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执行政务院关于一九五O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委、区党委、地委、县委:)   (一)中财委五月二十三日给各大行政区财经委员会关于一九五O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经中央审阅,认为有增改必要,特于修改后提出政务会议讨论,现于五月三十日经第三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O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八条,在六月一日全国报纸上公布。以前中财委所发出的那个八条决定,现在宣布取消。   (二)政务院这一决定的中心问题,北京《人民日报》已作社论介绍,新华社将转播全国,各地报纸应予转载,并望动员新区地方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这一决定和《人民日报》社论,以利夏征工作的进行。   (三)鉴于去年秋征任务过重,人民负担不起,这次新区夏征工作内部估定数额为四十六亿斤,较二月财政会议时所规定的五十四亿斤减少八亿斤,较各地布置数的六十二亿斤减少十六亿斤。为减轻人民负担,这二减少是必需的。此决定的中心,是规定对各阶层的最高累进率及贫苦户较多地区的免征比例和特殊户的最高征收率。按照此比率征收,贫农的平均负担率为百分之八,中农为百分之十四,富农为百分之二十,地主除特殊者外为百分之三十。新区各地在夏征中如能切合实际地估计常年应产量,在计算各阶层各户税率时,既不超过应征的累进率,也不低过应征的累进率,既不层层增加征收数额或超过地方附加比例,也不处处借口困难减少征收数额或扩大免征户比例。果能如此,则各大行政区除东北、西南外,征收总额当不致超过夏收百分之十三。为使这一要求能够实现,各级党委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过去超过任务的想头,不惜采取破坏政策的办法;一种是由冒进转为退却或消极,采取少做少犯错误或放任不管、不催不收的办法,结果会使夏征大大减少,财政发生困难,同样是破坏政策。因此,夏征与整干必须联系起来,才能使这次夏征工作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四)中财委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华东、中南、西北及华北的今年夏征分配数字,均为按照各大行政区原先提出的数字核减的,兹再列举如下,望你们研究后提出意见,电告中财委。如有变动仍可考虑,以便作最后确定:   华东区:十三亿零七百二十五万斤。   中南区:十九亿一千六百二十五万斤。   西北区:六亿零八百零五万斤。   华北区:八亿一千四百万斤。   此数字只作为内部决定,对外不宣布,对外只宣布按税率征收。   (五)东北今年夏征和征粮总数及比例,仍照东北人民政府的原定额不变。    中 央六月一日   附: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O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 ## (一九五0年五月三十日政务院第三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夏收即届,为使人民易于交纳公粮,决定凡有夏收而非严重灾荒的地区,人民应负担的公粮分夏秋两季交纳。夏季交纳的公粮,为全年应交公粮的一部分。   二、夏征国家公粮,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正产物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三,地方附加以省为单位,不得超过国家公粮征收额的百分之十五。   三、新解放区系指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而言,其夏征公粮按累进办法征收,征收办法由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依下列原则规定之:   (甲、免征或减征户:凡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之贫苦者,孤寡老弱,及夏收后灾区之仍无力负担者,夏季均得免征或减征公粮,但除灾区外,贫苦户较多地区,以区为单位,免征户不得多于该区有夏收的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乙、累进率:在夏征总额不超过夏收正产物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三的比例下,对各阶层的征收累进率规定如下:征收额均以户为单位,贫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十;中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十五;富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二十五;地主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五十。特殊户全年收入在两千石以上者,得由各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征收额,但最高亦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八十。各地夏征应根据此累进率,不得违背。   丙、地主已依法实行减租的土地,夏季公粮应由地主与佃农双方合理分担;地主未依法实行减租的土地,夏季公粮应完全由地主负担,佃农不负担。   丁、地主减租后,佃农交得起租者即应交租。如确因天灾歉收,佃农无力交租者,可免除该地主未能收租部分之土地的夏季公粮。   四、农业收入,按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计算。常年应产量是指一定自然条件(如土质、地势、水利、气候等)的土地,在一般经营条件和通常种植习惯下的收获量。各地估计常年应产量时,要切合实际,不得估计过高,亦不得估计过低;同等的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或种植“经济作物”而增产者,其增产部分,不增加负担;因怠于耕作而减产者,其减产部分,亦不减少负担。   五、去年因战争需要所借人民的粮食尚未还清者,及去年秋征公粮中超过应征公粮数额的部分,应根据政务院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在三年内分期偿还之;本年夏征中,得偿还一部,其数额由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拟议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在去年秋征中尾欠的公粮,亦应依上述指示分别清理之。   六、今年夏征以征收小麦、早稻为主,并得征一部现款,征收现款数额,须由各大行政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拟议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批准。   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县、区、乡(村)三级应动员全体工作人员及各人民团体,根据此决定原则和办法,亲自下乡,向公粮负担户进行广泛解释,务使大家了解人民政府的夏征政策及税率比例,以协助和监督征粮人员能按照农村实际状况及夏征税率,正确而妥当地完成夏征任务。办理征粮人员,必须按照本决定办事,严禁命令主义的作风。公粮负担户或乡(村)政府如认为有畸轻畸重及超过征收累进率情事,得向乡(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乡(村)、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依法裁定,不得拖延不理或敷衍塞责。但在申诉期间纳税人须按原定数额如期缴纳,俟裁定后清理之。   八、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据本决定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告政务院备案。在执行中必须严格遵照本决定第三条之规定办法进行征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采用层层增加征收数额的办法。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