人问题当中,均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左的偏向。此种左的偏向,分局已经根据中央的指示,先后颁发丁关于改正错订成份与团结中农的指示,关于纠正三查及群众审干中左的偏向指示,关于改正执行工商业政策的错误及补救办法,行署亦已发指示到各地,死人过多的问题,分局亦正在研究改正办法,发至各地。上述这些左的危险,在某些地区某些同志,尚未引起严重的注意,因而对于改订成份,表现着决心不够,顾虑很多。对于改正工商业政策错误,亦不去检查正当商业塌台的严重性,而以财政开支需要为理由,抗拒执行分局决定坚决退减的政策。因而分局特再宣布:分局和行署关于上述问题的指示,必须坚决的执行。对于改正错误有犹豫,或打折扣,都是对党的影响,对农民起来打垮地主阶级,对发展生产及支援战争有害的。   (二)在改订成份的问题上,各地应当选择明显的,而又为群众所容易通过的错订成份,先行改正。对有疑难而暂时不能为群众所通过的可以在第二步改正。第一步应该订的成份,必须配合分配土地同时求得解决。对于工商业的补救,必须按照行署的指示,坚决执行退减政策。在未执行退减前,不许预借四七年度营业税,并应按超征及多罚的数额坚决的退减。对商人与贸易局的正当营业来往,不许算旧帐。已经算过的应一律退还。土地改革只能没收地主兼商人的封建部分,坚决退回恢复营业的必需部分。对于三查及群众审干当中所发生的左的偏向,望根据分局的指示,向党内解释,宣布目前党的方针,主要是为了去掉土改的障碍,凡属受批评处罚过重者,容许本人或其他同志代为向上申诉,并可修改处分,并表扬犯错误者在受批评处分后的改正错误立功赎罪的行为,以改变党内宁左勿右的情绪。并宣布不是所有的干部都交群众审查,群众要求审查的干部即先交代表会审查,如果群众要求直接审查,则代表会须加以保证,以免处罚过重。群众审查中有批评鉴定撤换及提议处罚的权利,但反对打人,使干部不怕群众审查。宣布凡是赞成土地改革者,党均不抛弃他们,凡被群众撤换,只要他过去是革命的,现在仍愿继续革命,党均给以学习及工作的机会,使干部感觉有前途。关于杀人的问题,各地必须十分慎重,目前应集中力量分配土地,地主一律由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争取提早放出参加生产,不彻底者放在以后解决,免再逼死病死过多。对待敌伪人员与恶霸,必须特别注意分别阶级出身,首要与胁从,罪恶轻重大小,而采取不同的处置。过去没有区分,是造成杀人过多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能一律都杀,也不牵连亲朋家属,反对非刑处罚。对于罪不该死,如被群众打死的农民成份,应由捡委会和保安处调查清楚,向各地的农民代表会提议,照顾其家属。对于被坏人陷害者,应该宣布杀错,并抚恤其家属,追究责任。以上是分局在纠正左的危险中的决心及方针。   (三)在纠正左的偏向当中,地主富农可能钻空子,党内的地主富农思想,亦可能抬头反攻,但并不因此妨碍我们执行改正错误的决心。只有坚决的改正以上的错误,我们才能团结更多的农民打倒地主阶级,争取更多的干部,清除党内暗害分子和消灭党内的地主富农思想,否则会使我们处于混乱与被动地位。应该说明我们改订成份,是为了不把农民划到地主富农营垒里去,如果在新政权建立前,连续地主和富农生活三年,新政权建立后,尚未改变地主富农生活,过去订成地主富农成份,没有错误,今天要改变成份,也是有条件的(即地主已经连续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五年以上,富农已经连续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三年以上,其多余财产已经交给农民,经群众通过和政府批准,始得改变其成份)。我们对于商人税收及罚款的退还及减免政策,对那些确属一贯的反动破坏分子,是不适用的。对于地主富农罪不该死者,我们只在党内检讨经验教训,在群众中亦可以进行教育性的检讨,但是不应打击群众情绪,或批评处罚农民。但对于地主富农陷害农民及干部而致死者,则决不宽恕。在党内使干部不怕批评及群众的审查,并且给干部以出路,绝不是在党内取消对地主富农思想的批评,放弃清除党内暗害分子的政策,和取消群众审查干部的权利。而是为了使一切赞成土地改革的干部,获得为党努力的机会,用正当的态度来对待工作,使坏分子更加孤立,更易于清除出党,使地主富农思想更得以彻底的肃清。以上问题,亦须在纠正左的危险中加以注意。   (《土改通讯》第七期)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