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组织部关于情报工作干部党籍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凡情报工作干部最初党的组织负责同志当面准许入党,因地下工作之特殊环境未能办理正式入党手续,亦不可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与组织联系并未中断,且在长期工作中积极努力,确有工作贡献,思想上政治上均够党员条件者,应承认其为党员。党龄自允许其入党的时间算起,但须补办正式入党手续。   (二)情报工作干部与党发生工作关系或仅曾请求入党,未经党或组织负责同志批准而自认已经入党者,即使工作中长期努力,确有贡献,亦不能“追认”为党员。但应根据党章向本人正面说明,并认可其过去功绩,或行政上给以适当鼓励。其中现在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可由本人申请,按新党员接收入党,候补期间可予以免除。   (三)以上人员中,曾参加其他党派或社会地位较高者,解决党籍时应按党章规定,由各中央局、分局或中央批准。   (四)过去工作虽有贡献,或眼前工作上有较大的作用,但现在思想觉悟及政治认识太差,不够入党条件者,仍不得解决其党籍问题。革命愈是胜利,发展党员愈要谨慎,特别对上层知识分子入党应严格审查,不可随便给以“党员”称号。   (五)过去因情报工作上的需要,有时发展“特别党员”,今后此种办法应一律停止,因党内不应有“特别党员”。对任何党员均应以严肃态度督促其履行党员的义务,愈是有社会地位的党员,党对其要求亦应愈加严格。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