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镇压反革命暴动及处理群众性骚动事件的指示   (中南局、华南分局、西南局、西北局:)   现将四月二十九日华东局关于镇压反革命暴动及处理群众性骚动事件的指示转给你们参考。    中央五月五日   自一月下旬至三月中旬,华东各省区先后发生反革命暴动事件与群众性骚动事件共四十余起,目前仍续有发生。在这些事件中,我干部战士伤亡一百二十余人,区乡政府被毁七处,公粮被劫六百余万斤,损失公私物资甚多。上述反革命暴动事件多发生于苏浙闽沿海新区,而抢粮及其他骚动事件多发生于皖北、苏北之工作基础较弱和灾荒严重地区。究其发生的原因:一种是由于当地匪特尚未彻底肃清,且美蒋又不断地派遣匪特潜入我内地,勾结地主恶霸利用反动会门组织土匪流氓,有计划地煽惑群众,进行反革命暴动,武装抢劫公粮,袭击我党政军机关及杀害我干部。春节以来,其活动更为猖獗。一种是由于某些地区灾情严重或因秋征负担不甚合理,群众生活困难,反革命分子得以乘机煽动,遂酿成群众性的骚动事件。又一种是由于某些干部成分与作风不纯,遇事不与群众商量,强迫命令,或单纯任务观点,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甚至在工作中采取乱打、乱抓、乱杀办法,造成与群众对立,因而激起事端。此三种原因往往在同一事件中,错综存在。但在具体处理时应分清事件之主要与次要方面,分别对付。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对匪特反革命分子领导与组织的武装暴动、武装抢粮、袭击我地方党政军机关、杀害我干部及其他武装破坏行为,应根据中央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迅速坚决予以武装镇压与剿灭,不得犹豫,并必须事先争取主动,不失时机先发制人。如有发生此种反革命暴乱危险的地区,必须百倍提高警惕,加强秘密侦察,一经查有实据,应即主动逮捕,以便打乱敌人部署,粉碎其暴动阴谋。对捕到之特务匪首,经审讯属实后,应处以死刑,并公布其罪状。对反动会门活动,则应主动宣布其组织为非法,收缴其武器,惩办其首恶,并教育争取其下层群众。如武装暴动已经发生,即应当场坚决以武力镇压,逮捕其为首分子,驱散被欺骗、胁从群众。对捕获的匪特首要分子应处以死刑,并公布其罪状。对胁从分子则从宽处理,使其悔过自新。对被欺骗之群众则应给以教育,使其明白匪特反革命分子的罪恶,使其明白华东人民政府坚决镇压反革命暴动,正是为了保卫群众利益以揭发敌人罪行,打破群众盲从思想。在我武装镇压中,如有被欺骗的贫苦群众受伤或死亡,应对其本人或其家属加以慰抚,并没收匪特首要分子的财产粮食,以救济被难群众。   (二)对因灾荒严重,或因秋征负担过重,群众生活困难,致为反革命坏分子乘机煽惑,因而引起群众性的但非武装的抢粮骚动,我在场武装部队应首先竭力加以劝阻,使他们了解抢粮为违法,而停止抢粮。如劝阻无效,则可对空中鸣枪驱散群众(绝对不可向群众开枪),并逮捕其为首分子,以便追踪线索,找出其幕后之主使人(但绝不可使用肉刑逼供)。如发现匪特分子,应迅速加以逮捕审讯,并将其首要分子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对一般群众则应进行教育,令其退回所抢粮食。在骚动平息后,必须切实查明原因,如系生救工作中存在严重缺点,必须切实改正,并速迅[迅速]发放急救粮款。如系秋征中负担过重,致使群众交粮后无法生活者,必须退还其超过部分之一部或全部。如系因调运公粮引起群众疑惧,以致造成事端者,必须对群众耐心进行教育解释工作。在重灾区,则可在上级政府批准后,酌留一部分公粮,平粜或借给灾民,令其夏收后归还,以便争取群众,孤立和暴露暗藏的反革命分子。   (三)对因我干部成分与作风的不纯,而激起的群众请愿示威以至反抗等类骚动事件,应先抚慰群众,平息事态,以免扩大。同时使群众选派代表向上级负责机关说明理由。如查明确系某些干部的错误,则应坚决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坦白向群众承认错误。并对犯错误的干部酌情给以适当的处分,以便团结群众,平息众愤。对于错误严重的干部,应交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司法机关处理。如领导机关亦有缺点或错误时,则领导机关负责干部亦应进行自我批评,切不可把一切责任完全推给下级或无原则地把干部交给群众处理。只有如此才能改造干部,密切党及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从而减少反革命分子乘机挑拨的机会。如发现确有特务分子在暗中操纵挑拨,则须在争取群众之后,加以追究法办。但切忌把一切主观错误都推到匪特破坏上面去,切忌把群众不满分子当做匪特看待。   (四)各地党委在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对策时,必须使党员和干部了解,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武装暴动,和依照上述原则处理非武装的群众性骚动,是为了保护人民国家的利益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但决不可因此发生乱打乱杀错打错杀现象。对反革命分子及匪特之审判和批准执行手续,应严格按照中央三月二十三日对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办理。各省委及区党委一级负责同志应亲自掌握以上各点,望各地党委与中央三月二十三日电及华东局三月二十八日电一并讨论,研究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