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财经委员会关于运粮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   调运公粮工作开始以来,在总的方面关于动员组织,加强机构,问题处理等,前经本会于2月24日运字第3号,指示在案。   兹就两月以来,各省在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除已在前述各文件公布者外,指示如下:   (甲)交接点问题:   交接点以车站码头为限,必须由交接双方会同协议决定,不得由任何一方片面决定,但在本指示发布前,交方已集中粮食甚多,接方已前往接运之交接点不再变更。其尚未交接或正在争议者,应视当地交通情况、运输工具及群众力量等具体条件,由双方会同协议订定之。以较原布置尽量减少为原则,争议之最后决定权属于各省运粮司令部。   交接点附近5华里以内,交方临时集中之仓库粮,接方得同意去仓库接收。5华里以上之仓库,不得强制接方前往接收,由交方负责送达指定之车站码头。   各省尤应注意任务迫促,限期紧急,已征收集中在主要交通线附近之公粮,应尽先拨交调剂区外或省外任务。其次亦应抓紧集中准备完成本省调剂任务,不应将边远难运之粮指交区内外调剂粮及省内调剂粮,致延期限,如有因上项原因影响任务完成者,各省负责部门应负全部责任。   (乙)费用问题:   (一)运费——以交接点会同过磅为分界点,交接以前费用由本区财政统一支付,过磅费及过磅以后一切费用统由接方支付。如有协助运送或代为运输时,仍由应负费用之一方负担,此外交方不得向接方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交方运费开支,应由各省粮食局统一掌握,尽量避免重复手续,江西运粮指挥部与省粮局现存双重交接,双方掌握开支之重复手续,应立即纠正,以免浪费人力财力。   (二)力资——群众运费力资,以开支半粮半款为原则,交通机关团体承包合约规定或不要粮食者,可以全部付款。粮食价格之折算应以付款当地当日市场元熟米价格计算之,付给运费粮食亦以元熟米为标准,如付其他实物,可按当地市价折算率折合之。   (三)延期费——不论对群众或对交通机关付出延期费,一律由担负延期责任之一方担负。双方对可能发生之延期原因,及估计可能发生之情况,事先会同分析研究,制定具体条文或合约,以便互相督促遵守。   (四)经费——各省参加运粮干杂人员由各机关抽调出来参加工作者,一律由原建制或原供给单位开支。由于遵照1月13日联合决定,各省动员青年知识分子参加工作者,由中南区统一开支。其未经报请核准,各省在决定名额以外自行增加者,一律由各省财政自行解决。   运粮指挥部办公费用,经常费用,由各省统一开支。   (丙)公粮品质及折算标准:   交接公粮品质应力求好粮,以不霉烂,不变质,不潮湿原征收粮为标准。   谷米折算以各省向群众征收公粮之标准为标准,由各省财政厅正式用书面通知运粮司令部作为根据。   (丁)其他问题:   (一)过磅问题——过磅交接执行一次过磅制,由交、接、运三方面会同校正磅秤砝码,再行过磅,不得事后争议。   (二)包装问题——包装应由接方负责,如接方包装未到,交方先已代为装入标准包装者,由当地运粮司令部会同研究协议借用或作价交换,绝对不得倒装,以减省损耗及费用开支。   包装除皮以同样包装抽包过磅为原则。   缝包扎口应力求坚牢,以免容易损坏,增加消耗。   (三)保管问题——交接点,交接双方需要之仓库,凡可以动用之公私仓库,祠堂寺院,应由地方尽量动员使用,如必须搭盖临时仓库时,由交方动员筹借垫板、木料、支柱,用毕由交方负责归还,如借不到而又急需时,可在规定粮务费内酌量购买。雨布、芦席由接方制备,用毕收回。如因保管不力,致使公粮遭受潮湿霉烂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予以应得之处分。   在交接点之保护责任,参照中南军政委员会与中南军区共同发布之联秘字第1号之原则,但接收以后之损耗由接方负担。   (四)其他机关配合问题——运粮任务异常紧急艰巨,各有关机构应尽可能配合完成,尤其航政铁路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均应尽全力协助完成此项任务,不得任意扣留或阻挠交接双方之粮食或船只。   以上各节,凡本区各单位及友区在本区接粮各单位,均应一体遵照,今后如在/再发生类似问题不按本指示解决,而发生事故时,由不遵守指示之一方负其全责。   前所公布各项指示决定,及运粮办公室粮情通报解释各种问题,如有与本指示有抵触者,应以本指示为依据。   仰即转饬所属遵照执行为要。    主任 邓子恢   来源:转载1950年4月2日《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