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及军委总政关于处理军事机关中各民主党派问题的指示   各民主党派不在人民解放军包括公安部队在内的部队中及其军事机关、学校以及军事企业中发展党员。已经取得民主党派党籍者,仍得保持党籍,继续工作或学习,并得与其所属党部发生个别联系;但须严格遵守人民解放军的纪律,不得在部队中及其机关、学校和军事企业中从事有关民主党派的活动(组织宣传等);并须将本人所属党籍向所属的部队、学校机关及企业的政治部门报告。凡新参加人民解放军部队或新考入军事学校、机关或军事企业中工作或学习的民主党派的党员,均同此办理。各部队、学校、机关及军事企业中的首长,对于凡能遵守上述规定的民主党派的党员,无论在工作上、学习上、待遇上,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加以歧视。以上已征取各民主党派总部同意,并请他们通知下级党部遵照。你们亦须依此告知所属部队、机关、学校或军事企业中的民主党派的党员,并向他们加以解释和教育。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