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城市近郊土地问题处理办法给中南局的批复   (华中局[1]:)   亥敬来电所提关于城市近郊区土地问题的处理办法,是好的。但望作以下几点修改:   一、第二条甲项“在没收时,要留给与中农大体相等的一份土地”一句,应改为:“对于愿在土地改革后从事耕种维持生活的地主,应留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但有其他收入者,可酌量少留或不留”。   二、除因缺乏劳动力及从事其他职业而出租的小量土地不予没收外,中小资本家出租的大量土地应予没收,而不是“酌量征收”。来电第二条丙项应照此修改。   三、外国人及教会土地应依法予以没收分配,而不是实行减租。   四、第三条“一般维持原耕原用不动”的原则,北京的经验证明是不妥当的,应改为:“对使用机器耕作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菜园及果木园等土地,在没收或征收归政府所有后,应允许原经营者继续使用,不要分散”。其他土地,则不必维持原耕不动,可以分散。   五、没收、征收归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之土地,只按章缴纳农业税,不再收租,亦不要用“出租”字样。   六、此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在草拟关于城市郊区土地问题处理办法,指令华北五省及山东实行,不在全国公布,因目前华东、中南、西南及西北新解放城市的郊区,尚不宜立即实行土地改革。待该文件决定后可抄送你们参考。    中央子鱼   附: ## 华中局关于城市近郊土地问题处理办法的请示 ##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华中局十二月二十四日致中央电如下:   近据开封等地报告,关于城郊土地问题,在此问题,中等城市有与京、津等大城市不同的复杂情况,故在处理上亦应有较不同的具体规定。我们根据京、津处理是项土地原则,又补充了一些具体政策规定,除已令各省市先进行酝酿研究外,特报中央。请核示。   (一)从郑汴等地报告材料中,看到市郊土地问题很复杂。在可耕地中,虽有属于公众的公地、义地、会地、坟地等,而最大量的仍是私有土地。在租地关系上,出租土地者多而分散,除地主富农外,还有城内的外国教会、中小资本家、自由职业者、独立劳动者和贫民。佃种土地者,虽多数为贫农,而百分之三十以上是以做生产手工业、运输、摊贩等,作为主要维持生活的来源,而兼种少量土地。严格讲,不应划为农民。因此,市郊土地问题的处理原则,是要具体分析,使之能适当与有步骤地发动农民,而又必须服从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利益。   (二)处理城郊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应是没收地主土地和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归国家所有,连同公地一起(坟地、义地在外),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酌量出租。其他所有自耕农民土地(包括富农自耕部分在内),其耕种权与所有权一律不变。但根据一些中等城市复杂的土地与阶级状况,还应有以下具体政策的规定:   甲、需待没收的地主土地和富农的出租土地,是指限于居住农村的地主、富农和居住城内的地主。在没收时,要留给与中农大体相等的一份土地。   乙、对其他劳动群众(如城市自由职业者、独立劳动者和贫民),出租小量土地者,不应划入地主,实行没收,仍应保持其原有租佃关系,租额由双方商议订定。   丙、对中小资本家,土地小量者,仍应允其原租、原佃,大量土地,也可酌量征收,但绝不能因此侵及其工商业部分。   丁、对外国人、教会土地处理,暂时可不没收,待中央有统一办法后再处理,但要实行减租。   戊、其他公地、会地、祠堂、庙宇地,皆一律由政府统一接管。   (三)在土地被没收归公后,不论原有土地使用者为何种阶层(贫农、中农、富农、经营地主及农业资本家……),也不论原属公地、私地,一般维持原耕原用不动。在政府出租上须[项]土地时,主要要根据原来的耕种关系,及照顾较进步的生产技术。绝不可重新打乱,平均出租,致使土地分散,不利于生产。但恶霸仗势侵占使用之土地,不在此限。政府出租土地,不必再收地租,只收统一的农业累进税。   (四)未经政府没收之城市其他居民的出租土地,应仍允许其租佃自由,并应研究颁布一个合理的适合城市情况的最高租额。在此办法未规定出来之前,暂可实行减租。不过对一般独立劳动者和农民的出租土地,还要允许双方自愿商讨,不必勉强减租。   (五)各城市对郊区的划分,应有拟定适当的标准,主要要根据历史沿革、生产方式和它与城市经济上的关系。解放后,常有无准则的,把其他区距离太远、不易管辖的若干村庄划归城市者,扩大郊区范围,宜重加分清划定。凡非与城市经济密切关联,且非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的地方,仍应划到乡区。这样,在政策上才能有一定界限,不致影响到正常农民的利益。   注 释   [1]1949年底,中共中央决定将华中局改为中南局,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变。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